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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jpg司法院法拍公告/法拍屋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拍公告登報/法院拍賣公告刊登價格費用如何計費、計算、計價?

法拍屋拍賣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無論您在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隔日即可見報。
報紙廣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免費排版、免費打稿,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以太平洋日報廣告、都會時報分類廣告為主。
委刊代理全國便宜低價法院公告,並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聯合報、中時、自由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法院拍賣公告登報注意事項、流程、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司法院法拍公告/法拍屋公告登報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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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公告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第三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刊登法院公告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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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jpg 法院公告刊登-公示送達公告登報

法院公告如何刊登?如何刊登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各類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如有其他附件、函、通知書、附記,刊登情況如下:
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及民事裁定全文及行使權利函。(須刊登)
通知書、附記。(不須刊登)

公示送達公告案件登報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法院公示送達刊登費用價格及登報格式?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法院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元起。只要您將資料傳真或mail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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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刊登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法院公告?
海外版、國外版法院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費用及登報格式?
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刊登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報紙刊登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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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海外版(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

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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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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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拍公告-刊登新聞紙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刊法院公告-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屋,司法院法拍公告,法拍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公告,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院法拍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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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次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板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99年*月*日上午10時。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土地.jpg

法院拍賣公告方法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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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拍賣公告內容
1、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
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流程及時間
拍定→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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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登報紙 廣告便宜費用-法院公告登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登報紙 廣告便宜費用-法院公告登報簡易庭民事裁定公告,法院民事裁定,國外公示送達登報,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

刊登國外版公告、海外航空版報紙那一報最便宜?
刊登海外航空版公告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刊登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報紙刊登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院公告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英文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刊登全國版及國內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都會時報及太平洋日報法院公告國內全國版刊登報紙最便宜,次為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價格較高及中時 聯合 自由 蘋果刊登價錢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法院登報公告主要有哪些內容項目?
法院公告項目主要有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拍賣公告刊登、法拍屋公告、海外航空版(國外版公告)、限定繼承公告、遺失公告(股票、支票、證券、票據等遺失)、夫妻財產制分開制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法院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公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基金會) 、宣告死亡、離婚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履行同居義務、遺產繼承---等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刊登報主要有哪些報紙?
法院公告登刊報紙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最便宜,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或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最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刊登廣告直接找報社登不是最便宜嗎?為何要找廣告代理商?
ㄧ般以為直接到報社刊登會比較便宜,其實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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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刊登報紙公告及登報價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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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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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子簡易庭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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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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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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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辦公室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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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 1681 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 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 之。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 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 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 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法拍屋買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 法院收狀 → 民事執行處分案 → 執行處推事排定 →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 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 → 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 第一次拍賣 → 第二次拍賣 → 第三次拍賣 → 應買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稅 → 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 製作分配表 → 訂出分配日期 → 發款 → 拍定人聲請點交 →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 書記官現場履勘 → 強制執行點交 → 執行完畢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拍賣公告內容
1 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 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 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 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特別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8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應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ㄧ)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應買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應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如為支票,應加劃平行線。(二)保證金繳納收據應附入表示應買聲請狀,未附保證金繳納收據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款之票據者,其應買表示無效。(三)許其承買時,保證金抵充價款,未許承買時,通知領回保證金。(四)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時,應買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為買受表示之期限:自本院公告揭示日(民國99年7月22日)起3個月內,期間有人經本院許可應買時,公告即失其效力。
四、為買受表示之方法:具狀聲明並同時繳納保證金。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2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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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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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0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OO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OOO住OO市OO區OO路O段00號00樓 電話:00-0000000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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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度-財產制登記法院公告夫妻財產制度-財產制登記法院公告地方法院登記處,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高雄地方法院登記處,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高雄市地方法院登記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台中地方法院登記處,板橋地方法院登記處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 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99士院**字第0990******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住所:台北市**路*段**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987654321號)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縣**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2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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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
日期:92.1.21
內容: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

 

