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廣告登報相關事項
1.報紙廣告刊登北市、北縣或中南部,服務地區全國各地皆可,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2.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3.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的報紙及收據寄給您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4.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刊登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Selected Category: Uncategorized Posts (69)

View Mode: Post List Post Summary

[夫妻財產制]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依據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另依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就其規定,若夫妻同意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則夫妻得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有之財產,其申請夫妻分別財產制注意事項如下: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失其效力。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日期:92.1.21 內容: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

壹、修正目的與修正原則
問一:夫妻財產制之修正原則為何?
答:夫妻財產制係規範夫妻間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因以夫妻為規範對象,故修法首重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又於夫妻內部關係上,注意維護婚姻生活之和諧;於外部關係上,對於財產交易安全之保障亦兼籌並顧。此外,為落實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本次修法除加強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更在相關規定彰顯對於家事勞動價值之肯定(如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等)。故本次修法即在實現並平衡「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保障財產交易安全」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等四大原則。

問二: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有哪些規定?
答:(一)確立以分別財產為基本架構之法定財產制,並刪除「聯合財產制」之名稱,承認夫妻各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千零十八條),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之法定財產制(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二)於法定財產制及約定分別財產制中,明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三)將共同財產一律由夫管理之規定修正為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例外亦得約定由一方管理(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以符合共同財產之本質,並落實男女平等原則。
(四)補強、增訂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相關規定,以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並保障婚姻弱勢之一方,追求實質之男女平等(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問三:本次修法為維護婚姻生活和諧有哪些規定?
答:(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
(二)增訂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
(三)明定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問四:本次修法為保障財產交易安全有哪些規定?
答:(一)增訂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二項)。
(二)增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二項)。
(三)對於夫或妻之一方行使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所定撤銷權,增設短期除斥期間之規定,以維護交易安全(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四)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明定夫或妻於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問五:本次修法為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有哪些規定?
答:(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言之,家事勞動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內涵(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二)完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訂保全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包括明定夫或妻惡意處分財產之價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追加計算,不足部分並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使經濟弱勢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真正保障、家事勞動之價值得有公平合理之評價(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貳、婚姻之普通效力
問六:夫妻之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究何所指?
答:(一)依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本次修法增訂從事家務之夫或妻,可以家事勞動之方式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所以,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已由過去以有形的財產,修正為得以無形的家事勞動等方式分擔。
(二)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除法律或契 約另有約定」,查目前尚無其他法律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惟仍不排除將來可能有相關之規範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不同之規定,故本次修法乃預留一定空間,俾增訂相關制度規定時,本條即無須再配合修正。此外,家庭生活費用屬家庭自治之一環,且因家庭生活費用係規定於「婚姻之普通效力」一節,而非規定於「夫妻財產制」中,故應許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其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例如約定全部由一方負擔之情形)。

問七: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究應由夫或妻清償?
答:家庭生活費用在夫妻雙方內部關係中,固得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惟對外關係上,宜兼顧交易安全之保障,故本次修法增訂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問八: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其所生債務,是否因採用不同財產制而有所不同?
答:家庭生活費用乃維持圓滿婚姻共同生活基本需求之一,不因夫妻婚後採行何種財產制而有不同,故本次修法乃於「婚姻之普通效力」增設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規定,俾各種夫妻財產制得一體適用。而舊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均配合刪除之。

問九:夫妻依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所為之約定,應否依第一千零零七條及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
答:按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係規定於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並非第四節「夫妻財產制」以下之規定,故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所為之約定,應無須依第一千零零七條及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辦理登記。

參、夫妻財產制通則部分
問十:依第一千零十條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適用情形如何?
答:(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係夫妻一方有此事由,他方得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第二項則係夫妻雙方均得以該事由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至於本條各款項係適用於原採法定財產制而經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原採共同財產制而經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視各款項規定情形而定。分別說明如下: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均有適用。
2.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限於法定財產制。
3.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4.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5.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限於法定財產制。
6.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均有適用。
7.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8.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問十一:本次修法為何刪除通則中有關特有財產之規定?
答:修法前包括聯合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下,均有特有財產之規定,惟修法後之法定財產制,區分夫妻財產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已無特有財產,僅共同財產制下仍有特有財產。故本次修法刪除通則有關法定及約定特有財產之規定,將特有財產移列共同財產制中(增訂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範。

