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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 個人檔案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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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初次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刊登報紙廣告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刊登範例範本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辦理公告。
公司名稱:OOO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OO縣OO市OO路00號0樓
代表人姓名:OOO
代表人地址:OO市OO區OO路000號0樓
電腦網站名稱:    網址:
http://www.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OOOO_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夾)
保有特定目的:OOOOOOO
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R特徵類R家庭情形R社會情況R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R受僱情形
個人資料範圍:
識別類-指雇主、求職人姓名、住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等
特徵類-指個人描述、身體描述等
家庭情形-指結婚有無、婚姻歷史、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其他社會關係等
社會情況-指住家及設施、休閒活動及興趣等
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指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職業專長等
受僱情形-指離職經過、工作經驗等
保有期限:
蒐集方法:電腦網站  電話  傳真  信函
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  國內傳遞
個人資料檔案:
維護負責人OOO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刊登範例範本
主  旨:公告本公司取得證券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相關登記項目。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公司所在地:OO市OO區OO路0段0號。
代表人姓名:000。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開戶相關檔案、客戶銷戶相關檔案、客戶交易相關檔案、員工
基本資料相關檔案、員工薪資相關檔案、員工考勤相關檔案。
保有之特定目的: 002人事行政管理、029投資管理、037客戶管理、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10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
個人資料之範圍: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銀行帳號、投資交易紀錄、.......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同本公司存續期間。
個人資料之搜集方法:客戶提供及員工提供。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1. 於前列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2.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利用。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姓名:OOO    公司代表人OOO

網路登報短期文理補習班公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甄選公告。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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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文理補習班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 刊廣告範例範本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00)教四字第00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街000號0樓000號0樓

申請人姓名-OOO

申請人住所-

申請人戶籍地址-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 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社會關係◆教育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辨識個人者-姓名、住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 個人描述-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校紀錄-就讀學校

學生紀錄-學習過程、考試成績或其他學習紀錄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1.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O年 2.人事管理:O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可攜式儲存設備上,並定期拷貝。

(三) 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四)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公告

主 旨:公告本班取得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核發機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核發日期及字號:98年00月00日北市教社字第09800000000號

1. 補習班全名-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字號及證明文件

班址所在-

設立人姓名-

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設立人戶籍地址-

 三、 個人資料之登記項目: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生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 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資料檔:0年;員工資料:00年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家長、學生報名表提供,員工資料自行登錄

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櫃檯行政人員:OOO

 

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公告

依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基本資料:

1.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2.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98年00月00日(97)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

3.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路O段00巷00號

4.設立人姓名:OOO

5.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6.設立人戶籍地址:臺北市OO區OO里00鄰OO路O段00巷00弄0號0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客戶服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五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問卷回收、電話訪談、民眾上網登錄、公示資料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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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廣告 - 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主旨:檢送「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及相關表件」各乙份,請貴班儘速依說明來府辦理登記,以免違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17日台社(一)字第097024725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已於97年12月15日台參字第0970245402B號令發布「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復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3條之規定,指定適用之對象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應於98年6月30日前來府辦理登記。

四、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之規定,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

五、本案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或「直轄市或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下載。補習班登記/變更申請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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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廣告 - 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變更登記

壹、核准登記申請須知

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貳、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

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

 

參、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變更登記)後,應繳納規費如下:

一、核准登記:新台幣500元。

二、變更登記費:新台幣200元。

三、發給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四、換發、補發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肆、表格填寫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一)補習班全名:填寫補習班全名,如為公司設立者,請填寫○○公司附設○○補習班;如補習班為連鎖性質,請填寫○○補習班○○分班。

(二)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填寫立案核准文號,並檢具立案證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習班所在地:應同補習班立案班址。

(四)設立人姓名:應同補習班設立人(代表人)姓名,倘為外國人應填寫英文全名。

(五)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填寫手機號碼、住家及班址電話以及電子郵件信箱。

(六)設立人戶籍地址:填寫補習班設立人戶籍所在地。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請就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依其性質分類後填寫。如:學員資料檔案、廣告郵寄名單等。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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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刊登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短期文理補習班登報

第1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3條  短期補習班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第4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為前條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執行職務所必要。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四、未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5條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短期補習班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第6條  短期補習班經申請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其申請書各欄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7條  短期補習班經撤銷或廢止立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撤銷或廢止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並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短期補習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執照;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照。

第8條  短期補習班停辦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停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恢復營業時,亦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第9條  短期補習班應備置簿冊登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公告事項,並供查閱。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或其他文件代替之。