壹、修正目的與修正原則
問一:夫妻財產制之修正原則為何?
答: 夫妻財產制係規範夫妻間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因以夫妻為規範對象,故修法首重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又於夫妻內部關係上,注意維護婚姻生活之和諧;於外部關係上,對於財產交易安全之保障亦兼籌並顧。此外,為落實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本次修法除加強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更在相關規定彰顯對於家事勞動價值之肯定(如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等)。故本次修法即在實現並平衡「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保障財產交易安全」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等四大原則。

問二: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有哪些規定?
答:
(一)確立以分別財產為基本架構之法定財產制,並刪除「聯合財產制」之名稱,承認夫妻各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千零十八條),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之法定財產制(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二)於法定財產制及約定分別財產制中,明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三)將共同財產一律由夫管理之規定修正為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例外亦得約定由一方管理(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以符合共同財產之本質,並落實男女平等原則。
(四)補強、增訂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相關規定,以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並保障婚姻弱勢之一方,追求實質之男女平等(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問三:本次修法為維護婚姻生活和諧有哪些規定?
答: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
(二)增訂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
(三)明定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問四:本次修法為保障財產交易安全有哪些規定?
答:
(一)增訂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二項)。
(二)增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二項)。
(三)對於夫或妻之一方行使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所定撤銷權,增設短期除斥期間之規定,以維護交易安全(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四)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明定夫或妻於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問五:本次修法為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有哪些規定?
答: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言之,家事勞動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內涵(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二)完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訂保全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包括明定夫或妻惡意處分財產之價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追加計算,不足部分並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使經濟弱勢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真正保障、家事勞動之價值得有公平合理之評價(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貳、婚姻之普通效力
問六:夫妻之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究何所指?
答:
(一)依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本次修法增訂從事家務之夫或妻,可以家事勞動之方式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所以,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已由過去以有形的財產,修正為得以無形的家事勞動等方式分擔。
(二)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除法律或契 約另有約定」,查目前尚無其他法律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惟仍不排除將來可能有相關之規範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不同之規定,故本次修法乃預留一定空間,俾增訂相關制度規定時,本條即無須再配合修正。此外,家庭生活費用屬家庭自治之一環,且因家庭生活費用係規定於「婚姻之普通效力」一節,而非規定於「夫妻財產制」中,故應許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其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例如約定全部由一方負擔 之情形)。

問七: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究應由夫或妻清償?
答:家庭生活費用在夫妻雙方內部關係中,固得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惟對外關係上,宜兼顧交易安全之保障,故本次修法增訂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問八: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其所生債務,是否因採用不同財產制而有所不同?
答:家庭生活費用乃維持圓滿婚姻共同生活基本需求之一,不因夫妻婚後採行何種財產制而有不同,故本次修法乃於「婚姻之普通效力」增設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規定,俾各種夫妻財產制得一體適用。而舊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均配合刪除之。

問九:夫妻依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所為之約定,應否依第一千零零七條及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
答:按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係規定於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並非第四節「夫妻財產制」以下之規定,故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所為之約定,應無須依第一千零零七條及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辦理登記。


參、夫妻財產制通則部分
問十:
依第一千零十條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適用情形如何?
答:
(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係夫妻一方有此事由,他方得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第二項則係夫妻雙方均得以該事由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至於本條各款項係適用於原採法定財產制而經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原採共同財產制而經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視各款項規定情形而定。分別說明如下:
1.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均有適用。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限於法定財產制。
3.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4.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5.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限於法定財產制。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均有適用。
7.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8.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問十一:本次修法為何刪除通則中有關特有財產之規定?
答: 修法前包括聯合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下,均有特有財產之規定,惟修法後之法定財產制,區分夫妻財產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已無特有財產,僅共同財產制下仍有特有財產。故本次修法刪除通則有關法定及約定特有財產之規定,將特有財產移列共同財產制中(增訂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範。

