報紙廣告登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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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執照登記公告 範例 範本-登載新聞紙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3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於申請登記核准後2個月內,將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之事項於政府公報公告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刊載新聞紙期間不得少於2日。

臺北縣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公告
本班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經*政府核准登記,詳情請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址http://bsb.edu.tw/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補習班全名: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府教習字第09900*****號。
補習班所在地:**市**路**號*樓。
設立人姓名:***。
設立人聯絡電話:**-******** 。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學員資料檔案、員工資料檔案、廣告郵寄名單。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電訪、行銷。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可複選):識別類、家庭情形、特徵類、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雇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學員資料、員工資料、問卷回收資料、電訪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10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學員提供、問卷回收、電話訪談、民眾上網登錄。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員管理、員工管理、電訪、成績單寄發、廣告單寄發。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一、受理機關:台北市政府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一)名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臺北市**區**路*段*號*樓
(三)營業處所名稱及地址:
(四)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五)許可日期及字號:98年*月*日98北市地三字第09830******號
(六)備查日期及字號:98年*月*日98北市地三字第09831******號
(七)代理人姓名: ***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三、申請事由:申請登記並發給執照
四、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五、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 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 037客戶管理 022行銷
六、個人資料之類別(可複選): 識別類 家庭情形 社會情況
七、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5年。
九、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
十、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十一、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二、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
十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附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十四、申請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代理人:***。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主旨:公告本公司取得證券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相關登記項目。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公告事項:
核發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
核發日期及字號:**年**月**日金管***字第***號登記項目
機構名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機構所在地:台北市**區信義路0段0號19樓。
代表人姓名:***。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開戶相關檔案、客戶銷戶相關檔案、客戶交易相關檔案、員工基本資料相關檔案、員工薪資相關檔案、員工考勤相關檔案。
保有之特定目的:人事行政管理、投資管理、客戶管理、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
個人資料之範圍: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銀行帳號、投資交易紀錄、資力證明、性別、國籍、出生日期 。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同本公司存續期間。
個人資料之搜集方法:客戶提供及員工提供。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1. 於前列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2.合於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姓名:***
公司代表人***

刊登報紙財團法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報紙登報 常會議案 股務公告 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短期補習班電腦個人檔案公告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 祭祀公業公告 公聽會公告 聲明作廢 登報遺失等遺失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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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代理業務公告 登報廣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新承接股務代理業務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股第9900000號函
一、主旨: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九十九年00月00日起新承接上市公司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0000〉股務代理業務,特此公告。
二、說明:
1‧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辦理。
2‧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OO市OO路0段00號一樓,電〈02〉0000-0000。
3‧服務項目:辦理股東之開戶、印鑑變更、住址變更;有關有價證券之過戶、職權設定、消滅、掛失、撤消掛失等之異動登記;有價證券之合併與分割作業;召開股東會之事項現金股利與投票與投利之發放;處理股務相關稅務事項;處理股東查詢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

刊登報紙財團法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報紙登報 常會議案 股務公告 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短期補習班電腦個人檔案公告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 祭祀公業公告 公聽會公告 聲明作廢 登報遺失等遺失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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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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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九十九年*月*日(星期*)上午九時整。
二、開會地點:台北縣**市**街**巷**號(**科學園區**活動中心)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於九十九年*月*日起至九十九年*月*日止(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台北縣**市**街**巷*號*樓,聯絡人:***,電話:02-********。
五、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六、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集九十九年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召集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下午*時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
三、開會事項:
(一)報告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2、九十八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二)承認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九十八年度虧損撥補表承認案。
(三)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停止股票過戶日期: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九年*月*日起至九十九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九年*月*日下午*時前,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屆時如尚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
六、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七、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於99年*月*日起至99年*月*日止(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電話:03-*******。
八、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公司受理持股1%以上之股東書面提案相關問題
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
公告內容: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之1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超過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處所:**縣**市**路*號
四受理期間: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99年*月*日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結果。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上述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之1條規定辦理。
八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之1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九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民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173條之4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 99年*月**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10時。
三、開會地點:台北市**區**街**號*樓(**科技園區服務大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無。
(二)承認事項:無。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 99年*月*日至 99年*月*日。(因最後過戶日為假日,務請股東提前於營業日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 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二)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日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
七、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期間公告
一、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星期*)上午十時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本公司會議室)
三、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99年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四、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為民國九十九年*月*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止,凡有意提案股東請於受理期間內辦理提案手續,並詳留聯絡方式。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處所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電話:03-*******)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華民國99年*月*日
ㄧ、本公司經99年**月**日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新臺幣**,000,000元,減少資本後實收資本為新臺幣**,000,000元,分為*,000,0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
二、台端對此次減少資本如有異議,請自即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提出,以便依法辦理。
三、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此致各債權人公司名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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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國內版新聞紙登報

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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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法院民事裁定 法院送達公告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登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路*段**號**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巷**號**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街**巷**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縣**市**路**號*樓之*
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市**路*號
兼法定代理人***住臺北市**區**路*段**之**號
相對人***住臺北市**區**路*段**之**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99年**月**日上午**時**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海外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中午**時**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99北院隆登字第099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社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協會。
二、 主事務所:台北市**區**路*段**號**樓。
三、目的:本會以**為體,結合同道及社會賢達奉行闡揚***,協助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市社團字第099********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長***台北市**區**里*鄰**南路*段**號。副理事長***台北市**路**里*鄰**路*段**巷**號**樓。常務理事***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樓。理事***台北縣**市**里**鄰**街**巷**號。理事***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常務監事***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樓。監事***台北市**區**鄰**街**號。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99北院隆登字第099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9屆董事會增聘董事1名,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董事***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3*樓。
二、新任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月**日發文字號:(99)**字第***號
主旨:因聲請人***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年度存字第***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簡***99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慧珠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分在本庭第*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院*98司**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司*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所有動產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9年**月**日。
三、拍賣之場所: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室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動產所在地閱覽拍賣物。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七、拍定後尚須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通知公司及債務人以外之全體股東,得於20日內指定受讓人,若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始得轉讓與拍定(承受)人。
八、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拍賣動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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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受理公司 股東提案公告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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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99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99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說明:依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訂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假**縣**市**路**號*樓召開本公司99年度股東常會,本公司股東如本次常會提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99年*月**日至*月**日止受理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應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將提案文件送達受理處所:**縣**市**路**號**樓,電話**-****-**** ext ***。

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8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98年O月O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OO市OO區OO路O段O號
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2.持股需達1%以上3.以一項為限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 公告事項:OOOO股份有限公司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二 、開會時間:99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OO市OO區OO路0段00號0樓
四、召開事由:如下
報告事項:1.本公司98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9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98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98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敬請於民國00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點0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OO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OO市OO路0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 、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日至民國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OOOO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OO縣OO市OO街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2-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02-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主 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民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173條之4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 99年**月**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時。
三、開會地點:**市**區**街**號**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無。
(二)承認事項:無。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 99年**月**日至 99年**月**日。(因最後過戶日為假日,務請股東提前於營業日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 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單位(**市**區**路**段**巷**號**樓,電話:(**)********)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二)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日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
七、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1、本公司業經民國OO年O月OO日股東常會決議,為彌補虧損並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整,並銷除已發行股份O億O仟O佰O拾O萬O仟O佰O拾O股,減資比例為00%,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減資基準日及相關程序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OO縣OO市OO路00號0樓,OO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3、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O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OO字第00號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0000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主 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依 據: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辦理。
公告內容:
(一)股東常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上午*時整
(二)股東常會地點:**縣**工業區**路*號*樓
(三)停止過戶期間: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
(四)受理期間: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以寄送達為憑)
(五)受理處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地址:**縣**工業區**路*號)
(六)應注意事項(依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辦理)
1.持股須達1%以上
2.以書面提案
3.以一項為限
4.以三百字為限
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
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星期O)上午0時整。
二、開會地點:OO市OO路0段00號
三、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處所: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區OO路0段00號;電話:﹞。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四、特此公告。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含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提案期間: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提案處所: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電話: 】。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
主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公告內容:
一、開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分
二、開會地點:**縣**市**路**巷**弄**號**樓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含標點符號)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提案地點:**市**區**路**號**樓。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六、特此公告。

公司法修正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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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登載公報 新聞紙 國內版 海外版報紙-如何刊登新聞廣告

法院公告(宜蘭 基隆 花蓮 台中 南投 彰化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台東 台北 士林 板橋 桃園 新竹 苗栗等)均可辦理登載刊登新聞廣告。

刊法院民事裁定 法院送達公告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登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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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查封拍賣/地方法院執行處投標

廣告登報報紙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登日報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一、限登全國版
二、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三、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四、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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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 查封拍賣
一、債權人必須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權訴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在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門牌整編證明,及指封切結。指封切結應記載「茲因○○法院辦理○○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當場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請求查封,如查報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的文句,由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八、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債權人如有預納憲警的出差旅費,視為執行費用。
九、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十、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 查封物容易腐壞。3. 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 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 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院拍賣相關網路資訊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應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二、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四、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五、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七、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八、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九、 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十、得標規定
1.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2.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3.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4.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5.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
1.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
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十二、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或撤銷拍定程序時,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均無息退還。
十三、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十四、外國人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附於投標書。
十五、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七、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二款至第二四款情形,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1.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3.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4.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5.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6.投標人應提出本要點第二、三、四點所示證明(釋明)文件及委任狀,而投標人未提出。
7.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或未於投標書上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
8.投標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投標書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9.代理人無第四點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10.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11.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12.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13.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14.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15.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16.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17.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於投標書。
18.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點呼三次,投標人仍未到場。
19.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20.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21.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22.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投標書。
24.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5.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十九、本投標須知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
二十、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資料來源地方法院

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前提要件:
1.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程序:
1.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參照)。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收發室。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6.查封以後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鑑價。
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之以上者,應以銀行法規定之銀錢業者所簽發,並以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
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法院的公務車。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不限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標單,以昭公信。
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1603384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拍賣公告線上登報相關資訊http://22608602.web66.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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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董事會 董事會公告-報紙廣告範例範本

刊公告法人設立登記 公告登報 公司公告報紙登報 股東提案 臨時會公告 財務報表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個人檔案公告 拒不過戶辦理註銷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祭祀公業報紙登報 公聽會 遺失作廢 登報作廢等遺失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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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公司合併之程序)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修正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決議之撤銷)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董事選舉)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含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提案期間: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提案處所: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電話:    】。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公告內容:
一、 開會時間:OO年O月O日(星期O)下午O時整。
二、 開會地點:OO市OO區OO路O號。
三、 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含標點符號﹞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 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00年00月00日至00年5月00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提案地點:OO市OO區OO路00號00樓。
五、 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六、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8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98年O月O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OO市OO區OO路O段O號
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2.持股需達1%以上3.以一項為限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 公告事項:OOOO股份有限公司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二 、開會時間:99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OO市OO區OO路0段00號0樓
四、召開事由:如下
報告事項:1.本公司98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9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98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98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敬請於民國00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點0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OO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OO市OO路0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 、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日至民國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OOOO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OO縣OO市OO街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2-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02-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星期O)上午0時整。
二、開會地點:OO市OO路0段00號
三、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處所: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區OO路0段00號;電話:﹞。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四、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9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主    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98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9時。
三、開會地點:OO市OO路00號00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本公司00年度營業報告暨監察人審查00年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本公司00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期間: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受理處所:OOO、OOO監察人收,OO市OO區OO路0段00號。
(二)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三)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0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OOOO銀行信託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特此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OOO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1、本公司業經民國OO年O月OO日股東常會決議,為彌補虧損並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整,並銷除已發行股份O億O仟O佰O拾O萬O仟O佰O拾O股,減資比例為00%,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減資基準日及相關程序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OO縣OO市OO路00號0樓,OO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3、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O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公司減資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OO字第00號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0000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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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支票遺失掛失止付公示催告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支票,得向原簽發之指定兌付之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依下列規定手續辦理:
1.填具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申請掛失止付。
2.支票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3.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辦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字樣,加蓋機關印信。
4.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支票,其票面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僅劃平行線兩道戳繼之支票遺失時,仍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5.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發票逾期一年,原受款人已死亡,且原支票已遺失,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具有合法身分,可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支票掛失手續。
6.逾一年未兌現之支票申請掛失止付者,仍應依照「台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掛失止付。
7.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係向簽發支票之指定兌付之銀行或財政局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指定兌付之銀行,銀行或財政局查明未兌付者,應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銀行止付;另由受款人或執票人正式填送掛失止付申請書通知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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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刊登廣告如何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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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登報範例-票據遺失 證券遺失 支票遺失 股票遺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路*段*號*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巷*號*樓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聲請人***住**街*巷*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區**里*鄰**街*巷*號送達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2個月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縣**鄉**路*段*號*樓法定代理人***住**縣**鄉**路*段*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號編號1發票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EH*******發票日期(或到期日)98年**月**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市**區**街**巷**號**樓法定代理人**住**市**區**街**巷**號*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區**街*號*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CD*******備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33538,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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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公告登報範例-文理補習班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證券期貨業

