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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公司公告-清算人公告報紙刊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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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解散公告.jpg刊登報紙-經濟部撤銷登記/廢止登記公告如何辦理公司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清算人選任資格,清算程序,解散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公司解散,註銷公司登記等報紙廣告;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英文郵報|真晨報|中國時報等廣告刊登,登報最便宜、價錢最優惠,專業報紙代理全國報紙分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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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範例如下: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解散登記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本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
清算人:***聯絡地址:臺北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實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

公司撤銷解散登記有三個程序
一、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須備證件:1、解散申請書。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二、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須備證件:1.繳回登記證正本。2.歇業註銷申請書。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三、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未購發票也要報)。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雖無營業額也要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雖無資產等也要申報)。

公司解散方式:
一、自願解散(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願進行的解散)。
二、強制解散(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解散要先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結束程序
(一)解散登記: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並選任清算人。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申報當期營業稅。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五)清算程序: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雙掛號)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連續三天公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股票通知收回註銷。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
(七)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何謂「清算程序」?
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向法院聲報並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且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經法院駁回,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將公司所有財產全數處分,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並於完結清算時,再向法院聲報,經准予核備後,其清算程序方屬完結。該局對公司欠稅辦理清算之案件,除檢查清算人是否依法執行各項清算程序外,並逐案調閱清算公司之財產資料,查明所有財產是否已依法處分、繳納稅捐,否則將追究清算人之繳稅責任。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據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不依法律規定繳納欠稅,而逕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同樣會被追繳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亦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司清算方式:
一、普通清算。
二、法定清算。
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餘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

公司清算人產生方式:
公司因有不能繼續經營之情事而解散時,即應行辦理清算:依公司法第79條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一、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
二、公司股東會議選任清算人。
三、法院指派清算人(債權人、會計師)。
清算人同意就任時,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清算人負責辦理公司清算工作,意即處理公司所有資產及負債事宜。

清算人職權:
一、公司財產由清算人保管與控制。
二、決定負連帶責任者的名單和對應予催繳的股款進行催繳。
三、查明並依正確的順序償還債務。
四、將股本還給股東,如有財產要在應得者之間進行分配。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
一經法院核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程序即告終結,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清算之登記: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商業司網站、公司法及本社整理之相關法規,申請時仍應以當時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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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公告.jpg 清算程序?清算債權人公告報紙廣告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英文郵報|真晨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等刊登廣告,價格最優惠、費用最便宜,專門代理報紙全國報紙分類廣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經濟部撤銷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核准解散|董事會/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等刊登報紙分類廣告。(範本範例如下)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有限公司 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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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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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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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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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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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銷解散登記有三個程序
一、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須備證件:1、解散申請書。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二、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須備證件:1.繳回登記證正本。2.歇業註銷申請書。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三、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未購發票也要報)。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雖無營業額也要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雖無資產等也要申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何謂「清算程序」?
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向法院聲報並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且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經法院駁回,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將公司所有財產全數處分,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並於完結清算時,再向法院聲報,經准予核備後,其清算程序方屬完結。該局對公司欠稅辦理清算之案件,除檢查清算人是否依法執行各項清算程序外,並逐案調閱清算公司之財產資料,查明所有財產是否已依法處分、繳納稅捐,否則將追究清算人之繳稅責任。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據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不依法律規定繳納欠稅,而逕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同樣會被追繳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亦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結束程序
(一)解散登記: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並選任清算人。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申報當期營業稅。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五)清算程序: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雙掛號)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連續三天公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股票通知收回註銷。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
(七)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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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清算人-陳報清算完結報紙廣告刊登公司,刊登報紙多少錢,如何登報廣告,自由時報刊登廣告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有限公司清算人:***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企業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號*樓之*),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特此公告。
**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8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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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
公司撤銷解散有三個程序
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
1.解散申請書。
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
1.繳回登記證正本。
2.歇業註銷申請書。
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未購發票也要報)。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雖無營業額也要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雖無資產等也要申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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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債權內容 公司公告範例清算公告債權內容 公司公告範例

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壹、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賸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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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勝揚鋼模有限公司 清算人:江鐘基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本公司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99年*月*日就任。
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OOO聯絡地址:臺北市OO路00巷0號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 致 各債權人 **實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中華民國**年*月*日

**公司公告
本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新加坡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本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OOO聯絡地址:台北縣**市**路**號*樓

公司核准解散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號為:*市府***字第09900*******號,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有限公司清算人:***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企業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號*樓之*),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特此公告。
**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清算基準日訂在民國99年*月*日,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地址:*市*街*巷*弄*號,聯絡人:***,電話:*),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啟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期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先生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樓,電話02-*),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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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清算人 公司清算人 辦理解散登記-刊登報紙何謂清算人 公司清算人 辦理解散登記-刊登報紙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公司清算登記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8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098*******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
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年00月00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
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
清算人:***聯絡地址:OO縣OO市OO路00巷0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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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公告 公司核准解散公告 公司財務報表公告-報紙公告

主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年六月十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O億O仟OO拾O萬O仟O佰O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核准解散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全國版公告

刊登格式

網路價格

五段稿

24~35元(45個字)

一段稿

10~15

備註:五段稿有接排、表格兩種形式,ㄧ段稿均為接排方式。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的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公告刊登報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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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清算-刊登公告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參考條文: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清算人聲報

(一)清算人就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解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清算完結聲報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剩餘財產分配表。

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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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結束程序-刊登報紙公告

(一)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作 業 內 容

 預 計 時 間

 .公司解散登記  約7天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1天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約12天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  資料齊全10天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  3天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1天

 .所得稅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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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 - 公司公告

公司設立登記,行號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營業設立登記,商業設立登記,工商設立登記,補習班設立登記

主要內容:

以公司型態經營商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公司執照,並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申請手續:

1.先辦妥名稱及所營事業之預查。

2.備具設立登記事項卡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執照。

3. 以公司執照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承辦機關:

公司設立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 外商公司、外國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 電話:412-1166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灣) 電話:049- 2359171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電話:02- 27208889/1999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電話:07-3368333#21

營利事業登記:各縣市政府、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建設局

 

應備資料:

公司設立登記:

1. 申請書 (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

3.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4.公司章程

5.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6.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7.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8.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營利事業登記:

1.申請書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3.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舊有房屋證明文件及建物權狀影本

4.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6.名稱預查表

7.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

8.房屋稅單影本(最新一期)

9.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10.戶籍謄本

11.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12.其他依公司型態不同所需文件

13.規費:新臺幣1000元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408120

刊登廣告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的報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報紙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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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營業人設立 變更 登記申請,股東變更登記,董監事變更登記,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董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土地變更登記,變更登記規費

主要內容:

公司經登記之事項如資本、合併、公司所在地、所營事業、名稱、章程、董監事、經理人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手續:

依變更事項備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辦。

承辦機關:

如公司登記之機關。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公司解散登記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

程序:

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

1.解散申請書。

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

1.繳回登記證正本.

2.歇業註銷申請書.

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43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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