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報紙-公司減資公告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有限公司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有限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公告,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董事會召集年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刊登報紙財團法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報紙登報 常會議案 股務公告 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短期補習班電腦個人檔案公告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 公聽會公告 聲明作廢 登報遺失等遺失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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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會議中如何做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277條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2/3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99)*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有關事項。
說明:
壹、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已於民國99年*月*日截止。
貳、依公司法第266條,準用同法第142條規定,茲定民國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納即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手續。
參、代收股款行庫:**商業銀行**分行。
肆、若對以上所述,有任何疑問,敬請向****股務室洽詢。電話 **-********分機**
伍、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
1、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99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百萬元整,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億*仟*佰萬元整。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縣*市*段*號*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減資公告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ㄧ、本公司業經民國99年*月*日股東會決議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元整,減資後實收股本為新台幣*元整。
二、台端對上項減資如有異議,請自登報日起31日內以書面提出,以便辦理。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1、本公司業經民國99年**月**日股東常會決議,為彌補虧損並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億*仟*佰*萬*仟*佰*拾元整,並銷除已發行股份*億*仟*佰*拾*萬*仟*佰*拾*股,減資比例為**%,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億*仟*佰*萬*仟*佰*拾元。減資基準日及相關程序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縣**市**路**號*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3、特此公告
此致各債權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字第***號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萬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華民國99年*月*日
ㄧ、本公司經99年**月**日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新臺幣*元,減少資本後實收資本為新臺幣*元,分為*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
二、台端對此次減少資本如有異議,請自即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提出,以便依法辦理。
三、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此致各債權人公司名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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