電腦個人資料保護,電腦處理 個資檔案維護公告,個人資訊保護 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個人資料申請,電腦個資 資料保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執照登記,個資保護法,個資 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電腦個人資料 保護法,處理個人資料管理 登報辦法,個人資料保護 保護法

臺北縣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公告:本班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經縣政府核准登記,詳情請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址:http://bsb.edu.tw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補習班全名:臺北市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99年**月**日教社字第***********號。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區**街**號**樓。設立人姓名:***。設立人聯絡電話:02-********。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學員、非學員資料檔、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客戶管理、人事行政管理、行銷。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可複選):識別類、特徵類、社會關係、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雇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短期補習班執行業務有關之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問卷回收、電話訪談。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電腦處理、國內傳遞。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

主旨:公告本公司取得證券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相關登記項目。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公告事項:
核發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
核發日期及字號:**年**月**日金管***字第***號登記項目
機構名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機構所在地:台北市**區信義路0段0號19樓。
代表人姓名:***。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開戶相關檔案、客戶銷戶相關檔案、客戶交易相關檔案、員工基本資料相關檔案、員工薪資相關檔案、員工考勤相關檔案。
保有之特定目的:人事行政管理、投資管理、客戶管理、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
個人資料之範圍: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銀行帳號、投資交易紀錄、資力證明、性別、國籍、出生日期 。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同本公司存續期間。
個人資料之搜集方法:客戶提供及員工提供。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1. 於前列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2.合於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姓名:***
公司代表人***

**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取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相關登記項目。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核發機關:***政府
壹、核發日期及文號:99年**月**日(99)****字第****號
貳、登記項目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公司名稱:**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市**路**號**樓。代表人姓名:***。代表人地址:**市**路**號**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服務、客戶管理、行銷。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可複選):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問卷回收。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3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於申請登記核准後2個月內,將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之事項於政府公報公告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刊載新聞紙期間不得少於2日。

網路登報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甄選公告。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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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召募會員 核准設立籌備會-國內新聞紙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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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應向各法院、縣、市政府、內政部辦理程序成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後,請將法院基金會、法院籌備會、法院協會、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公告、成立籌備會公告、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等公告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新聞紙1天。

招募會員 協會 籌備會徵求會員 公告範例

**社區關懷協會 招募會員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發展,辦理教育、文化、慈善等公益活動為宗旨。截止日期為*年*月*日。
聯絡方式:**市**區**路*段**號*樓,**-*******

籌備會徵求會員公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星期*O籌會第0990******號
主旨:本會經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府社發字第099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OOOO、OOOO為宗旨,以OOOO,推廣OOO。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兩人以上推薦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會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
四、籌備會地址:桃園縣**市**路*段*號*樓,電話:03-******* 傳真:02-*******,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設字第098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召募會員。
一、本會宗旨:為提升***以及***。以「**、**、**」之政策,增進實務能力,達成本會之使命。
二、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20歲)或團體。
三、籌備期間之申請入會日期:即日起至99年*月*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彰化縣**鎮**路*段*巷*號。連絡人:***、04-*******分機***。
五、入會申請相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學會籌備會徵求會員公告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99年*月*日台內社字第099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熱心促進健康組織發展與互動之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四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九十九年*月*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04-******* 轉*** 台中縣**鎮**路**號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可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委員***

台北縣**慈善會籌備會公告
九十九年*月*日北縣**會字第0099000***號
主旨:本會經九十九年*月*日北府社團字第099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籍設臺北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入會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籍設臺北縣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持續性或不定期、不定額捐款者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卓著貢獻以利會務發展之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九十九年*月*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籌備會聯絡人:*** 籌備會聯絡電話:02-******** 籌備會地址: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委員 ***

籌備會基金會成立申請-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申請須知
1.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2.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申請手續
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檢附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捐助章程四份。
3.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4.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5.董事名冊及身分四份。
6.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9.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10.年度預算書四份。
11.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注意事項
1.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2.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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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報紙刊登當地流通的報紙,全國各地皆可。刊登後寄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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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清算人 公司清算人 辦理解散登記-刊登報紙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公司清算登記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8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098*******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
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年00月00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
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
清算人:***聯絡地址:OO縣OO市OO路00巷0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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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量表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盈虧撥補表公告登報 - 鄉鎮市區農會報紙刊登

現金流量表
是財務報表的三個基本報告之一,所表達的是在一固定期間(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內,一家機構的現金 (包含銀行存款) 的增減變動情形。現金流量表的出現,主要是要反映出資產負債表中各個項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並根據其用途劃分為經營、投資及融資三個活動分類。現金流量表可用於分析一家機構在短期內有沒有足夠現金去應付開銷。
現金流量表是一份顯示於指定時期(一般為一個月,一季。主要是一年的年報)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財政報告。這份報告顯示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及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Profit and Loss Account)如何影響現金和等同現金,以及根據公司的經營,投資和融資角度作出分析。作為一個分析的工具,現金流量表的主要作用是決定公司短期生存能力,特別是繳付帳單的能力。

損益表
一.預測未來盈餘和現金流量 財務報表的目的之一,再提供有用的資訊以幫助報表使用人評估其投資與授信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損益表有助於預測未來企業的盈餘和現金流量,從而預測未來的股利和利息的的現金流量。從損益表中所列示的主要營業活動和非主要營業活動.繼續營業和停業單位損益.非常損益項目等,可了解一公司盈餘的品質與其持續性,對於公司未來營於和現金流量的金額大小時間和不確定性的預測亦有幫助。
二.評估管理人員的信託責任和經營績效 現代企業規模龐大,股東分散,所有權和經營權多半分開。大部分股東將期資金投資於公司,卻無參與經營決策的機會。管理人員受託運用股東所交付的資金(自有資金),必須善盡管理責任,不僅要能維持原投資資本的完整,並應能產生投資報酬。損益表可用來表達管理人員的經營績效,並顯示其托管責任。

資產負債表
一.幫助評估企業的流動性.財務彈性和營運能量 所謂的流動性是指資產轉為現金的或負債到期清償時所需的時間,亦指企業資源和負債接近現金的程度。所謂的財務彈性是指企業運用其財務資源以因應環境變動的能力,亦即因應突發的現金需求的增加(例如新的投資機會)或現金的減少(例如經營狀況惡化),而採取有效行動以改變其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能力,亦即企業的調適能力,通常企業的財務彈性來自於資產的流動性,由營業產生淨現金流入的能力,由投資人和債權人取得長期資金(增資或舉債的能力),和在不影響正常營運的情況下變賣資產取得現金的能力。所謂的營運能量就是維持一定的營運水準。
二.顯示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資源來自於債權人和股東。債權人對企業的資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股東享有剩餘權益。因此,負債和股東權益相對比重的大小,影響到債權人和股東的相對風險。負債比重越大,債權人所冒的風險越高。資產負債表可以提供這方面的資訊給債權人和投資人。

虧損撥補
公司法228條第3款 公司每年度終了,必須召開股東會,在會議中董事會除了必須提示過去一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四大報表外,另外還要提示一張盈虧撥補的議案。裡面載明公司的盈餘要如何分配給股東以及如何填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這張表又稱盈虧撥補表。
公司法第 228 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 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OO縣OO農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府O輔字第0990000000號
主旨:公告本會信用部98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撥補表.現金流量表。
依據:一、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辦理。
二、本會第1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彰化縣政府99年00月00日OOOO字第0990000000號函備查。
公告事項:茲公告主旨所述之各項報表如下:

銀行法第 49 條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無股東會之銀行於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除應將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外,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銀行法第 139 條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銀行法第 139-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  銀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公告之資產負債表,應按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編製。
農業金融法第33條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農會信用部 農會公告  金融事業部 投資顧問公告報紙公告,資產負債表 盈虧撥補表 現金流量表 損益表登報無論您在北區、中區、南區或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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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報紙登報-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廣告刊登

損益表
一.預測未來盈餘和現金流量 財務報表的目的之一,再提供有用的資訊以幫助報表使用人評估其投資與授信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損益表有助於預測未來企業的盈餘和現金流量,從而預測未來的股利和利息的的現金流量。從損益表中所列示的主要營業活動和非主要營業活動.繼續營業和停業單位損益.非常損益項目等,可了解一公司盈餘的品質與其持續性,對於公司未來營於和現金流量的金額大小時間和不確定性的預測亦有幫助。
二.評估管理人員的信託責任和經營績效 現代企業規模龐大,股東分散,所有權和經營權多半分開。大部分股東將期資金投資於公司,卻無參與經營決策的機會。管理人員受託運用股東所交付的資金(自有資金),必須善盡管理責任,不僅要能維持原投資資本的完整,並應能產生投資報酬。損益表可用來表達管理人員的經營績效,並顯示其托管責任。

資產負債表
一.幫助評估企業的流動性.財務彈性和營運能量 所謂的流動性是指資產轉為現金的或負債到期清償時所需的時間,亦指企業資源和負債接近現金的程度。所謂的財務彈性是指企業運用其財務資源以因應環境變動的能力,亦即因應突發的現金需求的增加(例如新的投資機會)或現金的減少(例如經營狀況惡化),而採取有效行動以改變其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能力,亦即企業的調適能力,通常企業的財務彈性來自於資產的流動性,由營業產生淨現金流入的能力,由投資人和債權人取得長期資金(增資或舉債的能力),和在不影響正常營運的情況下變賣資產取得現金的能力。所謂的營運能量就是維持一定的營運水準。
二.顯示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資源來自於債權人和股東。債權人對企業的資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股東享有剩餘權益。因此,負債和股東權益相對比重的大小,影響到債權人和股東的相對風險。負債比重越大,債權人所冒的風險越高。資產負債表可以提供這方面的資訊給債權人和投資人。

OOOO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九十八年度財務報表。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度財務報表經OO會計師事務所OO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二、上開財務報表已提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承認在案,已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三、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盈虧撥補表 現金流量表 廣告刊登報紙,投資顧問公告 農會公告 農會信用部 金融事業部登報公告;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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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登記 清查處理原則-祭祀公業 公告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第一條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加強其管理與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管理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民政機關 (單位) 為之。其土地分屬不同民政機關 (單位) 管轄者,民政機關 (單位) 受理時應相互會知。
(一) 申請書。(二) 沿革。(三) 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四) 土地清冊。(五)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六) 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七) 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定約者,免附。
祭祀公業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出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

第三條
申報時應檢具之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係指自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第四條
民政機關 (單位) 於受理申報後,應於當地市、鄉、鎮、區公所侑祭祀公業土地、祠堂、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派下全員名冊、系統表、土地清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第五條
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之民政機關 (單位) 提出。民政機關 (單位) 應於異議期限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申請人之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民政機關(單位) 備查。

第六條
異議期限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接到申復意見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逾期未向民政機關 (單位) 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民政機關 (單位) 應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理之。

第七條
民政機關 (單位) 受理祭祀以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報。
民政機關 (單位) 將異議人之異議書繕本轉知申報後,申報人未於二個月內提出申復書者,應駁回其申報。

第八條
民政機關 (單位) 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內應載明:「祭祀公業○○○派下計有○○○等○○人,經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特此證明。又本證明係應當事人之申請而發給,無確定私權之效力。」

第九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人發現有漏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員全體過半數之同意書,敘明理由,申請民政機關(單位) 公告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如對該更正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第十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土地清冊內有漏列或誤列土地者,得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向民政機關 (單位)申請更正土地清冊。利害關係人如下該更正有異議,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再依確定判決辦理。

第十一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 (一) 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 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三) 系統表, (四) 拋棄書 (無者免) , (五) 派下員變動名冊, (六) 規約 (無者免) 等文件,向民機關 (單位) 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如有異議,應比照第五點、第六點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祭祀公業派下權之繼承或喪失,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依民事習慣定之。

第十三條
祭祀以業應設置管理人,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集派下員大會。
管理人死亡或因故不召開派下員大會時,經派下員全體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並報經民政機關 (單位) 之許可,得召開派下員大會。

