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報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

Q: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者』是一樣的意思嗎?A: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並不是一樣的定義,這裡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人,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例如上班族或小吃攤老闆、計程車司機等等。

Q:什麼叫做『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A:法條所稱「小規模營業」是指每個月營業額收入在20萬元以下的人,每個月營收達到20萬以上的人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至於如何證明每個月的營業額,可以以國稅局出具的財產清單或存摺、帳簿、納稅證明等文件來舉證。

 Q:平均營業額要怎麼計算?A:目前司法院尚未制定施行細則,平均營業額究為五年內總營業收入以60個月平均?或是逐年計算?目前尚無定見。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Q:什麼叫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A:如果負債超過財產總額,當然就屬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債務人發生被裁員、生病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多之情形,已經沒有餘力還款者,也可以算是「有不能清償之虞」。

 

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得聲請更生

Q:我的房屋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500萬元,另外因為信用卡債務和小額信用貸款又欠了銀行800萬(無設定擔保),我可以聲請更生嗎?A:債務人必須是無擔保或優先債權之債總額1200萬元以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若是債務過大,更生程序對債務人而言就沒有實質上的幫助,此時就不適宜向法院聲請更生,而必須聲請清算。例示中房貸的500萬元屬有擔保債務,而信用卡債務及小額信用貸款800萬元屬於無擔保債務,由於無擔保債務並未超過1200萬元,因此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Q:一定要是向銀行借錢或是信用卡債務還不出來的人,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的銀行債務已經被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我還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不管債務人之債務是來自於銀行小額信貸、信用卡消費、私人借貸或甚至是地下錢莊,只要是負有負債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雖然將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然資產管理公司扔為該筆債務之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清償,當然也是屬於債權人之一,債務人仍然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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