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常會.jpg分類廣告刊登-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刊登公告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改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公告等報紙廣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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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0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市*區*路*段*號
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
2.持股需達1%以上
3.以一項為限
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
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
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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