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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公司合併之程序)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修正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決議之撤銷)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董事選舉)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含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提案期間: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提案處所: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電話:    】。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公告內容:
一、 開會時間:OO年O月O日(星期O)下午O時整。
二、 開會地點:OO市OO區OO路O號。
三、 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含標點符號﹞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 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00年00月00日至00年5月00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提案地點:OO市OO區OO路00號00樓。
五、 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六、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8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98年O月O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OO市OO區OO路O段O號
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2.持股需達1%以上3.以一項為限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 公告事項:OOOO股份有限公司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二 、開會時間:99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OO市OO區OO路0段00號0樓
四、召開事由:如下
報告事項:1.本公司98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9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98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98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敬請於民國00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點0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OO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OO市OO路0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 、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日至民國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OOOO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OO縣OO市OO街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2-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02-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星期O)上午0時整。
二、開會地點:OO市OO路0段00號
三、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處所: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區OO路0段00號;電話:﹞。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四、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9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主    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98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9時。
三、開會地點:OO市OO路00號00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本公司00年度營業報告暨監察人審查00年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本公司00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期間: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受理處所:OOO、OOO監察人收,OO市OO區OO路0段00號。
(二)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三)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0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OOOO銀行信託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特此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OOO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1、本公司業經民國OO年O月OO日股東常會決議,為彌補虧損並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整,並銷除已發行股份O億O仟O佰O拾O萬O仟O佰O拾O股,減資比例為00%,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減資基準日及相關程序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OO縣OO市OO路00號0樓,OO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3、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O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公司減資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OO字第00號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0000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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