肆、法定財產制
問十二: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有哪些?區別實益何在?
答:(一)依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一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二項)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三項)」。
(二)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明確界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爰於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例如嫁妝或婚前受贈物);與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明文規定屬夫或妻各自所有。又為避免認定夫或妻之婚前或婚後財產產生爭議,並於同條增訂二種擬制規定:一種是「推定」,包括「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例如家中電視機無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另一種是「視為」,包括「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股息,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及「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三)又本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四)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實益在於: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婚前財產則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問十三: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又如何負擔債務?
答:(一)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簡化財產分類,廢除聯合財產制下「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之分類概念,改以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取代,無論係「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夫妻均各自保有其所有權。
(二)修正前聯合財產制對於夫妻之聯合財產,規定得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無約定時,則由夫管理。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聯合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與管理費用後,所有權始歸未任管理權之他方配偶所有;對於管理上必要之處分則可不經他方之同意。此等規定於夫妻之一方不為約定時,財產之管理權一律歸夫,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且不重視妻之權益。本次修法為確保夫妻權益之平等,並保障交易安全,乃修正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為:「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並刪除第一千零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規定。至於修正後夫或妻個別財產之管理費用,應由夫或妻各自負擔,乃屬當然。
(三)依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夫妻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之責任,係依財產種類之不同而區分責任歸屬,其內容不但複雜且不易辨別,實務運作上亦十分困難。為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並兼顧交易安全,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夫妻之一方如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向他方請求償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問十四:何謂「自由處分金」?其立法目的為何?
答:本次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問十五:是否在家操持家務之一方(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才可請求自由處分金?雙薪家庭適用嗎?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無論夫妻係一方工作,他方為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或夫妻雙方均有工作之雙薪家庭,均可由夫妻雙方協議自由處分金。

問十六:如何協議自由處分金?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對於自由處分金之協議方式並未加以限制,以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均可,故夫妻雙方可自行協議,亦可至律師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協議。

問十七:如夫妻對於自由處分金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或酌定?可否聲請法院調解?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自由處分金之前提,必須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如夫妻未為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則無請求權,並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同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亦須有請求權基礎,故如夫妻協議不成,亦不能請求法院調解。至於夫妻如已達成自由處分金之協議,如夫妻協議每月由夫給予妻一萬元之自由處分金,嗣後夫反悔不給時,因夫妻原已達成協議,故妻得以該協議(契約)不履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夫給付自由處分金,乃屬當然。

問十八:依新修正之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為何就其婚後財產,仍互負報告之義務?又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而他方拒絕時,應如何處理?
答:(一)依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雖已無「聯合財產」、「原有財產」之概念,但基於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對雙方財產狀況之瞭解仍有必要,故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爰修正為:「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二)又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既已規定夫妻互負報告義務,如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而他方拒絕時,應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他方報告,如仍不履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怠金。

問十九: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答:(一)財產種類: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新制:各自所有。舊制: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新制:各自管理。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新制:各自負擔。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新制:各自使用、收益。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舊制: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舊制: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制: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4. 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舊制:1.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舊制:無。

問二十: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答:(一)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2. 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3. 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茲舉例如下: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一百萬元,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五十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兩願離婚,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五百萬元,其中三十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二十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十萬元,共有二百萬元,另負債四十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
甲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乙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 =125)一百二十五萬元。

問二十一:本次修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有何意義?
答:(一)本次修法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但若已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應允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爰增訂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二)舉例如下:甲夫乙妻結婚已數十年,婚後甲努力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二人並未育有子女,甲因愛妻情深,每每將工作所得購屋登記於乙之名下,嗣後甲因積勞成疾,因病去世,其名下並無財產,而乙名下則有房屋三棟,試問:甲之父母得向乙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甲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向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上開案例,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經立法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故甲一旦死亡,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甲的父母或其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問二十二:為保全並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本次修法增修哪些規定?
答:(一)增訂相關規定,以落實未來剩餘財產之分配:夫妻雖各具獨立人格與經濟自主權,但婚姻乃男女雙方為維繫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為保障婚姻生活之和諧,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明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又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精神,增訂一方對他方惡意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惟為避免撤銷權遭濫用,並保障交易安全,對此撤銷權之行使另設一定除斥期間之限制規定(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二)修正與補強現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使更合理,並落實對婚姻弱勢一方之保障:1.將具一身專屬性與婚姻貢獻、協力無關之「慰撫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2.為免夫或妻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而未先行補償,致影響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範圍,爰明定其計算關係,以示公平;3.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一方惡意處分之婚後財產,得追加計算其價額,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並明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與應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基準,以杜爭議;4.增訂夫或妻應給付差額之一方,不足清償他方應得之分配額時,他方得對一方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受領之第三人請求返還及其例外,與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伍、共同財產制
問二十三:共同財產制有幾種?
答: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制包括「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二種。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者,即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如果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者,則屬「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問二十四:何謂「勞力所得」?
答:(一)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例如:以勞力所得購買彩券獲得之彩金是勞力所得之代替利益),亦屬勞力所得。又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參照)
(二)依第一千零四十一條之立法理由認為:勞力所得亦包括寫作等勞心所得在內。