肆、法定財產制
問十二: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有哪些?區別實益何在?
答:
(一)依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一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二項)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三項)」。
(二)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明確界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爰於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例如嫁妝或婚前受贈物);與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明文規定屬夫或妻各自所有。又為避免認定夫或妻之婚前或婚後財產產生爭議,並於同條增訂二種擬制規定:一種是「推定」,包括「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例如家中電視機無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另一種是「視為」,包括「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股息,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及「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三)又本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四)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實益在於: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婚前財產則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問十三: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又如何負擔債務?
答:
(一)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簡化財產分類,廢除聯合財產制下「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之分類概念,改以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取代,無論係「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夫妻均各自保有其所有權。
(二)修正前聯合財產制對於夫妻之聯合財產,規定得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無約定時,則由夫管理。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聯合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與管理費用後,所有權始歸未任管理權之他方配偶所有;對於管理上必要之處分則可不經他方之同意。此等規定於夫妻之一方不為約定時,財產之管理權一律歸夫,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且不重視妻之權益。本次修法為確保夫妻權益之平等,並保障交易安全,乃修正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為:「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並刪除第一千零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規定。至於修正後夫或妻個別財產之管理費用,應由夫或妻各自負擔,乃屬當然。
(三)依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夫妻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之責任,係依財產種類之不同而區分責任歸屬,其內容不但複雜且不易辨別,實務運作上亦十分困難。為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並兼顧交易安全,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夫妻之一方如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向他方請求償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問十四:何謂「自由處分金」?其立法目的為何?
答:本次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問十五:是否在家操持家務之一方(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才可請求自由處分金?雙薪家庭適用嗎?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無論夫妻係一方工作,他方為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或夫妻雙方均有工作之雙薪家庭,均可由夫妻雙方協議自由處分金。

問十六:如何協議自由處分金?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對於自由處分金之協議方式並未加以限制,以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均可,故夫妻雙方可自行協議,亦可至律師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協議。

問十七: 如夫妻對於自由處分金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或酌定?可否聲請法院調解?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自由處分金之前提,必須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如夫妻未為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則無請求權,並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同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亦須有請求權基礎,故如夫妻協議不成,亦不能請求法院調解。至於夫妻如已達成自由處分金之協議,如夫妻協議每月由夫給予妻一萬元之自由處分金,嗣後夫反悔不給時,因夫妻原已達成協議,故妻得以該協議(契約)不履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夫給付自由處分金,乃屬當然。

問十八:依新修正之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為何就其婚後財產,仍互負報告之義務?又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而他方拒絕時,應如何處理?
答:
(一)依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雖已無「聯合財產」、「原有財產」之概念,但基於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對雙方財產狀況之瞭解仍有必要,故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爰修正為:「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二)又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既已規定夫妻互負報告義務,如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而他方拒絕時,應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他方報告,如仍不履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怠金。

問十九: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答:
(一)財產種類:
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
新制:各自所有。
舊制: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
新制:各自管理。
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
新制:各自負擔。
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
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新制: 各自處分其財產。舊制: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
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
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舊制: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新制: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4. 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舊制:1.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
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舊制:無。

問二十: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答:
(一)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2. 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3. 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茲舉例如下: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一百萬元,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五十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兩願離婚,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五百萬元,其中三十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二十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十萬元,共有二百萬元,另負債四十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
甲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乙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 =125)一百二十五萬元。

問二十一: 本次修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有何意義?
答:
(一)本次修法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但若已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應允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爰增訂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二)舉例如下:甲夫乙妻結婚已數十年,婚後甲努力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二人並未育有子女,甲因愛妻情深,每每將工作所得購屋登記於乙之名下,嗣後甲因積勞成疾,因病去世,其名下並無財產,而乙名下則有房屋三棟,試問:甲之父母得向乙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甲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向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上開案例,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經立法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故甲一旦死亡,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甲的父母或其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問二十二: 為保全並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本次修法增修哪些規定?
答:
(一)增訂相關規定,以落實未來剩餘財產之分配:夫妻雖各具獨立人格與經濟自主權,但婚姻乃男女雙方為維繫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為保障婚姻生活之和諧,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明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又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精神,增訂一方對他方惡意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惟為避免撤銷權遭濫用,並保障交易安全,對此撤銷權之行使另設一定除斥期間之限制規定(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二)修正與補強現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使更合理,並落實對婚姻弱勢一方之保障:1.將具一身專屬性與婚姻貢獻、協力無關之「慰撫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2.為免夫或妻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而未先行補償,致影響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範圍,爰明定其計算關係,以示公平;3.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一方惡意處分之婚後財產,得追加計算其價額,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並明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與應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基準,以杜爭議;4.增訂夫或妻應給付差額之一方,不足清償他方應得之分配額時,他方得對一方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受領之第三人請求返還及其例外,與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伍、共同財產制
問二十三:共同財產制有幾種?
答: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制包括「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二種。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者,即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如果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者,則屬「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問二十四:何謂「勞力所得」?
答:
(一)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例如:以勞力所得購買彩券獲得之彩金是勞力所得之代替利益),亦屬勞力所得。又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參照)
(二)依第一千零四十一條之立法理由認為:勞力所得亦包括寫作等勞心所得在內。