第十四條
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時無原始規約,而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始訂立規約者,應經全體派下員之同意。
規約應載明左列事項,並向民政機關 (單位) 申請備查。
(一) 祭祀公業名稱、目的及住址。(二) 派下員資格。(三) 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 規約變動之方法。(五) 處分 (包括設定負擔) 財產之方法。(六) 祭祀以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法。
管理人為訂立規約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民政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並將會議紀錄送民政機關 (單位) 備查。

第十五條
祭祀公業規約之變動,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有變動者,應先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再檢具 (一) 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 變動前後之規約, (三) 派下同意規約變動之證明等文件,向民政機關 (單位) 申請備查。

第十六條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 (一) 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 規約 (無者免) , (三) 選任之證明文件,向民政機關 (單位) 申請備查,無須公告,如對該管理人之變動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第十七條
新管理人選定後,應檢具其經民政機關 (單位) 備查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管理人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管理人依前點規定辦理管理人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如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應將異議書繕本轉知管理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管理人之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訴請法院裁判,並將訴狀繕本送地政機關,俟判決確定,再依確定判決辦理。
管理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復書者,地政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異議人未依前項規定出起註證明者,地政機關應依申請人所提備查文件辦理登記。

第十九條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 (單位) 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抄錄或閱覽。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要點規定之程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祭祀公業之解散,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並報請民政機關 (單位) 備查。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以財團法人為之。祭祀公業新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他項權利時,除已成屯財團法人者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第二十四條
民政機關 (單位) 對於申報清理及備查之祭祀公業,應備專冊建檔管理永久保存。地政機關對於祭祀公業土地應造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祭祀公業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要點修正前曾經民政機關 (單位) 受理之未結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總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六○○一六七五七一號令公布。為儘速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因此,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應落實清查作業,以達清理之效。爰參照「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之規定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共計六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訂定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第二點)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訂定清查之期間。(第三點)
四、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第四點)
五、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第五點)
六、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第六點)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一:為落實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以達清理之效,特訂定本原則。
處理原則說明: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二:依本原則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其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二)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下列祭祀公業土地:1.土地登記簿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2.土地登記簿以下列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而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1)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2)宗祠、堂號、公號、家號或其他名義。
處理原則說明:一、訂定本原則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二、第一款所謂清理,係指經行政機關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者。至於清理後土地登記簿以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不必列入清查。三、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如祭祀公業張○○。四、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前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二條:「依本辦法清理之土地,係指土地登記簿以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公山等名義登記者。」規定。如公田張○○、鐘子壽嘗、邱杰嘗。查土地登記簿未冠「祭祀公業」字樣,如何認定為祭祀公業土地乙節,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十月六日臺內民字第八一八九○○七號函略以:「有關認定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得以其(一)是否為祭祀祖先而設立。(二)是否有享祀人。(三)是否有設立人或派下。(四)是否有獨立財產之存在,作為認定之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臺內民字第八九○二五○六號函)五、第二款第二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六五頁、第七六六頁、第八二九頁規定。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三: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自本原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處理原則說明:一、由於應辦理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多屬日據時期或臺灣光復初期登記之權利,其名稱認定不易,種類繁多複雜,又常具有地域性,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登記情形不一,且筆數多面積大,有些資料不全,必要時尚須實地調查,限於經費、人力,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二、依祭祀公業清理實施計畫,祭祀公業土地清查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應於一年內完成,爰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期間。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四: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登記之土地為辦理範圍。
處理原則說明: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五: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二)登記機關以電腦搜尋,並以人工查閱日據時期及光復後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建物填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逐筆清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必要時,得向稅捐、戶政、民政相關機關查調資料。 (三)登記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第二點分類基準及第一款民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初步分類,並將前款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及相關資料,登錄於土地清查表(如附表)。已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一款,未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二款,函送鄉(鎮、市、區)公所。(四)(鎮、市、區)公所辦理公告,並通知尚未申辦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處理原則說明:一、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 二、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包括已依有關法令清理者及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爰於第一款明定請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業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及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三、登記機關應於期限內以電腦查詢並以人工查閱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清查轄區已登記之祭祀公業土地,並將土地或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權利範圍、利害關係人姓名、住址、地上物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登錄於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表,依鄉(鎮、市、區)分別造冊,送公所辦理公告或受理申報事宜。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六: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處理原則說明: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以資遵循。

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OO字第099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OO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及有關證件等徵求異議。
依據: 一、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 祭祀公業OOO申請人OOO先生99年0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 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 申報人:OOO。
(二) 住址:OO縣OO鄉OO村00OO里000號。
(三) 奉祀所在地:OO縣OO鄉OO村00OO里000號。
二、 申請人系經現在所列已知派下員過半數以上之推舉為申請人並具結推舉書為據。
三、 公告項目:
(一) 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二) 有關其他證件:沿革。
(三) 上列文件均分別張貼於OO縣OO鎮公所及本鎮中民里辦公處公告欄暨本祭祀公業奉祀所在地門首。
四、 公告期間:一個月(自刊登新聞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於公告之日起將公告文副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資料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並於OO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五、 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遺漏、不實或有其他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六、公告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報人之申復書之次日起30日內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訴訟之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問題發生,應由申報人負全部責任,本所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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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不動產 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

不動產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應訂定預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函公所轉報主管機關備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1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監察人職責:〈祭祀公業條例第42條〉
祭祀公業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得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畫,向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意見。

法人違法或不當運作時主管機關處理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法人有違反善良風俗,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解散:〈祭祀公業條例第44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法人解散之程序:〈祭祀公業條例第45條〉
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解散後財產清算人:〈祭祀公業條例第46條〉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不能依規定其清算人時,得依聲請或職權選任:〈祭祀公業條例第47條〉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清算人之職務及清算終結前仍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
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祭祀公業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須知及應備表件:( 業務服務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
一、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須知:(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屋,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二)申請對象: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書之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相關活動之相片及書面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祭祀公業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以公告徵求異議方式〉。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亦同〈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三)受理機關:申報並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民政單位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後段〉。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之公所會同審查〈祭祀公業條例第9條〉。(四)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同一祭祀公業有2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3個月內協調1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
二、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一)申請書。(二)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三)沿革。(四)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五)派下全員系統表。(六)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七)派下現員名冊。(八)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申請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須知及應備表件
一、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須知:(一)意義:基於維護並延續其固有宗族傳統特性。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項〉。(二)申請對象: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後段〉。(三)受理機關: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宗教禮俗科〉〈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四)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証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依本條例第50條規定方式之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處理其土地或建物。〈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1點〉。(五)登記程序:祭祀公業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本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祭祀公業條例第26條第1項〉。
二、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一)申請書。(二)同意書。〈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三)沿革。(四)章程。(五)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如建築使用執照、建物謄本、房屋稅單、門牌証明,如在都市計畫應申請使用分區〉;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六)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七)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八)派下全員証明書。〈內含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九)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派下員大會召開次數及權限:〈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派下員大會召集之時機及條件:〈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
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派下員大會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通過之決數:〈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祭祀公業條例第34條〉。
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法人管理人、監察人產生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法人管理人職權之限制:〈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第三十七條

法人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異議程序:〈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管理人、監察人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及有異議處理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38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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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遺失登報 遺失提單作廢範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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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遺失 遺失合約書 契約書掛失範本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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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登報範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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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送金單、人壽保險遺失範本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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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新聞紙 報紙登報

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報紙登報範例 登公告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離婚事件 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8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8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OOO

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OO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OO98O簡字第0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庭98年度O簡字第00000號原告OOO與被告OOO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4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OOO

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OO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9年O簡字第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庭99年度O簡字第00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OOO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發文日期: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OO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年度OO字第000號聲請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OOOO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庭(設址:OO縣OO市OO路0段000號)第O法庭進行調解程序。
四.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按時到場,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隆OO99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本票裁定事件。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OOO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
聲請人OO有限公司設OO市OO路00號法定代理人OOO住同上相對人OOO住OO市OO路0段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OO年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O萬O仟元,及自民國OO年0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15,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9年00月0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離婚事件 離婚認可事件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OO98年度OO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8年度OO字第000號離婚認可事件。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OO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OOO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OO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送達代收人OOO住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
相對人OO住OO省OO市OOOO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認可大陸地區OO市OO區人民法院〈2008〉O民OO字第00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家事法庭法官O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履行同居事件 履行協議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8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8年度婚字第000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O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書記官OOO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OOO住台北縣OO市OO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B123456789號被告OOO住台北縣OO市OO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V987654321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OO地方法院。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O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尚有停止親權等事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事件,償還公費事件,本票裁定行事件,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返還借款事件,返還押租金事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等等的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如何登新聞廣告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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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英文中國郵報china post、太平洋日報、聯合報國外公告 海外公告

廣告刊登海外版 航空版公告登報等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履行同居及義務離婚失蹤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目前國內報紙刊登國外版有中國郵報海外版、聯合報國外版、太平洋日報海外航空版,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海外國外版報紙。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全文。專業處理外文刊登報紙 - 英文(英語)、越南文、印尼文(印語)、泰國文(泰語)、法語、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等外藉語言之海外地區版、 國際版航空版法院公告刊登。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報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O院O00年度婚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000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履行同居事件報紙刊登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需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如下: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 美國等)
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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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33538,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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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支票遺失 股票遺失 登報程序 費用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支票票據遺失聲請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 報紙刊登內容
聲請人000住OO縣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2. 原留印鑑。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4. 身分證影本一份。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聲請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法院遺失股票證券
OO地方法院公告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0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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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公告注意事項:
一、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二、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依法院裁示),另行持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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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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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人登記變更 解散 清算人任免 清算終結登記聲請

法人設立登記 -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 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 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 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 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 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 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9. 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 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法人變更登記 -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社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變更登記應附送之文件: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登記事項之文件。
2.董事會議紀錄。
3.董事名冊一份(連任及新任董事均應列入)。
4.新任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連任董事住所變更者仍應附送其謄本)。
5.新任董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
6.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
7.財產目錄(設立登記時經提出財產已移轉為法人名義及其財產無增減者免提)。
8.法人於變更登記程序完畢後,應繳回原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換領新證書。
 
解散登記 - 財團法人解散 社團法人解散
一、法人為解散登記之聲請人,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記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記載於聲請書其他事項欄內。
三、法人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5.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辦理財團法人「解散」登記!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5.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清算人任免 清算人變更登記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註銷原清算人姓名、住所,變更登記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應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
一、清算終結登記,由清算人聲請。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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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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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登 報 紙法院公示催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刊 登 報 紙拍賣公告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刊 登 報 紙法院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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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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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登報 - 發票遺失登報作廢 人壽保險單 保險送金單 印鑑及設立證書 遺失護照居留證
統一發票登報 發票遺失登報作廢及刊登統一發票 遺失發票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
(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
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
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發票及統一發票 聲明作廢
遺失OOO公司0-0月份發票ab000000 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    稅籍編號0000  統一編號000000000 聲明作廢 負責人 OOO 
遺失00年0-0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二聯式發票)計000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00000000至cd0000000號(三聯式發票)計000張特此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保險送金單、人壽保險
聲明作廢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OO人壽第00000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設立證書及印鑑聲明作廢
OO市OO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OO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 OO企業有限公司 OOO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OOO有限公司 OOO啟

護照遺失、居留證遺失登報範例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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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查封登記到拍賣時間 - 法拍公告流程 法拍公告程序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拍屋投標流程 法拍屋投標程序 (一般民眾)
蒐集法拍屋所有相關的資料 : 如 查封筆錄,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分區證明…等資料, 詳加研判, 可求助代書, 仲介, 代標公司. 領取投標書, 投標書放在法院的服務處,投標人可向服務人員索取。
現場勘察並調查房屋狀況 : 包括行情, 地點, 屋況, 產權狀況, 使用情況等資料進行調查, 鄰居詢問亦是重點, 早晚多跑兩趟.
準備資金 : 購買法拍屋需要在7天內繳清所有價款,因此一定要事先將標購法拍屋所需的資金準備好, 如要貸款, 代標公司或銀行連絡也不可少. 籌措資金: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會將該保證金退還投標人。倘得標後須在七天內繳清拍賣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因此資金籌措必須事先規劃。
決定投標價 : 接下來就要評估應該要出一個合理可得標價格。
現場投標 : 實際到法院進行投標的程序, 對於各個程序的細節, 表格填寫一點都不能出錯, 開標後當場就會知道得標與否. 投標一般是在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 然後將已填妥之投標書,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要證件, 密封並蓋章之後, 投入指定的投標櫃。
隨後法院法官主持開標, 如果沒有得標, 開標完成後保證金票據當場蓋章領回, 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 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現場投標不一定要本人: 如本人去應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如委任他人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
得標 : 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繳清得標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 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繳清契稅, 持稅單, 收據, 權利移轉證明書, 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另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點交, 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 正本送債務人, 限十四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30天), 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定期履勘通知後7日可再申請點交. 又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