問二十五:何謂「特有財產」?
答:(一)依新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
(二)特有財產之範圍: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問二十六:採一般共同財產制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債務如何清償?
答:(一)採一般共同財產制時,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惟其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二)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要(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項)。
(三)至於夫或妻之「特有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由夫妻各保有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四)共同財產制下,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是以,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問二十七:採一般共同財產制下,對於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之處理有何不同?
答:(一)所有權:共同財產:公同共有。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二)管理權:共同財產:共同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三)管理費用負擔: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四)處分權: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問二十八: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如何分割其財產?
答:依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自取回;至於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但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問二十九:修法前後之一般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一般共同財產制,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共同財產之管理權:修法後:共同管理。修法前:由夫管理。
(二)共同財產之處分權:修法後: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修法前: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三)債務清償責任:修法後: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負責。修法前: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四)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修法後: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修法前: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修法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修法前: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問三十:修法前後之所得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所得共同財產制,其差異如下:
(一)財產種類:修法後:包括勞力所得財產及勞力所得以外財產。修法前:包括所得財產及原有財產。
(二)財產關係:修法後: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修法前: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陸、分別財產制
問三十一: 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差異何在?
答: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主要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一)有婚前及婚後財產之區分(二)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三)夫妻得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四)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五)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問三十二:民法親屬編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管理權:修法後:夫妻各自管理。修法前: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二)債務清償責任:修法後: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修法前: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修法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修法前: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柒、施行效力
問三十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之意涵如何?
答:本次修法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其理由在於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而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係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者。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屬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故增列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使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

問三十四: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有關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是否以該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有關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僅限於本次修法後始有適用。

問三十五: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是否以該處分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有關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以該處分行為發生於本次修法後者,始有適用。

問三十六: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夫妻因判決離婚者,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如夫妻於本法修正前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於新法修正公布後始經法院判決者,有關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究應依新修正規定之「起訴時」計算?或依修法前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判決確定時)計算?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夫妻於本法修正前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於新法修正公布後始經法院判決者,有關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仍應依修法前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即判決確定時)作為計算婚後財產價值及範圍之時點。

, , , , , , , , , , , , , , , ,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告]夫妻財產分開制登報如何辦理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縣**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條文(夫妻財產制部分)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第一千零零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零七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千零零八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第一千零十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第一千零十三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四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十八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一千零十九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 慰撫金。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一千零四十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刪除)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條文(夫妻財產制部分)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六條之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 , , , , , , , , , , , , , , ,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彰化地方法院拍賣公告-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屋,法院拍賣車,法院拍賣物品,法院拍賣,法院拍賣機車,法院拍賣公告,法院拍賣房屋,法院拍賣土地,地方法院拍賣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0~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專門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分類廣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 , , , , , , , , , , , , , , , , , ,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司法院法拍公告/法拍屋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拍賣公告.jpg 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拍公告登報/法院拍賣公告刊登價格費用如何計費、計算、計價?

法拍屋拍賣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無論您在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隔日即可見報。
報紙廣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免費排版、免費打稿,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以太平洋日報廣告、都會時報分類廣告為主。
委刊代理全國便宜低價法院公告,並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聯合報、中時、自由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法院拍賣公告登報注意事項、流程、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公告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第三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刊登法院公告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民事裁定登報/公示催告新聞紙登報

法院公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請求離婚事件/本票裁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宣告死亡報紙廣告登報。分類廣告刊登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網路廣告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公告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報紙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報紙廣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支票接排.jpg股票接排.jpg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支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民事裁定相關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0&FP=59010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拍公告/法拍屋拍賣公告刊登報法院法拍公告|台南法院公告刊登拍賣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台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登報流程、注意事項、辦法!
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2.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3.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院法拍屋登報價格及登報格式?

法院法拍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刊登報紙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隔日即可見報。
免費打稿、免費排版,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刊登,並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時報、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土地加建物1筆.jpg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
(ㄧ)票據:
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
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
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
(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ㄧ)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ㄧ>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10時30分。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土地加建物1筆.jpg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 , , , , , , , , , , , , , , , , , ,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司法院法拍公告|台南法院公告刊登拍賣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台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登報流程、注意事項、辦法!
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2.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3.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院法拍屋登報價格及登報格式?

法院法拍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刊登報紙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隔日即可見報。
免費打稿、免費排版,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刊登,並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時報、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土地加建物1筆.jpg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
(ㄧ)票據:
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
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
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
(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ㄧ)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ㄧ>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10時30分。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土地加建物1筆.jpg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 , , , , , , , , , , , , , , , , ,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拍公告/法拍屋拍賣公告刊登報 司法院法拍公告|台南法院公告刊登拍賣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台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登報流程、注意事項、辦法!

