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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與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98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士院***98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號
原告***住臺北市****路**巷**號**樓訴訟代理人***律師被告***現住居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北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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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十三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公示送達公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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