問二十五:何謂「特有財產」?
答:
(一)依新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
(二)特有財產之範圍: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問二十六: 採一般共同財產制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債務如何清償?
答:
(一)採一般共同財產制時,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惟其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二)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要(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項)。
(三)至於夫或妻之「特有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由夫妻各保有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四)共同財產制下,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是以,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問二十七: 採一般共同財產制下,對於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之處理有何不同?
答:
(一)所有權: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二)管理權: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三)管理費用負擔:
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四)處分權:
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問二十八: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如何分割其財產?
答:依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自取回;至於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但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問二十九:修法前後之一般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一般共同財產制,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共同財產之管理權:
修法後:共同管理。
修法前:由夫管理。
(二)共同財產之處分權:
修法後: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修法前: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三)債務清償責任:
修法後: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負責。
修法前: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四)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修法後: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修法前: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修法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修法前: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問三十:修法前後之所得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所得共同財產制,其差異如下:
(一)財產種類:
修法後:包括勞力所得財產及勞力所得以外財產。
修法前:包括所得財產及原有財產。
(二)財產關係:
修法後: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修法前: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陸、分別財產制
問三十一: 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差異何在??
答: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主要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一)有婚前及婚後財產之區分;(二)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三)夫妻得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四)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五)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問三十二:民法親屬編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管理權:
修法後:夫妻各自管理。
修法前: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二)債務清償責任:
修法後: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修法前: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修法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修法前: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柒、施行效力
問三十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之意涵如何?
答:本次修法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其理由在於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而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係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者。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屬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故增列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使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

問三十四: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有關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是否以該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有關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僅限於本次修法後始有適用。

問三十五: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是否以該處分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有關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以該處分行為發生於本次修法後者,始有適用。

問三十六: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夫妻因判決離婚者,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如夫妻於本法修正前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於新法修正公布後始經法院判決者,有關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究應依新修正規定之「起訴時」計算?或依修法前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判決確定時)計算?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夫妻於本法修正前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於新法修正公布後始經法院判決者,有關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仍應依修法前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即判決確定時)作為計算婚後財產價值及範圍之時點。


附錄一 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條文(夫妻財產制部分)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第一千零零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零七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千零零八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 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第一千零十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第一千零十三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四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七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十八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一千零十九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一千零四十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刪除)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附錄二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條文(夫妻財產制部分)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六條之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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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查封拍賣/地方法院執行處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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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報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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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四、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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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 查封拍賣
一、債權人必須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權訴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在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門牌整編證明,及指封切結。指封切結應記載「茲因○○法院辦理○○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當場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請求查封,如查報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的文句,由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八、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債權人如有預納憲警的出差旅費,視為執行費用。
九、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十、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 查封物容易腐壞。3. 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 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 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院拍賣相關網路資訊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應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二、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四、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五、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七、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八、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九、 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十、得標規定
1.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2.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3.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4.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5.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
1.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
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十二、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或撤銷拍定程序時,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均無息退還。
十三、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十四、外國人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附於投標書。
十五、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七、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二款至第二四款情形,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1.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3.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4.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5.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6.投標人應提出本要點第二、三、四點所示證明(釋明)文件及委任狀,而投標人未提出。
7.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或未於投標書上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
8.投標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投標書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9.代理人無第四點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10.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11.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12.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13.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14.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15.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16.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17.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於投標書。
18.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點呼三次,投標人仍未到場。
19.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20.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21.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22.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投標書。
24.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5.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十九、本投標須知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
二十、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資料來源地方法院