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2.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3.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院法拍屋登報價格及登報格式?

法院法拍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刊登報紙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隔日即可見報。
免費打稿、免費排版,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刊登,並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時報、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
(ㄧ)票據:
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
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
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
(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ㄧ)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ㄧ>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上午10時30分。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土地加建物1筆.jpg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jpg 法院公告刊登-公示送達公告登報

法院公告如何刊登?如何刊登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各類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如有其他附件、函、通知書、附記,刊登情況如下:
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及民事裁定全文及行使權利函。(須刊登)
通知書、附記。(不須刊登)

公示送達公告案件登報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法院公示送達刊登費用價格及登報格式?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法院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元起。只要您將資料傳真或mail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我們公司會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如何刊登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法院公告?
海外版、國外版法院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費用及登報格式?
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刊登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報紙刊登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本公司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我們公司會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聯合報,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刊登海外版(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

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法院公告刊登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30&FP=59051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海外航空版.jpg 刊登台北/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海外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刊登公告新聞紙翻譯泰國文、法語、德文、韓語、日語、西班牙語、英語(英文)、越南文、印尼文等外藉語言之國外地區版、國際版航空版報紙刊登。判決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等海外航空版公告登報以履行同居義務、停止親權事件、離婚失蹤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為主。如需翻譯為外國語文,請將全文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刊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苗栗.jpg 附記內容(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問: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報紙?
答:專營公告報紙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較便宜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刊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某報刊登)。

問:刊登法院公告主要有哪些項目?
答:
公告項目主要有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房屋、土地、動產)、海外版公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提存所公告、債權催告登報等報紙公告。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宣告死亡,開具遺產清冊,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死亡事件公告,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聲請限定繼承公告,報紙限定繼承事件,遺產限定繼承,遺產聲明法定繼承登報,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送達(給付票款事件,刊登離婚事件公告,損害賠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法院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公告,清償借款事件,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刊登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協議事件,返還借款事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償還公費事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停止親權等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催告(支票票據遺失,股票證券遺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遺失證券事件)
法拍屋拍賣公告(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
國外航空版公告(夫妻不履行或未履行同居義務,催告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判決離婚申請,判決離婚登記)
夫妻分別財產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提存所公告(清償提存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返還提存物事件)

問:刊登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告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答:
一、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二、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三、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四、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a.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b.刊登法院公告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c.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d.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e.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f.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最重要的是刊登前 注意公文附註(有註明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地方版)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還是有些地方法院會要求民眾刊登全國版的。所以一定要注意。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 案件又要重登補辦重登,補辦費需再繳費用。 各項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問:刊登國外公示送達公告需先準備甚麼?
答: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問:刊登海外版 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答: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問:刊登離婚國外公示送達主要事件為何?
答: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問: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如何刊登?
答: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 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

問:刊登報紙海外版公告作業時間要多久?要去哪裡買報呢?
答:只要您確認刊登後將資料傳真或E-MAIL至本公司,隔天即可見報。因為報紙在海外發行,因此我們會寄報紙及收據到您府上您不用報,如有代寄法院需求也會提供服務。

大陸地區配偶(如港澳地區新娘/大陸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東南亞地區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海外航空公告相關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30&FP=59051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專業刊登新聞紙.jpg 法拍公告-刊登法院拍賣土地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法院拍賣公告方法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法院法拍公告注意事項
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推事排定→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稅→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日期→發款→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法院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法院特別拍賣/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法院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法院刊登法拍屋公告

地方法院法拍屋,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士林地方法院法拍屋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執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土地加建物2筆.jpg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拍賣公告.jpg司法院法拍公告-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公告法拍屋,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苗栗地方法院法拍屋。廣告登報報紙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院法拍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公告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第三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報: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2.未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
3.內容變更:拍賣條件有變更,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不點交變有點交。
4.內容有誤: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
5.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會暫停拍賣。
6.暫緩執行: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停止拍賣三個月,可聲請兩次,計六個月。

法拍屋撤回的原因?
1.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
2.特別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流標),即視為撤回;債權人要重新鑑價,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告法拍屋-刊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拍公告

南投地方法院法拍公告,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屋,法拍屋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等新聞紙刊登。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投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應買資格或條件,詳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
三、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有關事項: 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張貼於本院投標室公告欄及公告於在本院網站"
http://ntd.judicial.gov.tw/big5/UserFiles/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綜合事項.doc")。附表:

土地加建物2筆.jpg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法拍公告-刊登新聞紙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刊法院公告-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屋,司法院法拍公告,法拍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公告,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院法拍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次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板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99年*月*日上午10時。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土地.jpg