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9O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00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000、00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六)000、0000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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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法拍屋新聞紙注意事項: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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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刊登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如何登報?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ㄧ定期間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將報紙ㄧ大張(不可裁剪),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間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刊登後什麼時間向甚麼單位聲請除權判決? 去哪裡辦?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步驟,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訟中心,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時要在聲請狀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如何登新聞廣告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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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報紙 - 法院判決離婚 請求離婚 民事裁定登報

法院判決離婚資訊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情況,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法案」,簡化離婚程序,不須再另至戶政機關登記。

法院離婚事件 - 民事裁定判決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OOO與OOO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OO縣00路00段00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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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限定繼承 法院繼承事件裁定

限定繼承公告期間 管轄法院 應備文件 遺產清算程序 費用
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
「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之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1.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事裁定公告 聲明限定繼承 登新聞紙範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中縣OO市OO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上列聲請人准對於繼承人為民事裁定.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民事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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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法院民事裁定 送達公告 公示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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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拍賣 動產拍賣 不動產拍賣 - 刊登報紙廣告

法拍屋手續流程:
1.繳款得標後七天內依據法官開立的繳款書,將拍得的法拍屋未繳的價款繳清才算正式得標,法院也會發文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地政事務所及得標人。
2.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十四天後將價款繳清,法院會在一定時間(約十四天)發給得標人權利證書,即代表取得該法拍屋所有權。
3.房屋過戶後不動產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果超過三十天沒有申報就會受罰。
4.辦理過戶登記約七天時間,申報契稅後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將法拍屋登記到你的名下取得新的所有權狀。
5.點交通常要三個月左右,辦理過戶之後就可以進行不動產取得,如果是空屋可直接開鎖進去就可以,但如果有人出租必須具狀向地方法院聲請點交。如果第一次點交不成功還必須要進行第二次強制點交,情況通常要費時三個月左右。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ㄧ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0時30分。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世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標別;甲98年度司執第0000號財產所有人:OOO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司執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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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8年00月00日上午0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8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十)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下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二: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五分之一,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以一次為限。(農地專用)。
(十一)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場,否則其投標無效。(十二)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台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讀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點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示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者,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 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錢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持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獎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在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十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二、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某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徹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票時,應提出經由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六、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購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控制場址者,主管機構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九、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OO縣政府宣佈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二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地稅。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項:單獨標價拍賣,出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五)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範例-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96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97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字第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附表:

98年度司執行第0000 財產所有人OOO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錢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OO

OOOO

 

 

000-0

 

 

備考

 

使用情況

點交否: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新台幣:      元。

 

刊登法拍屋新聞紙注意事項: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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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護照居留證聲明作廢、登報遺失 - 報紙登報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二、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四、在國外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五、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六、注意事項:
1.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2.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3.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4.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居留証遺失該怎麼辦?
找當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居留證遺失(毀損)補發
一、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繳驗護照正本、原居留證影印本(無則免)。
三、一吋相片一張。
四、須附本人遺失(毀損)切結書正本。
五、外勞須另附下列文件: Ⅰ、核准函影印本(含外勞名冊)。 Ⅱ、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或在外勞名冊上填註在職證明並加蓋公司及雇主印章)。 Ⅲ、委託他人代申請者,請另附委託書正本乙份。
六、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正。
七、永久居留證遺失,同本方式申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正。)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印尼辦理護照及居留證遺失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 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 + 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遺失護照、遺失居留證登報範例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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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    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增訂刪除修正民法繼承編條文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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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發票廣告及統一發票登報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
(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
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
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統一發票及發票 聲明作廢
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    稅籍編號0000  統一編號000000000 聲明作廢 負責人 OOO
遺失OOO公司0-0月份發票ab000000 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遺失00年0-0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二聯式發票)計000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00000000至cd0000000號(三聯式發票)計000張特此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刊公告報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消費者債務清理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告 公聽會公告。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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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聲明作廢 - 訂單遺失、提單遺失、遺失合約書 登報廣告

刊登申報作廢 登報廣告 - 海運提單遺失,提單遺失切結書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 - 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 + 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 ,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
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提單遺失登報 遺失提單範例範本
範本範例1.本公司遺失OO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 :1234567890。船名:   航次:       特此申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範本範例2.遺失OOO海運出口提單      船名:        航次:    提單號碼 :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範本範例3.000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        航次:    提單號碼: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範本範例4.茲因       有限公司   遺失OO公司所簽發,編號:             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OOO有限公司

登報聲明作廢  登報廣告 - 訂單遺失 遺失合約書
範本範例1.遺失OOO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 立書人OOO
範本範例2.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OO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 立書人OOO
範本範例3.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OOO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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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地方法院夫妻財產制 分類廣告刊登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分類廣告刊登 - 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公告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OO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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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 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 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 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作廢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OO縣政府核發O縣商聯乙字第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0OO遺失 OO市政府核發O府商聯乙字第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 OO有限公司負責人OO

遺失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 內政部核發建築物登記證使用執照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 聲明作廢範例、範本
遺失OO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00OOO字第0000號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OOO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00A0000000號  登報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補發申請書
主旨:請補發貴局00年00月00日建都第00號使用執照建造執照案,請查照。
說明:
一、因不慎遺失原核發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茲依規定刊登OOO報作廢,請惠予補發。
二、檢附上項作廢證明一份。
三、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件。(如:門牌整編證明)
資格限制:房屋所有權人或起造人。
申 請 人: 聯絡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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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 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 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 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作廢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OO縣政府核發O縣商聯乙字第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0OO遺失 OO市政府核發O府商聯乙字第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 OO有限公司負責人OO

遺失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 內政部核發建築物登記證使用執照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 聲明作廢範例、範本
遺失OO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00OOO字第0000號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OOO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00A0000000號  登報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補發申請書
主旨:請補發貴局00年00月00日建都第00號使用執照建造執照案,請查照。
說明:
一、因不慎遺失原核發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茲依規定刊登OOO報作廢,請惠予補發。
二、檢附上項作廢證明一份。
三、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件。(如:門牌整編證明)
資格限制:房屋所有權人或起造人。
申 請 人: 聯絡住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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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遺失,要不要登報公告作廢?
不需要,重點是要完成警局備案以及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在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製作與核發國民身分證,可以隨到隨辦,領取非常方便。

身分證遺失時:
(一)、趕緊向警察局備案遺失,填具遺失案件證明申請書,這項手續是釐清法律責任的重要關鍵,一定要做到。
(二)、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申請補發,戶政機關會通知各金融機構,掌握授信時的審核把關,避免冒用情況生。補領者當事人一定得要親自到場辦理。補領費用則是二百元。
(三)、在未取得新身分證的空窗期間,如果想要及早瞭解自己的票據、債信、信用卡等權益是否遭人侵犯,及早偵查到犯罪事實的發生,此時可以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調閱自己的信用紀錄。只要攜帶戶口名簿和身分證影本,填寫「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就可以知道自己財產的最新完整況。查詢費是二百元,也可以通信方式完成。「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位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樓,洽詢電話是:02-23813939。

換,補發健保IC卡請備齊:
1.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2.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3.相片2張
至郵局或健保局各分局辦理並繳交工本費200元.

提款卡及存摺都已經打電話掛失要拿到身份證之後才能辦理,請攜帶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留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至任一郵局辦理(非通儲戶請至立帳局辦理),補發新卡持卡人須於辦妥掛失手續後依規定辦理補發新卡手續,並酌收工本費50元,約5個工作天(扣除例假日)再親洽原申辦郵局領取晶片金融卡。
(一)本人:同申請時所需證件。
(二)未成年人: 本人持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
儲金簿掛失補副:儲戶儲金簿遺失,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留存影本)及原留印鑑親至立帳局(原開戶局)辦理掛失補副手續。另須支付工本費50元。

駕照遺失.毀損補發
請先至服務中心領取號碼單後等侯綜合單一窗口叫號
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本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2.印章。(簽章) 3.同組相片一吋二張。 4.破損之駕照。(遺失者免附)
規  費: 新台幣  200元。
注意事項:
1.受委託者,請攜帶身分證。2.相片應為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未戴墨鏡光面紙者,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之相片,且不得持生活照或有背景之相片。3.如有違章請先結案,吊扣期間不得受理,吊(註)銷停考期期滿須重新考領。4.職業駕照已屆審驗期者,應先體檢再辦理審驗後才能補發駕照。

學生證遺失、學生證遺失登報 - 登報作廢(如何申請、該去何處辦理、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學生證掛失 學生證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OO高中、0000學生證、學號987654321  OOO 聲明作廢

遺失畢業證書、各類證書遺失(如何申請、該去何處辦理、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刊登畢業證書遺失廣告 畢業證書登報作廢範例
範本範例1.OOO遺失私立OO大學(99)O大(四)O字第00000號畢業證書  聲明作廢
範例範本2.遺失 私立OO大學OO系 畢業證書(99)O字第0000號本人OOO 登報作廢
範本範例3.OOO遺失國立OO大學 電機系(99)O字第0000號畢業證書 聲明作廢
範例範本4.OOO遺失OO高中 (99)字第0000畢業證書、學號123456789 登報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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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公告國際婚姻案件 - 外籍新娘、外籍配偶離婚及履行同居義務

國外航空版廣告 國外航空版公告廣告登報等海外版公告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辦理離婚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海外版公示送達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刊登,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刊登報紙以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為主。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國外航空版報紙。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 美國等)
以上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

公示送達辦理離婚事件公告範例
中華民國98年0 月00日  OOOOO 97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7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8年0 月00日上午9 時00分在本院辦公大樓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 記 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公示送達履行同居事件公告範例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裁判節本如附件。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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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動產拍賣及不動產拍賣範例範本 - 報紙廣告

法務部行政署拍賣公告  OO行政執行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OO00年OOOO字第000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處00年度OOO字第00000號等之營業稅法執行事件,義務人OOO繼承人OOO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新臺幣(詳附表)元。
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處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開啟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自行前往本處(地址:OO市OO路00號)辦理。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自公告後至00年00月00日開標日前1日以雙掛號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寄達OO市郵政第000號信箱。若不及寄達者也得於開標日上午10時0分起至10時30時止,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拍賣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拍賣室【同前之地址】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拍定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 本件查封物如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 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者,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 現場投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且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內,並應當場提出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未將委任書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者,投標無效。
(四)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五)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
(七)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除得依前揭規定限制開發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八) 承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九) 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與本處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者,一律以本處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內容為準。
(十)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不符者,應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者為得標;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本處於代為核計其總價額後,如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時,亦為得標。
九、拍賣條件:
(1)本件如義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敷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土地增值稅及義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義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分之

我要刊登公告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拍公告 拍賣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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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
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
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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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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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初次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刊登報紙廣告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刊登範例範本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辦理公告。
公司名稱:OOO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OO縣OO市OO路00號0樓
代表人姓名:OOO
代表人地址:OO市OO區OO路000號0樓
電腦網站名稱:    網址:
http://www.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OOOO_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夾)
保有特定目的:OOOOOOO
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R特徵類R家庭情形R社會情況R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R受僱情形
個人資料範圍:
識別類-指雇主、求職人姓名、住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等
特徵類-指個人描述、身體描述等
家庭情形-指結婚有無、婚姻歷史、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其他社會關係等
社會情況-指住家及設施、休閒活動及興趣等
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指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職業專長等
受僱情形-指離職經過、工作經驗等
保有期限:
蒐集方法:電腦網站  電話  傳真  信函
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  國內傳遞
個人資料檔案:
維護負責人OOO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刊登範例範本
主  旨:公告本公司取得證券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相關登記項目。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公司所在地:OO市OO區OO路0段0號。
代表人姓名:000。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開戶相關檔案、客戶銷戶相關檔案、客戶交易相關檔案、員工
基本資料相關檔案、員工薪資相關檔案、員工考勤相關檔案。
保有之特定目的: 002人事行政管理、029投資管理、037客戶管理、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10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
個人資料之範圍: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銀行帳號、投資交易紀錄、.......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同本公司存續期間。
個人資料之搜集方法:客戶提供及員工提供。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1. 於前列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2.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利用。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姓名:OOO    公司代表人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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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 - 報紙廣告登報

