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國內版新聞紙登報臺北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國內版新聞紙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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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法院民事裁定 法院送達公告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登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路*段**號**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巷**號**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街**巷**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縣**市**路**號*樓之*
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市**路*號
兼法定代理人***住臺北市**區**路*段**之**號
相對人***住臺北市**區**路*段**之**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99年**月**日上午**時**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海外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中午**時**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99北院隆登字第099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社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協會。
二、 主事務所:台北市**區**路*段**號**樓。
三、目的:本會以**為體,結合同道及社會賢達奉行闡揚***,協助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市社團字第099********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長***台北市**區**里*鄰**南路*段**號。副理事長***台北市**路**里*鄰**路*段**巷**號**樓。常務理事***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樓。理事***台北縣**市**里**鄰**街**巷**號。理事***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常務監事***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樓。監事***台北市**區**鄰**街**號。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99北院隆登字第099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9屆董事會增聘董事1名,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董事***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3*樓。
二、新任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月**日發文字號:(99)**字第***號
主旨:因聲請人***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年度存字第***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簡***99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慧珠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分在本庭第*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院*98司**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司*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所有動產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9年**月**日。
三、拍賣之場所: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室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動產所在地閱覽拍賣物。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七、拍定後尚須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通知公司及債務人以外之全體股東,得於20日內指定受讓人,若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始得轉讓與拍定(承受)人。
八、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拍賣動產清單:***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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