法院拍賣公告方法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拍賣公告內容
1、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
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流程及時間
拍定→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專業刊登新聞紙.jpg 公示催告支票遺失-刊登新聞紙公告 請進支票遺失登報費用,支票遺失如何處理,支票遺失怎麼辦,支票遺失,支票遺失處理,支票遺失登報

刊法院民事裁定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支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支票遺失相關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64&FP=59196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全國版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公示催告刊登公文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刊登公告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支票/股票遺失相關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64&FP=59196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限定繼承公告.jpg [法院公告]限定繼承如何辦理?限定繼承財產清冊,限定繼承登報費用,限定繼承範例範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費用,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修法

刊法院民事裁定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廣告登報報紙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有無期限?
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限定繼承應備哪些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2.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3.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4.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限定繼承應繳多少費用?
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司法院法拍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登報司法院法拍公告,南投地方法院法拍公告,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公告,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公告,桃園法拍公告,屏東縣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彰化員林法院法拍公告,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公告,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公告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刊登報紙法院法院公告拍賣/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減價特別拍賣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證券遺失登報/本票裁定/宣告死亡公告/限定繼承登報/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事件/簡易庭/民事裁定報紙廣告/法院民事判決/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登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士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3時整。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查封筆錄均揭示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 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板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間清償債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99年*月*日上午10時。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支票公示催告

刊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起(每字不到一元)。報紙分類廣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嘉聯報業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支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註1>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1: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
註2: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告刊登]法定夫妻財產制登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縣**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嘉聯報業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如何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依據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另依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就其規定,若夫妻同意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則夫妻得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有之財產,其申請夫妻分別財產制注意事項如下: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失其效力。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告刊登-中國郵報/太平洋日報

公示催告公文登報注意事項
限登全國版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如未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街*號*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支(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註1>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1: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
註2: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民事裁定辦理限定繼承登報-最便宜的報紙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報業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
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1154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1155條(刪除)
第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1159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1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市**區**路**號**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8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報紙分類廣告-刊登 法院公告 登國外版

分類廣告刊登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網路廣告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公告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報紙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報紙廣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特價優惠。

嘉聯報業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專業報紙刊登-印尼文、泰國文、法語、德文、韓語、日語、西班牙語文、英文(英語)、越南文等外藉語言之國外地區版、國際版航空版刊登法院公告。判決公告、公示送達公告、民事裁定等國外航空版公告登報以履行同居義務、停止親權事件、離婚失蹤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為主。如需翻譯為外國語文,請將全文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 彰院***99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00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員林鎮中正路36號)家事法庭公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ㄧ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問:刊登離婚國外公示送達主要事件為何?
答: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問: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如何刊登?
答: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 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

問:刊登報紙海外版公告作業時間要多久?要去哪裡買報呢?
答:只要您確認刊登後將資料傳真或E-MAIL至本公司,隔天即可見報。因為報紙在海外發行,因此我們會寄報紙及收據到您府上您不用報,如有代寄法院需求也會提供服務。

問:刊登國外公示送達公告需先準備甚麼?
答: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問:刊登海外版 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答: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拍賣公告

民事執行處動產拍賣(機汽車/機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拍賣、銀行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公告、特別變賣、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四拍)等地方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新聞紙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法拍屋公告及方法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查封筆錄均揭示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 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司法院法拍公告-刊登土地拍賣公告每字不到一元法院法拍車公告,如何購買法拍土地,台南縣地方法院法拍土地,屏東法院法拍屋

嘉聯報業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99*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字第*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拍賣公告內容
1.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流程/時間
拍定→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法拍屋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9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拍屋第一次拍賣投標時間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法拍屋第二次拍賣投標時間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法拍屋第三次拍賣投標時間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流標)。法院就須再一 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公告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第三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台北/台中地方法院公告]支票股票遺失登報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街*號*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遺失股票,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2. 原留印鑑。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4. 身分證影本一份。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遺失支票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支(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註1〉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1: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
註2: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分類廣告刊登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網路廣告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公告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報紙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報紙廣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太 平 洋 日 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執行狀/執行時效

本票裁定聲請狀範例

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元整,及自利息起算日(通常是到期日的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票二張,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據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期 面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 本票號碼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本票正本二張
中華民國○○年○月○日(遞狀當天日期)
具狀人:○○○(簽名蓋章)

公示送達聲請狀範例

公示送達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為聲請公示送達事:
查 鈞院100年度票字第○○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業蒙 鈞院受理在案。詎料相對人因負債累累,已潛匿無蹤,經聲請人再三查訪,其戶籍雖未遷移,惟查不出其居住所在,有戶籍謄本可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裁定准予將送相對人□□□之文書公示送達,俾利終結而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具狀人:□□□(簽名蓋章)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公示送達如何登報?何時登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1)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2)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二、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三、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一)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二)債務人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四、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可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4.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新聞紙]民事聲請公示送達送達證書效力,送達證書期限,如何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登報,國外公示送達,寄存送達,聲請公示送達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