拒不過戶註銷辦理公告-刊登報紙
一、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站辦理申訴:
(二)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本站一樓車輛異動窗口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二、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 申請函(二) 法院點交函(三) 監理站函 (四) 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本站即可,本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既使用人)負擔。資料來源 各監理站

催辦過戶申告單
催告過戶
本人                 原有牌照號碼     -    號
業已於  年   月    日        □出售 □贈予 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           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OO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啟

注意事項:
一、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之資料﹙即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本啟事刊登一天即可。
三、登報日起第八天持報紙及有關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至監理所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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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報紙登報 - 祭祀公業公告

OO縣OO市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O字第098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OOO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二、祭祀公業OOO申請人OOO先生98年10月13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二、茲將祭祀公業林吟山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於後(張貼公告欄用)或業經張貼於本所及OOO辦公處公告欄,並於本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市長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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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清算之聲請 - 報紙公告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 - 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消債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0000號,債務人OOO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00月00日下午0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日期:98年12月23日下午4時。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000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98年度消債OO字第0000號裁定一件

 

臺灣O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0000號

聲 請 人 OOO  住OO市OO區OO街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O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OOO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OOO自民國九十八年00月00日下午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民事第庭  法官OOO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00月00日下午0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書記官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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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文理補習班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 刊廣告範例範本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00)教四字第00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街000號0樓000號0樓

申請人姓名-OOO

申請人住所-

申請人戶籍地址-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 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社會關係◆教育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辨識個人者-姓名、住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 個人描述-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校紀錄-就讀學校

學生紀錄-學習過程、考試成績或其他學習紀錄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1.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O年 2.人事管理:O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可攜式儲存設備上,並定期拷貝。

(三) 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四)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公告

主 旨:公告本班取得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核發機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核發日期及字號:98年00月00日北市教社字第09800000000號

1. 補習班全名-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字號及證明文件

班址所在-

設立人姓名-

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設立人戶籍地址-

 三、 個人資料之登記項目: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生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 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資料檔:0年;員工資料:00年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家長、學生報名表提供,員工資料自行登錄

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櫃檯行政人員:OOO

 

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公告

依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基本資料:

1.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2.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98年00月00日(97)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

3.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路O段00巷00號

4.設立人姓名:OOO

5.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6.設立人戶籍地址:臺北市OO區OO里00鄰OO路O段00巷00弄0號0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客戶服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五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問卷回收、電話訪談、民眾上網登錄、公示資料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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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刊登 -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公 聽 會 公 告

擬定臺北縣OO市OO段00地號等00筆土地

主旨:公告「臺北縣OO市OO段00地號等0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

二、開會時間:98年00月00日(星期O)下午00時00分

三、開會地址:OO市OO里里民活動中心(臺北縣OO里O鄰OO路000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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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版

公告

刊登格式

線上價格

五段稿

24~35元(45個字)

一段稿

10~15

備註:五段稿有接排、表格兩種形式,ㄧ段稿均為接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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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廣告 - 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主旨:檢送「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及相關表件」各乙份,請貴班儘速依說明來府辦理登記,以免違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17日台社(一)字第097024725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已於97年12月15日台參字第0970245402B號令發布「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復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3條之規定,指定適用之對象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應於98年6月30日前來府辦理登記。

四、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之規定,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

五、本案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或「直轄市或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下載。補習班登記/變更申請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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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廣告 - 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變更登記

壹、核准登記申請須知

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貳、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

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

 

參、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變更登記)後,應繳納規費如下:

一、核准登記:新台幣500元。

二、變更登記費:新台幣200元。

三、發給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四、換發、補發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肆、表格填寫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一)補習班全名:填寫補習班全名,如為公司設立者,請填寫○○公司附設○○補習班;如補習班為連鎖性質,請填寫○○補習班○○分班。

(二)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填寫立案核准文號,並檢具立案證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習班所在地:應同補習班立案班址。

(四)設立人姓名:應同補習班設立人(代表人)姓名,倘為外國人應填寫英文全名。

(五)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填寫手機號碼、住家及班址電話以及電子郵件信箱。

(六)設立人戶籍地址:填寫補習班設立人戶籍所在地。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請就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依其性質分類後填寫。如:學員資料檔案、廣告郵寄名單等。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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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中正區 100    大同區 103    中山區 104    松山區 105    大安區106     萬華區 108

信義區 110    士林區 111    北投區 112    內湖區 114    南港區 115    文山區 116

 

台北縣

萬里 207    金山 208    板橋 220     汐止 221    深坑 222    石碇 223

瑞芳 224    平溪 226    雙溪 227     貢寮 228    新店 231    坪林 232

烏來 233    永和 234    中和 235    土城 236     三峽 237    樹林 238

鶯歌 239    三重 241    新莊 242    泰山 243     林口 244    蘆洲 247

五股 248    八里 249    淡水 251    三芝 252     石門 253

 

基隆市

仁愛區 200    信義區 201    中正區 202    中山區 203    安樂區 204    暖暖區 205

七堵區 206

 

宜蘭縣

宜蘭 260    頭城 261            礁溪 262            壯圍 263            員山 264            羅東 265

三星 266    大同 267            五結 268            冬山 269            蘇澳 270     南澳 272

 

桃園縣

中壢 320       平鎮 324      龍潭 325         楊梅 326       新屋 327         觀音 328

桃園 330       龜山 333      八德 334         大溪 335       復興 336         大園 337

蘆竹 338 

 

新竹市  300

新竹縣

竹北 302       湖口 303       新豐 304        新埔 305       關西 306        芎林 307

寶山 308       竹東 310       五峰 311        橫山 312       尖石 313        北埔 314

峨眉 315

 

苗栗縣

竹南 350       頭份 351       三灣 352       南庄 353       獅潭 354        後龍 356

通霄 357       苑裡 358       苗栗 360       造橋 361       頭屋 362        公館 363

大湖 364       泰安 365       銅鑼 366       三義 367       西湖 368        卓蘭 369

 

台中市

中區 400       東區 401       南區 402       西區 403      北區 404        北屯區 406

西屯區 407   南屯區 408

 

台中縣

太平 411       大里 412       霧峰 413       烏日 414       豐原 420       后里 421

石岡 422       東勢 423       和平 424       新社 426       潭子 427       大雅 428

神岡 429       大肚 432       沙鹿 433       龍井 434       梧棲 435       清水 436

大甲 437       外埔 438       大安 439

 

彰化縣

彰化 500       芬園 502       花壇 503       秀水 504       鹿港 505       福興 506

線西 507       和美 508       伸港 509       員林 510       社頭 511       永靖 512

埔心 513       溪湖 514       大村 515       埔鹽 516       田中 520       北斗 521

田尾 522       埤頭 523       溪州 524       竹塘 525       二林 526       大城 527

芳苑 528      二水 530

 

南投縣

南投 540       中寮 541       草屯 542       國姓 544       埔里 545       仁愛 546

名間 551       集集 552       水里 553       魚池 555       信義 556       竹山 557

鹿谷 558

 

嘉義市 600

嘉義縣

番路 602       梅山 603       竹崎 604       阿里山  605  中埔 606       大埔 607

水上 608       鹿草 611       太保 612       朴子 613       東石 614       六腳 615

新港 616       民雄 621       大林 622       溪口 623       義竹 624       布袋 625

 

雲林縣

斗南 630       大埤 631       虎尾 632       土庫 633       褒忠 634       東勢 635

臺西 636       崙背 637       麥寮 638       斗六 640       林內 643       古坑 646

莿桐 647       西螺 648       二崙 649       北港 651       水林 652       口湖 653

四湖 654       元長 655

 

台南市

中區 700       東區 701       南區 702       西區 703       北區 704       安平區 708

安南區 709

 

台南縣

永康 710       歸仁 711       新化 712       左鎮 713       玉井 714       楠西 715

南化 716       仁德 717       關廟 718       龍崎 719       官田 720       麻豆 721

佳里 722       西港 723       七股 724       將軍 725       學甲 726       北門 727

新營 730       後壁 731       白河 732       東山 733       六甲 734       下營 735

柳營 736       鹽水 737       善化 741       大內 742       山上 743       新市 744

安定 745

 

高雄市

新興區 800   前金區 801   苓雅區 802   鹽埕區 803   鼓山區 804   旗津區 805

前鎮區 806   三民區 807   楠梓區 811   小港區 812   左營區 813

 

高雄縣

仁武 814       大社 815       岡山 820       路竹 821       阿蓮 822       田寮 823

燕巢 824       橋頭 825       梓官 826       彌陀 827       永安 828       湖內 829

鳳山 830       大寮 831       林園 832       鳥松 833       大樹 840       旗山 842

美濃 843       六龜 844       內門 845       杉林 846       甲仙 847       桃源 848

三民 849       茂林 851       茄萣 852 

 

澎湖縣

馬公 880       西嶼 881       望安 882       七美 883       白沙 884       湖西 885

 

屏東縣

屏東 900       三地 901       霧臺 902       瑪家 903       九如 904       里港 905

高樹 906       鹽埔 907       長治 908       麟洛 909       竹田 911       內埔 912

萬丹 913       潮州 920       泰武 921       來義 922       萬巒 923       崁頂 924

新埤 925       南州 926       林邊 927       東港 928       琉球 929       佳冬 931

新園 932       枋寮 940       枋山 941       春日 942       獅子 943       車城 944

牡丹 945       恆春 946        滿州 947

 

台東縣

臺東 950       鹿野 955       成功 961       達仁 966

 

花蓮縣

花蓮 970       新城 971       秀林 972       吉安 973       壽豐 974       鳳林 975

光復 976       豐濱 977       瑞穗 978       萬榮 979       玉里 981       卓溪 982      

富里 983

 

金門縣

金沙 890       金湖 891       金寧 892       金城 893       烈嶼 894       烏坵 896

 

連江縣

南竿 209       北竿 210       莒光 211       東引 212

 

南海諸島

東沙 817       南沙 819       釣魚台列嶼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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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刊登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短期文理補習班登報

第1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3條  短期補習班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第4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為前條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執行職務所必要。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四、未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5條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短期補習班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第6條  短期補習班經申請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其申請書各欄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7條  短期補習班經撤銷或廢止立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撤銷或廢止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並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短期補習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執照;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照。

第8條  短期補習班停辦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停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恢復營業時,亦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第9條  短期補習班應備置簿冊登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公告事項,並供查閱。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或其他文件代替之。

第10條  當事人行使本法第四條之權利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提出委託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11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定得不公告之事項。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第12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前條所定得拒絕之情形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依限處理者,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該補習班相關人員陪同下為之。

第13條  短期補習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安全方面:(一)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存且視需要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存取紀錄。(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定期拷貝,並由專人保管。(三)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指定專人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二)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情形是否與原檔案相符。(三)實施稽核人員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三、設備管理方面:(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並應加強天然災害、意外及其他外部系統入侵之安全防護措施。(二)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重要或需永久保留之備份,應有異地存放、專用防火或其他保險設施等。(三)更新或維修電腦設備時,應指定專人在場,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防止個人資料外洩。(四)電腦設備報廢或不使用時,應確實刪除電腦硬體設備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檔案資料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密碼。(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基準繳納審查費或執照費:一、核准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15條  短期補習班提供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費用。

第16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17條  短期補習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或辦理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OO縣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公告範本 - (290元/天)

本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經O府98.00.00(O教O字第0000000000)函核准,

詳情請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址:http://bsb.edu.tw

 

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公告範本 - (390元/天)

主 旨:公告本班取得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核發機關:OO市政府教育局

二、 核發日期及字號:98年0月00日O市教O字第00000000號

三、 個人資料之登記項目:

(一)補習班名稱: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 所在地:OO市OO區OO路000號

代表人姓名:OOO 代表人住所:OO市OO區OO街000號

(二)檔案名稱:員工檔案、學生檔案、廣告郵寄名單

(三)特定目的:員工履歷存查,聯絡家長或學員,招生行銷

(四)類別:識別、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受雇情形

(五)範圍:員工履歷、學員資料、非學員資料

(六)保存期限:員工:離職後10年。學員:離班後0年。

(七)蒐集方法:員工履歷表,學員填寫個人資料表,進行電話訪問,廣告問卷回收

(八)利用範圍:員工管理,聯絡家長或學員,寄發廣告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維護負責人姓名:000(班主任)。 補習班代表人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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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的報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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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成立籌備會基金會-刊登報紙廣告

