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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清算人 公司清算人 辦理解散登記-刊登報紙何謂清算人 公司清算人 辦理解散登記-刊登報紙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公司清算登記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8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098*******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
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年00月00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
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
清算人:***聯絡地址:OO縣OO市OO路00巷0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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