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股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高98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全國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費用及聲請書狀範例

刊登法院公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請求離婚事件/本票裁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宣告死亡登報紙

民事裁定寫聲請狀聲請確定證明書(要寫上案號及股別)範例
民事聲請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
訴訟金額:新台幣*元
聲請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債權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樓
郵遞區號:***電話:(**)****-****

相對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
郵遞區號:***電話:(**)****-****
為聲請核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已為確定之確定證明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規定,業由 鈞院於民國99年**月**日裁定強制執行在案,現已為確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 鈞院付與該案之確定證明書。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蓋章)
註:上列僅供參考,實際依各法院規定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號
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住**縣*市*路*段*號*樓
送達代收人***住**縣*市*路*段*號*樓
相對人***住**市*區*街*號*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4.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股票遺失怎麼辦?催示公告我要豋報廣告登法院公告,登報公告,登報文稿,登報紙,登報費用,民事裁定公告,報紙廣告,報紙廣告刊登,報稿刊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刊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每字不到一元)。報紙分類廣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股票遺失登報網路相關資訊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13.html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64&FP=59196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70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註1>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1: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
註2: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我要刊登報紙廣告]提存所公告-提存物之權利/受取人登法院提存所公告無論您在桃園、嘉義、台中、台北、板橋、高雄或士林、新竹、台南等縣市,全國各縣市皆可登報服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99)**字第****號
主旨:本院受理99年度*字第****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就98年度**字第****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
主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99)**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字第****號提存人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與受取權人***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項、第151 條第2項。
主任***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領取的原因
1.依提存通知書。
2.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附具之文件:
A.繳交原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日報一天,並將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公告期間為二十日。
B.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 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C.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必要時法院 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印鑑證明書。如請求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D.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E.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係領取政府機關提存之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者,得先向提存之政府機關申請變更受取人為該繼承人,持同變更文件,始可領取。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 前死亡,其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其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並逕向該機關申領補償費。
F.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請求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 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G.領取地價補償費應提出對待給付:「繳回土地所有權狀」者,如土地所有權狀面積超過徵收面積,應向主管地政事務所更換新權狀,將徵收面積之權狀繳回;但權狀遺失,或無法另行更換權狀者,應逕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求刪除對待給付。如提存書上受取人住址與提存通 知書所載不符,並得向各該機關請求更正。
H.徵收之土地,如有抵押權、地上權設定者,應提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取得抵押權人、地上權人附有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之書面同意領取證明文件;或經原提存之政府機關出具已為刪除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
I.請求領取地上物補償費者,提存物受取人應依對待給付條件,或提出主管機關發給已完成對待給付條件之證明文件。
J.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 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 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K.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請求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 ;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L.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制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 ,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領取」章 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或其他代理國庫之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百三十條)

異議及抗告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提存的原因
1.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例如民法第368條、第905條、第907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2條等。
2.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五條)。

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2.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 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3.提存人應持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逕向法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每件徵收新台幣五百元),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其擔保品如係 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再持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4.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 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制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5.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6.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2.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三三條、破產法第一四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等。

管轄的法院
1.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法第四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三一四條)。
2.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四條)
3.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4.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5.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應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
2.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3.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4.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
5.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6.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如何辦理取回提存物