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如何申請成立籌備會基金會--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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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公告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財團法人公告.社團法人基金會公告-報紙廣告

基金會公告 財團法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 公告登報

基金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聲請設立登記公告

財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 刊登報紙

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公告-報紙登報

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公告-法院廣告

基金會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告-公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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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登記-公告登報

壹、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4項至第12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5.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事務所地址、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

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9.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加蓋之印鑑章應相同。嗣後如任何聲請,並

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會員名冊。

1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4.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參、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肆、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以期文件完整)。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伍、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陸、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捌、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二、法人為解散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3.章程1份。

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一、清算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章程1份。 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財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二、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4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章程1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壹、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附送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於聲請狀內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整。拾貳、印鑑證明之聲請及檢附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 1.印鑑證明書(就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

2.用途證明文件(就依聲請用途附出相關文件如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等,以供附卷備查)。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5.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整。 拾參、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檢附之文件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文件: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3.登記簿謄本份數請自行填寫(謄本費用依聲請份數加收,每份聲請費為200元)。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拾肆、閱卷宗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文件: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並釋明與法人之關係。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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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變更登記 -報紙廣告

一、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

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

,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

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

法院。」

三、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二)變更登記。(三)解散登記。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

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

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

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

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

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

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

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

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

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

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

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因

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

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

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

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

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

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

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

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

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

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

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

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

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

「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

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

,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

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

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

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

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

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

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

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

登記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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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辦理注意事項-廣告刊登

一、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無須蓋用。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文件印本    。

   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業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應提出其經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

四、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為解散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七、法人之印信,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財團法人」為必要。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九、法人登記,應著重程式上事項之審查,至於實質事項之審查,以左列各款為限:

   1.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

   2.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3.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無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十、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

   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

   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

   3.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

   4.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

   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十一、聲請為法人登記者,毋庸審查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所載捐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及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登記處,應留存原件(原本),若當事人另需該章程或遺囑者,應自行抄存或請求付與抄本。

十三、法人設立登記時,不得提出內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數份時,應令其擇定一種,否則,不准登記。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數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後者為準。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作成日期者,應命補正,不能補正時,以其向主管機關聲請設立許可之聲請日期視為作成    日期。若其為遺囑者,以其死亡日期視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設立登記時所附具之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規章,如與捐助章程或遺囑牴觸者,應通知聲請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稱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係指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十六、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產生現任或新任董事之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備案之文件。

十七、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者,其財產以現有者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十九、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總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總證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者,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法人設立登記前    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應向主管機關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二十一、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二、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告,應依公告之程式為之,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二十三、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如以文書為之者,應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二十四、登記處在法人登記未為公告前為調查時,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允許旁聽者,應特別注意其是否適當。

二十五、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請求閱覽或抄錄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

二十六、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及簽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及加蓋印鑑後提出法院登記處,粘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或印鑑相符。http://rosseauism.kscg.gov.tw/

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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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登記如何辦理-報紙刊登廣告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財產清冊一份。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2)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資料來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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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公告 財團法人公告 基金會變更登記公告範例-刊登廣告

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公告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0院00字第000號主旨:公告000等理監事聲請辦理社團法人00學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98年度法登他字第000號)。貳.變更登記事項:一.第5屆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二.理監事印鑑。院長000

 

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公告

發文日期: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0院00字第000號主旨:公告000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000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貳.變更登記事項:一.第3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二.代表法人之董事:000。三.董事印鑑

基金會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告範例

公告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 國00年0月0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年度法OOO字第000號)。貳、變更登記事項:一、主事務所變更路0段0號0樓。二、第0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三、代表法人之董事、董事印鑑.

全國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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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段稿

24~35元(45個字)

一段稿

10~15

備註:五段稿有接排、表格兩種形式,ㄧ段稿均為接排方式。

刊登報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的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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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公告 公司核准解散公告 公司財務報表公告-報紙公告

主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年六月十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O億O仟OO拾O萬O仟O佰O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核准解散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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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清算-刊登公告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參考條文: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清算人聲報

(一)清算人就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解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清算完結聲報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剩餘財產分配表。

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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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結束程序-刊登報紙公告

(一)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作 業 內 容

 預 計 時 間

 .公司解散登記  約7天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1天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約12天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  資料齊全10天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  3天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1天

 .所得稅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979

公司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公司公告 - 報紙登報  

公司公告清算 變更 解散 股東異動 增資

公司公告報紙刊登廣告-清算公告、解散公告、債權公告、變更公告

公司公告登報~ 報紙公告刊登、登報廣告

公司公告 刊登股東異動公告 股東常會提案公告 - 報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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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議案-廣告登報

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605792

股東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股東公告 股東提案 臨時會公告 常會議案 股務公告 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

董事會公告 股東公告 上市上櫃公司公告

報紙股東減資公告 股東提案公告 股東臨時會公告 - 刊登廣告

股東臨時會公告 股東提案公告-報紙範例

股東公告.股東提案.臨時會公告.減資公告.常會議案.股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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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報紙廣告刊登

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主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

(一) 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98年0月00日起至 00年 0月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 98年 0月 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提案處所:OO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路00號0樓聯絡電話:(02)0000-0000。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八)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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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五段稿有接排、表格兩種形式,ㄧ段稿均為接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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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告廣告 -資產負債表 財務報表公告

財務會計報表有4個: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業主/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損益表的功用

一.預測未來盈餘和現金流量

財務報表的目的之一,再提供有用的資訊以幫助報表使用人評估其投資與授信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損益表有助於預測未來企業的盈餘和現金流量,從而預測未來的股利和利息的的現金流量。從損益表中所列示的主要營業活動和非主要營業活動.繼續營業和停業單位損益.非常損益項目等,可了解一公司盈餘的品質與其持續性,對於公司未來營於和現金流量的金額大小時間和不確定性的預測亦有幫助。

二.評估管理人員的信託責任和經營績效

現代企業規模龐大,股東分散,所有權和經營權多半分開。大部分股東將期資金投資於公司,卻無參與經營決策的機會。管理人員受託運用股東所交付的資金(自有資金),必須善盡管理責任,不僅要能維持原投資資本的完整,並應能產生投資報酬。損益表可用來表達管理人員的經營績效,並顯示其托管責任。 

資產負債表的功用

一.幫助評估企業的流動性.財務彈性和營運能量

所謂的流動性是指資產轉為現金的或負債到期清償時所需的時間,亦指企業資源和負債接近現金的程度。所謂的財務彈性是指企業運用其財務資源以因應環境變動的能力,亦即因應突發的現金需求的增加(例如新的投資機會)或現金的減少(例如經營狀況惡化),而採取有效行動以改變其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能力,亦即企業的調適能力,通常企業的財務彈性來自於資產的流動性,由營業產生淨現金流入的能力,由投資人和債權人取得長期資金(增資或舉債的能力),和在不影響正常營運的情況下變賣資產取得現金的能力。所謂的營運能量就是維持一定的營運水準。

二.顯示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資源來自於債權人和股東。債權人對企業的資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股東享有剩餘權益。因此,負債和股東權益相對比重的大小,影響到債權人和股東的相對風險。負債比重越大,債權人所冒的風險越高。資產負債表可以提供這方面的資訊給債權人和投資人。 參考資料 文化會計人

資產負債表 財務報表內容

●流動資產1.現金與銀行存款2.應收帳款3.預付款項4.暫付款5.其他應收款 

●固定資產1.土地2.房屋及其附屬設備3.生財器具4.運輸設備5.租貸改良 

●其他資產1.存出保證金2.負債:機構或過去的交易或活動所獲得或控制而負有義務須移轉資產或提供業務給其他團體 

●流動負債1.應付票據即應付帳款2.應付費用3.代收款項4.代扣稅款 

●其他付債1.存入保證金2.退休金負債3.餘絀:係由個體經由過去得交易或活動,而產生的營運效果△累積餘絀 △本期餘絀

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報紙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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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公告 資產負債表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年度財務報表公告、資產負債表公告-公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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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財務報表公告 資產負債表 - 公告登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資產負債表、權益表損益表公告、負債及股東權益公告-公告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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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公告範例

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00)O市教O字第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OO市OO區OO街00號      

設立人︰OOO設立人電話︰00-00000000

設立人戶籍地址︰OO市OO區OO街00號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學生資料

資料保有目的︰學生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

個人資料範圍︰學生姓名、住址、電話、出生年月日、聯絡人

保存期限︰五年

蒐集方法︰填寫報名資料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收受人︰無

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維護人員︰000

刊登報紙廣告,服務地區全國各地皆可,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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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電腦處理個人檔案公告 - 報紙登報

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公告 - 刊登 公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電腦處理個人檔案公告-報紙廣告刊登

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 個人檔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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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電腦處理個人檔案公告-各縣市政府公告辦法

教育部為維護短期補習班進修學生個人資料安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規定,會同法務部於97825公告指定文理類補習班除語文類科外,為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之非公務機關,訂定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9811起適用,本辦法施行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Q:本辦法施行規範之短期補習班為何?A:依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Q:短期補習班適用本辦法施行之各式表件為何?A:依本辦法第16條之規定,教育部業已訂定相關書表格式,業已函發至各縣市政府,另已放置於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提供下載使用(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核准及變更登記?A一、核准登記申請: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二、變更登記申請須知:(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A:應填妥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應繳回原登記執照正本。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四、如有個人資料移轉,請檢具移轉對象所具備之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及相關文件。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停辦或恢復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A: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四)主管機關核准停辦或恢復營業之函件或證明文件。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本辦法規範對象以外之短期補習班,所受法令規範為何?A:尚未被指定之其他類型短期補習班,目前尚無本法適用。雖不屬於上述列舉或指定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消費爭議,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如涉及刑事犯罪(例如: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被害人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偵查犯罪機關告訴。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該非公務機關已從事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者,如已於上開指定適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登記者,於登記程序尚未完成前,得否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A:經法務部會同教育部依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應於98116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俾使行政管理。惟於指定適用本法之日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蒐集或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如因尚未經許可或登記,致無法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該個人的資料時,於實務運作上確有困難,但為顧及當事人的權益,若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者,在尚未完成登記或許可前,得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故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之意旨,經本法指定適用之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而於依本法申請登記前,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於本法第43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於指定適用之日後,是否仍須依本法第18條規定辦理?A:按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而於指定適用後有依法申請登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本法第43條與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意旨觀之,應可對其在指定適用之日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及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不受本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惟若欲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仍須依本法第23條但書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仍應依本法損害賠償或罰則等規定處理之。資料來源 http://bsb.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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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過戶辦理註銷(機車汽車)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2.本站作業流程:服務台中間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違反強制險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一星期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3.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若重領亦不能越區辦理)。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5.除機車、自用小型車外,其餘車輛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6.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796722

催告過戶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刊登報紙催告過戶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 如何刊登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公告報紙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刊登報紙

催告過戶 拒不過戶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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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過戶 刊登報紙範例

車輛買賣,新車主拒辦過戶手續,原車主登報催告過戶內容如下:

 

催告過戶

本人原有000000 號OO車業已出讓予OOO, 地址OO縣OO鄉OO村00-0號

限自登報日起七日內出面辦理過戶手續,逾期本人逕向監理所辦理註銷牌照手續。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 刊登報紙範例

本人○○○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於00年00月00日賣給○○○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見報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

機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刊登報紙範例

○○○所有重機車車號000-00000於98年0月00日賣給○○○至今尚未辦理過請於見報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報紙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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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廣告公告-籌備會公告 協會學會公告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範例

網路登報法人設立登記 公告登報 公司公告報紙登報 股東提案 臨時會公告 財務報表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個人檔案公告 拒不過戶辦理註銷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祭祀公業報紙登報 公聽會 遺失作廢 登報作廢等遺失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聲請人應向各法院、縣、市政府、內政部辦理程序成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後,請將法院基金會、法院籌備會、法院協會、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公告、成立籌備會公告、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等公告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新聞紙1天。

公告要登什麼報? 哪種報最適合 最好 最便宜?
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法院公告登報很少刊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因為費用不便宜)。
報紙刊登當地流通的報紙,全國各地皆可。刊登後寄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網路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X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xxxxxxxxxx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XX路XXX號X樓,電話:0000-0000,聯絡人:XXX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XXX

徵求會員公告
台灣OO會徵求會員准予設立文號:內政部98.07.01台內社字xxxxxxxxxx號
本會宗旨:ooo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20歲)或團體成立大會前最後申請日期:98年O月O日地址:台北市OO路O段O號 電話:07-xxxxxxx  傳真:07-xxxxxxx