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前提要件:
1.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程序:
1.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參照)。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收發室。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6.查封以後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之以上者,應以銀行法規定之銀錢業者所簽發,並以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法院的公務車。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不限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標單,以昭公信。
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1603384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拍賣公告線上登報相關資訊http://22608602.web66.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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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英文中國郵報china post、太平洋日報、聯合報國外公告 海外公告

廣告刊登海外版 航空版公告登報等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履行同居及義務離婚失蹤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目前國內報紙刊登國外版有中國郵報海外版、聯合報國外版、太平洋日報海外航空版,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海外國外版報紙。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全文。專業處理外文刊登報紙 - 英文(英語)、越南文、印尼文(印語)、泰國文(泰語)、法語、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等外藉語言之海外地區版、 國際版航空版法院公告刊登。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報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O院O00年度婚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000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履行同居事件報紙刊登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需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如下: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 美國等)
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新聞廣告如何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33538,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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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都會時報 廣告服務中心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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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支票遺失 股票遺失 登報程序 費用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支票票據遺失聲請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 報紙刊登內容
聲請人000住OO縣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2. 原留印鑑。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4. 身分證影本一份。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聲請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法院遺失股票證券
OO地方法院公告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0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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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公告注意事項:
一、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二、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依法院裁示),另行持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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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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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應該刊登哪一報最便宜?民眾日報 太平洋 自由 聯合報 中時?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刊登或登新聞紙<全省版、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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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以理燙、餐飲娛樂、工讀生、一般技術、成衣技術、作業員、內勤、外勤、醫護、教學、司機隨車、婚友(婚友廣告,徵婚廣告)、家事服務、及綜合求才等為主。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為主。

報紙刊登注意事項:
刊 登 報 紙法院公示催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刊 登 報 紙拍賣公告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刊 登 報 紙法院公示送達
一、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依法院裁示),另行持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二、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公司於台北縣市地區,文具店書局設有廣告代發刊登服務,可就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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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查封登記到拍賣時間 - 法拍公告流程 法拍公告程序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拍屋投標流程 法拍屋投標程序 (一般民眾)
蒐集法拍屋所有相關的資料 : 如 查封筆錄,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分區證明…等資料, 詳加研判, 可求助代書, 仲介, 代標公司. 領取投標書, 投標書放在法院的服務處,投標人可向服務人員索取。
現場勘察並調查房屋狀況 : 包括行情, 地點, 屋況, 產權狀況, 使用情況等資料進行調查, 鄰居詢問亦是重點, 早晚多跑兩趟.
準備資金 : 購買法拍屋需要在7天內繳清所有價款,因此一定要事先將標購法拍屋所需的資金準備好, 如要貸款, 代標公司或銀行連絡也不可少. 籌措資金: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會將該保證金退還投標人。倘得標後須在七天內繳清拍賣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因此資金籌措必須事先規劃。
決定投標價 : 接下來就要評估應該要出一個合理可得標價格。
現場投標 : 實際到法院進行投標的程序, 對於各個程序的細節, 表格填寫一點都不能出錯, 開標後當場就會知道得標與否. 投標一般是在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 然後將已填妥之投標書,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要證件, 密封並蓋章之後, 投入指定的投標櫃。
隨後法院法官主持開標, 如果沒有得標, 開標完成後保證金票據當場蓋章領回, 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 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現場投標不一定要本人: 如本人去應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如委任他人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
得標 : 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繳清得標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 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繳清契稅, 持稅單, 收據, 權利移轉證明書, 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另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點交, 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 正本送債務人, 限十四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30天), 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定期履勘通知後7日可再申請點交. 又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

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9O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00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000、00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六)000、0000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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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刊登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如何登報?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ㄧ定期間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將報紙ㄧ大張(不可裁剪),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間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刊登後什麼時間向甚麼單位聲請除權判決? 去哪裡辦?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步驟,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訟中心,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時要在聲請狀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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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報紙 - 法院判決離婚 請求離婚 民事裁定登報