取回的原因
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存人原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及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如地址不同者,亦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附具之文件:
A.繳回原提存書,如原提存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六大張類之日報一天,並將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
B.依據下列原因請求取回者,並應分別提出各該規定所需之證明文件:
a.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或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証明書。
b.以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原因者,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c.依法令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証明書。
d.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或於筆錄內同意返還擔保物為原因者,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
e.以在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為原因者,應提出由民事執行處發給未聲請執行証明書、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書或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之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f.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為原因者,應提出:(1).受取權人之同意書及其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如為公司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2).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同意取回之執行、調查、言詞辯論等筆錄影本。(3).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筆錄,並留存其身分證影本。(4).受取權人之地址與裁判或提存書上所載不同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g.擔保提存以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原因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原因者; 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 明而未證明為原因者;應先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裁定確定後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h.其他經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或變換提存物已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i.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取回處分書。
j.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指定之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者,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C.親自取回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與其代表人或管 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 代替。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 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D.委任代理人聲請取回,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並加蓋該印章。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E.僑居國外提存人請求取回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取回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 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F.委任他人提領提存物一律附具提存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
G.由提存人之繼承人請求取回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取回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取回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取回」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1.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2.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3.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逾十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異議及抗告
1.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修正提存法全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提存所之設置,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第三條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書記官兼辦之。
第四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五條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六條 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第七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第八條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第九條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四、提存之原因事實。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六、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七、提存所之名稱。八、聲請提存之日期。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提存書類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條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並收清提存物後,應作成收據聯單,連同提存書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前項聯單之通知聯及提存書,提存物保管機構得交提存人逕行持送該管法院提存所。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償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第十二條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十三條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提存所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前項代為受取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四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第十五條 前條提存物為物品者,於提存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時,提存物保管機構得報經該管法院提存所許可拍賣提存物;其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拍賣、出賣及其他費用後,將其餘額交由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自提存之翌日起經六個月後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亦同。提存物保管機構依前項規定為拍賣或出賣時,應通知提存人及受取權人。但不能通知者,拍賣或出賣不因而停止。提存物依法應歸屬國庫時,其價值已滅失者,以廢棄物處分之。
第十六條 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七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八條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屆滿時,提存物經扣押或有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其他依法律規定不能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情形,或因爭執孰為受取權人之訴訟已繫屬者,除別有規定外,得自撤銷其扣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第二十條 提存物不能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二十五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前項情形,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得於歸屬國庫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相當於提存物歸屬國庫時之價額。
第二十一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第二十三條 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前項提存事件,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第二十四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第二十六條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為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者,亦同。
第二十八條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存之事件,提存物歸屬國庫之期間,依下列規定:一、自提存之翌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清償提存事件,適用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二、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五年之擔保提存事件,適用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已逾五年但尚未解繳國庫之擔保提存事件,自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仍得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取回。三、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提存事件,亦適用之。四、自提存之翌日起已逾二十五年之提存物未歸屬國庫之提存事件,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得於二年內聲請領取或取回。未逾二十五年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限未滿二年者,延長為二年。本法修正施行前提存已逾十年應歸屬國庫之清償提存事件,如其提存通知書在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內,未經合法送達或公告,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補行送達或已解繳國庫者,受取權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但以卷宗尚未依法銷毀者為限;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未送達且尚未解繳國庫者,應補行送達,受取權人得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
第三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由國庫墊付。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提存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院收到提存書或請求書後,應於一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五日內調查完畢,並於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處理完畢。
第 3 條 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左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一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二 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三 提存物與提存書之記載,是否完備。四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前項審查,由提存所佐理員報請提存所主任核定。
第 4 條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當場命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 5 條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當事人、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左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一 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 調查人員之姓名。三 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四 到場當事人、代理人、關係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五 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受調查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提存所調查人員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第 6 條 提存所,應置左列簿冊:一 提存事件收件簿。二 提存事件辦案進行簿。三 其他依法令備置之簿冊。第 7 條 關於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之期間,自提存之翌日起算,但因提存物之品質或數量不合,而命補正者,應自補正或補正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 8 條 提存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後段所定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係指中央銀行或其轉委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而言。地方法院院長,依提存法第七條第二項指定保管提存物者,不得以個人經營之處所為之。
