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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清算-刊登公告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參考條文: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清算人聲報

(一)清算人就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解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清算完結聲報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剩餘財產分配表。

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58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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