法院判決離婚資訊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情況,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法案」,簡化離婚程序,不須再另至戶政機關登記。

法院離婚事件 - 民事裁定判決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OOO與OOO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OO縣00路00段00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OOO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如何刊登新聞廣告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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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限定繼承 法院繼承事件裁定

限定繼承公告期間 管轄法院 應備文件 遺產清算程序 費用
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
「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之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1.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事裁定公告 聲明限定繼承 登新聞紙範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中縣OO市OO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上列聲請人准對於繼承人為民事裁定.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民事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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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法院民事裁定 送達公告 公示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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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拍賣 動產拍賣 不動產拍賣 - 刊登報紙廣告

法拍屋手續流程:
1.繳款得標後七天內依據法官開立的繳款書,將拍得的法拍屋未繳的價款繳清才算正式得標,法院也會發文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地政事務所及得標人。
2.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十四天後將價款繳清,法院會在一定時間(約十四天)發給得標人權利證書,即代表取得該法拍屋所有權。
3.房屋過戶後不動產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果超過三十天沒有申報就會受罰。
4.辦理過戶登記約七天時間,申報契稅後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將法拍屋登記到你的名下取得新的所有權狀。
5.點交通常要三個月左右,辦理過戶之後就可以進行不動產取得,如果是空屋可直接開鎖進去就可以,但如果有人出租必須具狀向地方法院聲請點交。如果第一次點交不成功還必須要進行第二次強制點交,情況通常要費時三個月左右。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ㄧ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0時30分。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世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標別;甲98年度司執第0000號財產所有人:OOO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司執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各股書記官(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8年00月00日上午0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8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十)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下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二: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五分之一,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以一次為限。(農地專用)。
(十一)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場,否則其投標無效。(十二)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台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讀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點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示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者,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 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錢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持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獎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在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十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二、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某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徹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票時,應提出經由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六、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購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控制場址者,主管機構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九、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OO縣政府宣佈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二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地稅。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項:單獨標價拍賣,出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五)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範例-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96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97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字第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附表:

98年度司執行第0000 財產所有人OOO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錢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OO

OOOO

 

 

000-0

 

 

備考

 

使用情況

點交否: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新台幣:      元。

 

刊登法拍屋新聞紙注意事項: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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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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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    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增訂刪除修正民法繼承編條文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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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廣告如何刊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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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地方法院夫妻財產制 分類廣告刊登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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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OO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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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公告國際婚姻案件 - 外籍新娘、外籍配偶離婚及履行同居義務

國外航空版廣告 國外航空版公告廣告登報等海外版公告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辦理離婚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海外版公示送達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刊登,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刊登報紙以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為主。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國外航空版報紙。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 美國等)
以上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

公示送達辦理離婚事件公告範例
中華民國98年0 月00日  OOOOO 97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7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8年0 月00日上午9 時00分在本院辦公大樓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 記 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公示送達履行同居事件公告範例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裁判節本如附件。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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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動產拍賣及不動產拍賣範例範本 - 報紙廣告

法務部行政署拍賣公告  OO行政執行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OO00年OOOO字第000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處00年度OOO字第00000號等之營業稅法執行事件,義務人OOO繼承人OOO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新臺幣(詳附表)元。
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處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開啟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自行前往本處(地址:OO市OO路00號)辦理。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自公告後至00年00月00日開標日前1日以雙掛號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寄達OO市郵政第000號信箱。若不及寄達者也得於開標日上午10時0分起至10時30時止,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拍賣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拍賣室【同前之地址】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拍定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 本件查封物如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 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者,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 現場投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且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內,並應當場提出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未將委任書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者,投標無效。
(四)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五)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
(七)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除得依前揭規定限制開發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八) 承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九) 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與本處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者,一律以本處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內容為準。
(十)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不符者,應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者為得標;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本處於代為核計其總價額後,如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時,亦為得標。
九、拍賣條件:
(1)本件如義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敷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土地增值稅及義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義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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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公告 拍賣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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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
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
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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