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範本-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登報刊登報紙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有限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公告,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董事會召集年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減資公告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ㄧ、本公司業經民國99年*月*日股東會決議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元整,減資後實收股本為新台幣*元整。
二、台端對上項減資如有異議,請自登報日起31日內以書面提出,以便辦理。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含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提案期間:99年*月*日起至99年*月*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99年**月**日下午*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提案處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電話:**]。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之。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新承接股務代理業務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股第*號函
一、主旨: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九十九年*月*日起新承接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0000)股務代理業務,特此公告。
二、說明:
1‧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辦理。
2‧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市*路*段*號一樓,電(02)****-****。
3‧服務項目:辦理股東之開戶、印鑑變更、住址變更;有關有價證券之過戶、職權設定、消滅、掛失、撤消掛失等之異動登記;有價證券之合併與分割作業;召開股東會之事項現金股利與投票與投利之發放;處理股務相關稅務事項;處理股東查詢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字第*號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9年**月**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正。
二、開會地點:*縣*鄉*路*2號(本公司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
(一)報告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其他報告。
(二)承認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承認案。2.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案。(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九年*月*日起至九十九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九年*月*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本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地址:*縣*鄉*路,電話:*)。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聲明股東戶號及姓名,逕向本公司洽詢補發。
六、特此公告。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99年*月*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

變動取得申報:取得人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事項發生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1.所持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
2.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
3.取得目的。
4.資金來源。
5.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6.股權行使計畫內容。
7.本次與前一次申報持股總額之變動情形。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股。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起經由私募資金方式取得(增加)*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尚不確定。
6.資金來源明細:股東往來借貸*仟萬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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