發展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啟示
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
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OOOOOO。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
 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秘書:000小姐。

基金會公告.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財團法人公告.社團法人基金會公告.聲起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變更登記公告登報 非訟事件法,法人登記簿,法人登記證書

公司公告.增資公告、清算人公告、核准解散公告、決議解散、債權人減資公告、變更登記公告、商標登記公告、股東異動公告.上市上櫃公司公告、取得或處分公告、公開發行新股公告、買回公司股份公告、現金增資公告、認股繳款催告、刊登報紙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公告.股東減資公告.股東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常會議案.股務公告.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董事會公告.股票股利公告.年度財務報表公告、資產負債表、股東資產負債表、權益表損益表公告、負債及股東權益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更生程序、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更生民事裁定.電信業、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個人檔案公告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補習班個人資料保護法 補習班個人資料登記 短期補習班公告.籌備會公告.協會學會公告.公開徵求會員公告.招募會員公告.徵求會員.祭祀公告.祭祀公業條例  公告祭祀公業現員名冊 派下全員系統表 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公聽會公告.催告過戶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信用合作社.農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登報.縣(市)政府公告.都市更新會公告.區公所公告.校聘人員甄選公告.教師甄選公告.銀行甄選公告.校護甄選公告.招標公告.社區管理公司、大樓社區維護管理公司招標、社區保全招標公告、大樓管理費公告等報紙廣告登報服務

報紙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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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籌備會公告 協會學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籌備會基金會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 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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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籌備會 法院協會 設立登記 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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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處理的方案-公告刊登報紙

1.個別協商:所適用之族群,具有勞保薪轉之受薪者,名下有資產者,擔心資產遭假扣押者,單純只想降低月付款繼續正常維持信用者皆適用。

2.債務託管:債務協商破裂者,具有勞保薪轉之受薪者,已協商呆帳有意願清償債務者皆適用。

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高循環利息無力還款者,薪資已遭法扣者,自用住宅遭假扣押或拍賣中執行當中者,債務已呆帳或協商毀諾者,無擔保品債務1200萬以下者皆適用。

3-1.更生前之前置性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在行更生前,需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共同協商!這時債務人可以依據自己的付款能力定出還款金額,向銀行要求協商。

如果通過,則可以讓債務人繳款無壓力!若銀行不同意通過,便可以進一步聲請更生!

3-2.更生:由債務人明列債務明細以及收支明細,再由法官判決還款金額,以六年為限,六年還完,視同債務全數清償!(例如,總負債200萬,債務人每月僅能還款1萬(每月收入減掉每月支出所剩下來之金額),繳完6年72期,共72萬,亦視同清償200萬之債務)倘若有特別之情事亦或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以向法院聲請延長至8年。

申請所需之基本資料

1.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2.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5.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6.擴張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範圍聲請狀

7.債權人之債權陳報狀

3-3.清算:若是債務人所能負擔之金額過低,法官會依據債務人狀況評估,若是不認可更生則打入清算!清算即簡易破產!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04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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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廣告刊登公告

為協助卡債族合理還款,立法院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卡債族只要無擔保的債務 一千兩 百萬元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在法院裁定範圍內可爭取降利或減款,還款計畫最長可達八年,保障超過五十萬卡債族的權益。

此法公布後九個月施行,換言之,即將在下個月也就是4月11日上路,法院將可適時介入保障合理的還款計畫。

基於弱勢保障精神,此項條例最主要保障卡奴和小額信用貸款者。

只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適用對象,包括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小老百姓。

法保障債務人合理還款程序,避免遭到銀行過度剝削,這也是國內首度納入自然人更生程序。還債未來可採取雙軌制,包括「更生程序」和自然人破產概念的「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選擇合理還款的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清算程序。

依照新法,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背負債務,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破裂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此外,為避免協商程序延滯債務人清理債務,法令也明訂,債務人提出協商三十天內,銀行必須進行協商,若九十天協商期協商破裂,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換言之,債務人最晚可以在一百二十天內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

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一千元,但無力支付者可暫免繳納。

債務人向銀行聲請「更生」必須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六年,但有特別情事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以延長到八年,換言之,可提出六至八年的還款計畫。

債務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終也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分配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法院可逕行裁定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若債務人和債權人無法接受,最終仍可由法院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評估無法還款,也可以選擇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財團,若債務人不願履行清算義務,甚至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者是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強制手段介入。

為防制債務人利用清算迴避還款責任,反而過著奢華生活,新法也明定「阿B條款」,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債務人生活,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其居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

條文也訂有解除清算復權重生,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翌日起滿五年或符合清償債務完畢等條件下,也可聲請復權,債務人因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所受權利限制,不應終其一生。

此外,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造成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甚至是捏造債務,法院也可裁定債務人不可免除債務。

針對債清條例的適用對象,銀行公會內部已決議「從嚴解釋」,也就是銀行公會希望在未來訂定的施行細則中,能夠明確定義卡債族無故停止繳款、造成毀諾,將無法申請更生或清算,藉此避免引發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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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開始清算程序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消費者債務清理 - 廣告刊登報紙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 清算更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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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更生程序、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報紙廣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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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報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

Q: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者』是一樣的意思嗎?A: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並不是一樣的定義,這裡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人,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例如上班族或小吃攤老闆、計程車司機等等。

Q:什麼叫做『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A:法條所稱「小規模營業」是指每個月營業額收入在20萬元以下的人,每個月營收達到20萬以上的人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至於如何證明每個月的營業額,可以以國稅局出具的財產清單或存摺、帳簿、納稅證明等文件來舉證。

 Q:平均營業額要怎麼計算?A:目前司法院尚未制定施行細則,平均營業額究為五年內總營業收入以60個月平均?或是逐年計算?目前尚無定見。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Q:什麼叫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A:如果負債超過財產總額,當然就屬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債務人發生被裁員、生病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多之情形,已經沒有餘力還款者,也可以算是「有不能清償之虞」。

 

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得聲請更生

Q:我的房屋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500萬元,另外因為信用卡債務和小額信用貸款又欠了銀行800萬(無設定擔保),我可以聲請更生嗎?A:債務人必須是無擔保或優先債權之債總額1200萬元以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若是債務過大,更生程序對債務人而言就沒有實質上的幫助,此時就不適宜向法院聲請更生,而必須聲請清算。例示中房貸的500萬元屬有擔保債務,而信用卡債務及小額信用貸款800萬元屬於無擔保債務,由於無擔保債務並未超過1200萬元,因此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Q:一定要是向銀行借錢或是信用卡債務還不出來的人,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的銀行債務已經被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我還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不管債務人之債務是來自於銀行小額信貸、信用卡消費、私人借貸或甚至是地下錢莊,只要是負有負債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雖然將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然資產管理公司扔為該筆債務之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清償,當然也是屬於債權人之一,債務人仍然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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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報紙-消費者債務清理管轄法院、程序機關及裁判費用

Q:我該向哪一個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為了方便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應該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若長期在外地工作者,可在主要財產所在地之法院提出便可。

 

Q:聲請更生或清算要不要繳交費用?

A:法律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由聲請人繳交1000元聲請費給法院,如果超過法院規定的繳費時間還沒繳費者,將會被法院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力繳交聲請費用者,可以說明理由向法院聲請暫時免繳聲請費。

 

Q:我的債務關係很複雜,我自己沒辦法整理相關資料,該如何進行程序?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如果法官認定事件情況較為複雜者,可以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人擔任更生的監督人或清算管理人,協助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費用不必預先支付,而是優先自更生方案或清算財團取償。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17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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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公告登報-協商前置程序

Q:什麼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進行協商?

A: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若是因為向銀行借錢、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產生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成功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否則就不能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的協商多久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A: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即債務人提出協商後,最快30天,最慢120天,協商不成立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已經在95年12月31日 以前透過銀行公會的協商機制與銀行達成協議,這樣我還能來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和銀行協商成功以後,可以毀諾不還錢而去聲請更生或清算嗎?什麼叫做『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事由」,例如自己或家人生病、懷孕生子、子女升學學費等增加的支出;失業或減薪而減少收入等等,原則上都算有無法正常履行協商還款條件的不可歸責事由。有這些事由發生,而無法正常還款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自己已經協商成功,但是因為替人家作保又負有保證債務遭到銀行追債,導致我不能依協商條件還款,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不可歸責事由」。

 

Q:我在95年間收到債權銀行寄來的協商通知,上面記載的條件我並不同意,但因通知書上記載『若不回覆即視為同意』,那麼這個協議是否已經成立?

A:協商之達成必須得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同意才能成立,銀行單方面寄來的協商通知書並沒有得到債務人之承諾,因為該協商應屬未成立。

 

Q:我在96年以後才個別去跟債權銀行談協商,這樣我有符合協商前置程序嗎?

A:本條例所規定的協商前置程序,指的是由最大債權銀行代理其他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所進行之共同協商,並且在協商成立後必須送交管轄法院審核,或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者。因此債務人在96年以後個別與債權銀行達成的協議,應非此處所指協商,仍須依本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協商不成立者即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欠了5家銀行信用卡債務,可是只有跟其中一家銀行在96年以後完成個別協商,若我想聲請更生或清算,要在跟原來的5家銀行進行協商嗎?原來已經成立協商的銀行還要重新協商嗎?

A:仍然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與5家銀行共同協商之請求,但必須注意之前已經完成協商的債權銀行所申報之債權額是否回復協商前之數額,可爭取以原協商之數額作為債權額計算。

 

Q:我一直還沒有進行過協商,現在可以去找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嗎?這樣有符合協商前置主義嗎?

A:在金管會尚未重啟協商機制之前,要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可能會遭到最大債權銀行之拒絕,因此應請金管會儘速協調銀行公會重啟協商機制。

 

Q:銀行要求我在協商協議書裡面簽名放棄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利,我到底該不該接受這樣的協商條件?如果日後無法繳款,真的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在協商協議書內簽名表示放棄更生或清算之權利,應有違反公序良俗及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可能,該條款應為無效。

 

Q:我與銀行協商成功後,因為仍然還不起錢,所以向親友借錢還銀行,如果親友來對我提起強制執行,讓我更無法還錢,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我如果沒有銀行債務而是單純向親友借的錢,需不需要先協商?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不可歸責事由」。單純向親友借錢,可以不經協商,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債務中有向銀行借貸的項目者,則必須踐行協商前置程序,由最大債權銀行邀集所有債權人一起進行協商。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27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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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刊登廣告-債務人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Q:我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

A: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小規模營業,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亦未受清算或破產宣告的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Q:聲請更生要準備什麼東西?

A:債務人聲請更生應該要在聲請狀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有自用住宅貸款的債務人,應表明是否已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Q:開始更生以後,銀行還可以繼續強制執行我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如不動產抵押權人之債權則仍然可以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影響。

 

Q:銀行跟我說他們已經開始查扣我的薪水,或是已經對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了,我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是真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即使有部分債權已經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開始更生以後,抵押權人可以來拍賣我的房子嗎?

A: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更生方案要記載什麼?有規定要還幾成才可以免責嗎?

A:更生方案必須記載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及最終清償期,如果債務人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有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應一併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於更生方案。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還款的成數。

 

Q:聲請更生有規定幾年內要清償完畢嗎?

A:最終清償期,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的隔天起算,不能超過六年,但是有特別情事的話,可以延長為八年。

 

Q:我有房貸500萬,銀行說如果我一期未繳就要用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我可以跟銀行協商在更生期間內不要拍賣我的房子嗎?

A: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並且在更生方案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更生方案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得到債權人全體同意嗎?

A:債權人會議並不是非召開不可,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如果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更方案只要有出席會議之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可決更生方案。如果法院不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用書面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債權人逾不以書面回答,就視為同意。經過可決的更生方案,法院除了有特殊情事外,原則上要予以認可。更生方案未可決者,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更生方案條件公允者,也可以直接予以認可。

 

Q:我提出的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法院也不予以認可,該怎麼辦?

A: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者,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時聲請人訧真接適用清算程序進入清算。

 

Q:我已經開始履行更生方案,銀行還可以對我的連帶保證人行使權利嗎?

A: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而受到影響,因此銀行仍然可以選擇對保證人請求清償或是拍賣掉別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擔保之不動產。但若在更生方案裡,雙方已經達成共識者,則銀行或保證人都必須依更生方案的內容行使權利。

 

Q:我已經將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全畢,可以免責嗎?需要向法院聲請嗎?