第10條  當事人行使本法第四條之權利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提出委託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11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定得不公告之事項。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第12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前條所定得拒絕之情形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依限處理者,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該補習班相關人員陪同下為之。

第13條  短期補習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安全方面:(一)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存且視需要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存取紀錄。(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定期拷貝,並由專人保管。(三)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指定專人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二)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情形是否與原檔案相符。(三)實施稽核人員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三、設備管理方面:(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並應加強天然災害、意外及其他外部系統入侵之安全防護措施。(二)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重要或需永久保留之備份,應有異地存放、專用防火或其他保險設施等。(三)更新或維修電腦設備時,應指定專人在場,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防止個人資料外洩。(四)電腦設備報廢或不使用時,應確實刪除電腦硬體設備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檔案資料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密碼。(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基準繳納審查費或執照費:一、核准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15條  短期補習班提供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費用。

第16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17條  短期補習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或辦理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OO縣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公告範本 - (290元/天)

本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經O府98.00.00(O教O字第0000000000)函核准,

詳情請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址:http://bsb.edu.tw

 

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公告範本 - (390元/天)

主 旨:公告本班取得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核發機關:OO市政府教育局

二、 核發日期及字號:98年0月00日O市教O字第00000000號

三、 個人資料之登記項目:

(一)補習班名稱: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 所在地:OO市OO區OO路000號

代表人姓名:OOO 代表人住所:OO市OO區OO街000號

(二)檔案名稱:員工檔案、學生檔案、廣告郵寄名單

(三)特定目的:員工履歷存查,聯絡家長或學員,招生行銷

(四)類別:識別、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受雇情形

(五)範圍:員工履歷、學員資料、非學員資料

(六)保存期限:員工:離職後10年。學員:離班後0年。

(七)蒐集方法:員工履歷表,學員填寫個人資料表,進行電話訪問,廣告問卷回收

(八)利用範圍:員工管理,聯絡家長或學員,寄發廣告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維護負責人姓名:000(班主任)。 補習班代表人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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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公告範例

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00)O市教O字第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OO市OO區OO街00號      

設立人︰OOO設立人電話︰00-00000000

設立人戶籍地址︰OO市OO區OO街00號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學生資料

資料保有目的︰學生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

個人資料範圍︰學生姓名、住址、電話、出生年月日、聯絡人

保存期限︰五年

蒐集方法︰填寫報名資料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收受人︰無

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維護人員︰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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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電腦處理個人檔案公告 - 報紙登報

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公告 - 刊登 公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電腦處理個人檔案公告-報紙廣告刊登

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 個人檔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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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電腦處理個人檔案公告-各縣市政府公告辦法

教育部為維護短期補習班進修學生個人資料安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規定,會同法務部於97825公告指定文理類補習班除語文類科外,為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之非公務機關,訂定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9811起適用,本辦法施行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Q:本辦法施行規範之短期補習班為何?A:依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Q:短期補習班適用本辦法施行之各式表件為何?A:依本辦法第16條之規定,教育部業已訂定相關書表格式,業已函發至各縣市政府,另已放置於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提供下載使用(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核准及變更登記?A一、核准登記申請: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二、變更登記申請須知:(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A:應填妥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應繳回原登記執照正本。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四、如有個人資料移轉,請檢具移轉對象所具備之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及相關文件。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停辦或恢復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A: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四)主管機關核准停辦或恢復營業之函件或證明文件。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本辦法規範對象以外之短期補習班,所受法令規範為何?A:尚未被指定之其他類型短期補習班,目前尚無本法適用。雖不屬於上述列舉或指定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消費爭議,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如涉及刑事犯罪(例如: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被害人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偵查犯罪機關告訴。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該非公務機關已從事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者,如已於上開指定適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登記者,於登記程序尚未完成前,得否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A:經法務部會同教育部依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應於98116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俾使行政管理。惟於指定適用本法之日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蒐集或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如因尚未經許可或登記,致無法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該個人的資料時,於實務運作上確有困難,但為顧及當事人的權益,若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者,在尚未完成登記或許可前,得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故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之意旨,經本法指定適用之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而於依本法申請登記前,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於本法第43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於指定適用之日後,是否仍須依本法第18條規定辦理?A:按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而於指定適用後有依法申請登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本法第43條與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意旨觀之,應可對其在指定適用之日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及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不受本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惟若欲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仍須依本法第23條但書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仍應依本法損害賠償或罰則等規定處理之。資料來源 http://bsb.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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