A: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都視為消滅。債權既然已經當然消滅了,就不必再向法院提出聲請做出免責的裁定。

 

Q: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A: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之後,原則上就必須按照更生方案清償,如果不依照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更生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為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可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Q:我在更生條件尚未履行完畢前,因為生病被裁員沒有工作收入,該怎麼辦?

A: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但延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延長有重大困難的話,只要債務人已經清償達更生方案所規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而且各債權人所受償的總額已經超過原本若進行清算程序所可能拿到的數額者,債務人也可以冋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我之前跟了一個會,但是會首後來惡意倒會捲款濳逃,他欠我們會腳的錢也可以透過更生程序來解決嗎?

A:債務人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應負擔的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能得到減免,即使在更生期間結束後,仍然必須償還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35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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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廣告刊登-清算程序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生活上會有限制嗎?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的程度。而法律上亦有規定一百七十餘種職業限制破產人不得從事,如律師、會計師、補習班負責人等等。另外,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必須限制住居,也不能出國。債務人如果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是顯有逃匿之虞、顯有隱匿、毁棄或處分財產之虞,或是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限制住居的規定,可能會被法院予以拘提或管收。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還可以出賣我自己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即不得任意處分財產,否則屬於無權處分,管理人得追回該筆財產。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所有的財產都必須交出來嗎?那我要怎麼維持生活?

A: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然而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債務人將清算財團財產交給法院或管理人時,法院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內生活必須的食物金錢等,對於必須的衣服物品、職業上育上所需的物品等等也不必交出來。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繼承一筆遺產,朋友又送我一筆錢救濟我,我可以保留這些財產嗎?

A: 債務人向法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因此債務人所繼承的遺產及朋友所贈與的金錢,原則上都必須提出於法院或管理人。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如果因為生病而必須支出龐大醫藥費,但是我的財產已經交給管理人了,該怎麼辦?

A: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

 

Q:我在分配表公告之後,才發現有一筆存款沒記入清算財團,我可以保留這筆錢嗎?

A: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如果發現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的財產時,管理人可以聲請法院為追加分配。

 

Q:我在聲請清算之後的到一筆繼承,我可以拋棄繼承讓我的兄弟姐妹得到遺產嗎?

A:清算開始以後發生的繼承,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如果是在清算開始二個月發生的繼承,也不能辦理抛棄繼承,而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

 

Q:我的財產已經由管理人全部分配完畢,並收到清算終結的裁定,對於分配後沒還完的剩餘欠款,債權人還可以來向我追償嗎?

A:法院為終結算程序之裁定以後,除非有特殊情形,法院應該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就不能再來追討未受清償的餘額。

 

 

Q: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不准我在清算終結後聲請免責?

A:一、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免責。二、隱匿、毁損財產或為不利債權人的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債務。四、因為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才導致負債過多而必須聲請清算。五、於清算前一年已經知道無力負擔債務,還隱瞞事實與他人進行交易,使他人受到損害。六、明知道已經無力負擔,而特別只對某些特定債權人清償。七、隱匿、毁棄、偽造、變造帳簿等,使自己的財產狀況不正確。八、故意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虛偽不實記載。

 

Q:我已經得到法院免責的確定裁定,那麼銀行還可以向我的連帶保證人求償嗎?我的連帶保證人還款之後還可以向我求償嗎?

A:免責裁定確定之後,所有的債權人或是保證人等都不可以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雖然銀行仍然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請求清償,但是保證人清償之後不得向已獲得免責裁定之債務人請求清償。

 

Q:法院裁定免責以後,有可能撤銷裁定嗎?

A: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一年內,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Q:法院裁定我不能免責,我該怎麼辦?

A:法院如果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且債權人所能分配的數額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兩年前可處分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的數額還低,會做成對債務人不免責的裁定。若債務人持續清償至前揭數額,且各債權人的受償額都有達到應受分配額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債務人如果在裁定不免責之後繼續工作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到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因為聲請清算而受到權利的限制,永遠都不能回復嗎?

A: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或受免責裁定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三年內未依本條例規定被判刑或是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的裁定。

 

Q: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之後,我有可能要負擔什麼刑責嗎?

A: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或是在聲請更生後,如果為了要損害債權,而隱匿或毁棄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債務;隱匿毁棄、偽造變造帳簿等致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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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報紙刊登-祭祀公業

前言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淵源於南宋時之「祭田」,乃漢人社會獨特習尚。就維持宗族之意識、發揚崇祖睦親之傳統習慣及土地經濟而言,祭祀公業自有其時代背景並具重要意義與價值。惟今日傳統農業社會結構解體,人際關係疏離,以致派下為爭奪祀產而訴訟不斷,且祭祀公業設立悠久,受日據影響以致宗譜闕如、系統不明、權利主體認定不易。經查目前臺灣地區祭祀公業土地約有六萬四千餘筆,土地面積逾一萬三千九百公頃,甚多土地資源未能有效利用,部分稅賦無法徵收,允宜正視並妥善解決。

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雖分別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作為行政機關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依據,惟因未具法律位階且祭祀公業錯綜複雜,致清理效果未臻理想。是以祭祀公業之相關事務,必須制定專法予以規範。

為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第 四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 五 條 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資料來源 內政部網站

 

祭祀公業之申報

第 六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第 八 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二、沿革。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派下全員系統表。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六、派下現員名冊。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

 

第 九 條 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3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第 十 條 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第 十 一 條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第 十 二 條 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第二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

 

第 十 三 條 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前項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

 

第 十 四 條 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

 

第 十 五 條 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目的及所在地。4二、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第 十 六 條 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十 七 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第 十 八 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第 十 九 條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

 

第 二 十 條 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資料來源 內政部網站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第二十二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三條 祭祀公業法人得設監察人,由派下現員中選任,監察祭祀公業法人事務之執行。

 

第二十四條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目的。三、主事務所之所在地。四、財產總額。五、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六、派下員之權利及義務。七、派下員大會之召集、權限及議決規定。八、管理人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九、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十、祭祀事務。十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十二、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十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十四、解散之規定。十五、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第二十五條 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二、沿革。三、章程。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七、派下全員證明書。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前項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目的、名稱、所在地。二、財產總額。三、派下現員名冊。四、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定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者,其姓名。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七、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核發之日期。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資料來源 內政部網站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第

三 十 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十二條 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第三十三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三、解散。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五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第三十七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六、章程。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第三十九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 四 十 條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二條 祭祀公業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得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畫,向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意見。

 

第四十三條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第四十四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四十五條 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六條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第四十八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資料來源 內政部網站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第四十九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第 五 十 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二、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三、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

 

第五十一條 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一、期滿三年無人申報。二、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前項情形,祭祀公業及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前二項代為標售之程序、暫緩代為標售之要件及期限、底價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代為標售公告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祭祀公業土地之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第五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儲存、保管、繳庫等事項及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核發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五條 依第五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祭祀公業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金,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資料來源 內政部網站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亦同。前項不動產為耕地時,得申請更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或以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成立之祭祀公業所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措施,鼓勵祭祀公業運用其財產孳息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務。

 

第五十九條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本條例規定,於三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主管機關應函請法院廢止財團法人之登記。

 

第 六 十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資料來源 內政部網站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3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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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 - 公司公告

公司設立登記,行號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營業設立登記,商業設立登記,工商設立登記,補習班設立登記

主要內容:

以公司型態經營商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公司執照,並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申請手續:

1.先辦妥名稱及所營事業之預查。

2.備具設立登記事項卡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執照。

3. 以公司執照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承辦機關:

公司設立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 外商公司、外國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 電話:412-1166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灣) 電話:049- 2359171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電話:02- 27208889/1999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電話:07-3368333#21

營利事業登記:各縣市政府、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建設局

 

應備資料:

公司設立登記:

1. 申請書 (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

3.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4.公司章程

5.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6.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7.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8.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營利事業登記:

1.申請書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3.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舊有房屋證明文件及建物權狀影本

4.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6.名稱預查表

7.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

8.房屋稅單影本(最新一期)

9.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10.戶籍謄本

11.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12.其他依公司型態不同所需文件

13.規費:新臺幣1000元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4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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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營業人設立 變更 登記申請,股東變更登記,董監事變更登記,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董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土地變更登記,變更登記規費

主要內容:

公司經登記之事項如資本、合併、公司所在地、所營事業、名稱、章程、董監事、經理人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手續:

依變更事項備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辦。

承辦機關:

如公司登記之機關。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公司解散登記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

程序:

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

1.解散申請書。

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

1.繳回登記證正本.

2.歇業註銷申請書.

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43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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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前國內求才登報注意事項 - 公告廣告刊登

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四家新聞紙之一家全國版刊登求才廣告三日。並請於登報第一天自行確認廣告內容是否刊登有誤,並立即補正。以免因誤刊廣告,而影響求職者就業權益。登報三天後招募期21天滿,次日起30日內至就業服務站申請求才證明書。就業服務站審核後,將公佈於就業服務站網站。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共計12項。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09/21勞職外字第0960507904號令,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次日起三日內應刊登求才廣告;其求才廣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並刊登三日。雇主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重新辦理求才登記。

全國版外勞公告登報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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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規定企業在引進外勞前必須先在報紙刊登求才廣告證明找不到台灣勞工才能申請外勞,本公司代理全國各大報紙全國版外勞公告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報紙分類廣告刊登外勞公告(全國版五段公告)稿件特價優惠中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50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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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更新事業公聽會公告 - 公告廣告登報

公聽會公告通知對象時間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公聽會公告範例

擬定OO市OO區OO段O小段000地號等O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OO市OO區OO段O小段000地號等O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都市更新條例實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OO年OO月OO日(星期O)下午00:00。

三.開會地點:台北市OO路O段00巷00號 申請人OOO預定實施者:OOO股份有限公司

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報紙廣告刊登,服務地區全國各地皆可,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刊登後寄送見報的報紙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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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公聽會公告 - 刊登報紙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 公聽會公告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登報

公聽會公告-報紙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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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委員會公告

OO年O月OO日O字第000號

主 旨:OO人員甄選。

公告事項:

一、甄選名額:共○名(外勤雇員○名、內勤雇員○名)。

二、應徵資格:凡年在00歲以下(民國○年以後出生),公私立大學院校或同等學歷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身體健康,服畢兵役的男性青年,均可應徵。

三、報名日期:00年0月00日至0月00日。

四、報名地點:OO市OO路00號。

其他詳見甄選簡章,函索(請附貼足平信郵票和寫好姓名地址的信封一個)即寄OO市OO路00號

 

公司甄選公告

一、人數:

正取2名,並得視業務需要備取若干人。

二、甄選類別:OO人員、OO人員

三、筆試日期:00年00月00日

四、工作內容及資格條件:

五、薪資待遇:

1.月薪:依規定起薪約   元(內含工資、勞健保及勞退自付)。

2.享有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

3.核給年終工作獎金。

六、工作地點:OO市OO區OO路00號00樓

七、報名方式及日期:

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及相關學經歷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聯絡電話、地址、應徵單位職務,於00年0月00日前(郵戳為憑)郵寄至OO公司人事室(OO市OO區OO路00號00樓)。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不得應考,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合者通知參加甄試,不合者恕不退件。

4.如經甄選,未有適當人選,得從缺,另行公告甄選。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67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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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增資公告 清算人公告 核准解散公告決議解散 債權人減資公告 變更登記公告 商標登記公告 股東異動公告 上市上櫃公司公告 取得或處分公告 公開發行新股公告 買回公司股份公告 現金增資公告 認股繳款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 刊登報紙股東常會公告 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公告 股東減資公告 股東公告 董事會公告 股票股利公告 年度財務報表公告 資產負債表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開始清算程序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短期補習班公告 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 終止登記 補發執照)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變更) 籌備會公告 協會學會公告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 祭祀公業公告 公聽會公告 催告過戶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信用合作社 農會公告 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登報 縣(市)政府公告都市更新會公告 區公所公告 甄選公告 招標公告 社區公告 財務報表公告登報 設立登記公告登報 清算公告登報 基金會公告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 財團法人公告社團法人基金會公告 聲起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變更登記公告登報法人登記簿 法人登記證書等報紙廣告登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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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送達-便宜登刊新聞報紙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公示催告
OO地方法院公告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0月0日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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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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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刊登報紙
分類廣告刊登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每字不到一元。網路廣告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公告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報紙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報紙廣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98年度OOO字第0000號
聲 請 人 OOO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才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知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XXX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名不服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書記官 OOO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公告.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制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公告.拍賣公告.法拍屋公告.海外版公告.籌備會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公告.基金會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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