第 9 條 提存物保管人,依提存法第十四條規定拍賣提存物,應報請法院提存所轉送該管法院裁定許可。前項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法院公證人、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商會之證明。拍賣期日應報知提存所,並通知提存人及債權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停止進行。拍賣或變賣之提存物,扣除拍賣、變賣、保管及其他費用後,其餘額應由原保管人代填國庫存款書一式六份。提交當地代理國庫銀行之該管法院提存款戶保管之。並由原保管人將其情形及計算書,報請法院發還保管品寄存證。
第 10 條 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者,提存所得命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提存人填報受取權人住所錯誤或不明確者,應限期命其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予補正或公示送達者,提存所得依職權調查或逕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 12 條 (徵收土地住所變更之處理)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之提存,土地或建物所有人原登記之住所有變更,致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通知聲請提存機關查明新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第 13 條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聲請公示送達者,應否准許,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其聲請有欠缺者,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其聲請經駁回者,以不聲請公示送達論,受取權人送達處所不明者,應由提存所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 14 條 提存通知書因受取權人死亡無法送達者,提存所應命提存人查報或依職權查明繼承人姓名、住所後對之送達。其繼承人有數人者,通知其共同領取提存物。
第 15 條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為提存者,提存所應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 16 條 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第 17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第 18 條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存人得取回或聲請返還提存物期間屆滿後,其係現金,應由法院於「代存單」背面載明逾期未領歸屬國庫之旨,加蓋印信,並填具繳款書解繳國庫,如係物品,由法院洽商財政部處理之。
第 19 條 依提存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異議人及當事人為限。
第 20 條 聲請提存,應提出左列文書:一 提存書:提存人應購提存書一式二份 (附式一) 。依式逐項填明,由 提存人簽名或蓋章。二 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 (附式二) ,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三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 收款書一式六聯 (附式三) ,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應 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附式四) 。四 提存費繳款書:聲請提存應填具該繳款書一式六聯 (附式五) ,其提 存金額或價額未滿銀元五百元或為擔保提存者,免填。五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六 雙掛號郵票及信封:提存書應添附書就提存人及領取人姓名、住址、 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各一個。 (備 註:附式一~五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八) 第 26191-26208 頁)
第 21 條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物及提存費連同提存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
第 22 條 提存物為貴重物品時,應由提存人請求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及提存所邀請專家鑑定其是否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作成紀錄,其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者,當場會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蓋章原封交存,其費用由提存人支付。代理國庫之銀行,對於前項物品之真偽、品質、重量及價值,不負認定之責任。
第 23 條 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提存人為前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第一項提存物保管處所,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情形。
第 24 條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下列規定制作聯單:一 現金部分: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應於國庫存款收款書, 加蓋收款印章及日期,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存書 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第 四聯代存單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金之憑證,第 五聯留國庫記帳,第六聯代國庫備查簿。二 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部分: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應於國 庫保管品收入憑證 (附式六) ,加蓋收受印章及日期,第一、二、三 、聯由國庫機構留用,第四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 第五聯黏附於提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六聯交提存人收執,第 七聯保管品寄存證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物之 憑證。三 普通物品部分:法院提存所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應於保管品收入 憑證加蓋收受印章及日期,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 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 ,第四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物之憑證,第 五聯留存代備查簿。
第 25 條 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書及收清提存費後,應於繳款書加蓋收款印章及日期,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三聯由國庫存查或轉報,第四、五聯交該管法院記帳及轉送審計部,第六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附卷。
第 26 條 提存所收到前兩條之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構。
第 27 條 聲請取回提存物,應作成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附式六) ,為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同一之印章,並附具下列文件:一 原提存書。二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而請求取回時,應提出通知書。三 依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指定受取人無權受領而請求取 回時,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四 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而請求取回時,應提出法院裁判 書或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調解書或受擔保利益人同意 之證明文件。前項裁判確定證明書未提出者,提存所得向原法院查明。 (備 註:附式六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八) 第 26209-26216 頁)
第 28 條 聲請領取提存物,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附式七,) 由聲請人簽名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一 原提存通知書。二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 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 文件。三 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 人之文件。 (備 註:附式七~八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八) 第 26217-26220 頁)
第 29 條 前兩條之請求,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代理權之範圍。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者,前項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者,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代存物者,第一項之委任狀,並應附具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值在銀元一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兩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 30 條 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能提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必要文件者,提存所應為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聲明之。前項公告,應黏貼法院牌示處,並命登載新聞紙一日至三日。第一項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提存所應准許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第 31 條 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物,經提存所主任審核,認應准許者,應作成發還提存物通知單 (附式九) ,通知同院會計室核對帳卡,加編代傳票字號,並由出納室檢出原「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出納員印章發給聲請人。聲請人領取前項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 及印章。 (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 ,代理人代領時,亦同。 (備 註:附式九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八) 第 26221-26223 頁)
第 32 條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原封保管之貴重物品,領取人領取時,應當場自行驗明密封原封。
第 33 條 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該銀行之帳戶。
第 34 條 提存金之利息,應於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金時,由請求人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請求計算給付。提存有價證券請求利息或紅利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代向有關機構領取後,予以轉給或代替提存。
第 35 條 依提存法第十二條請求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代向有關機構領取後,代替原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第 36 條 保管機構保管金錢或有價證券以外之物品,得徵收保管費,但不得超過同類物品保管業所收取保管費用。
第 37 條 提存所應備有關提存用紙,附印填寫須知,分裝成套,供當事人使用,並得酌收工本費。
第 3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資料來源
http://www.6law.idv.tw/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限定繼承]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報紙廣告-太平洋報紙報紙刊登廣告,遺產繼承,新店市分類廣告,海外版公告,高雄市法院拍賣公告,刊登報紙廣告費用,台灣分類廣告,拍賣公告,股票遺失如何辦理

民事裁定公告刊登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民事裁定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民事裁定公告登報報紙及刊登價格費用?
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報紙廣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元起。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本公司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我們公司會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聯合、自由、中時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桃園縣**市**里**鄰**路**號**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456789號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456789號,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鄰**路**號**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包建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陳報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5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兒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渠等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無法詳細得知,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為其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是聲請人之陳報,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中院***98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中華民國99年*月*日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里*鄰*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號)於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市**街***巷**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市**區**路**號**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8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報紙廣告刊登公司-登報限定繼承民事裁定報紙刊登廣告多少錢,報紙廣告價格,登報廣告價格,法院公告範本,法院公告刊報,蘋果日報分類廣告網,自由時報登報費用,板橋地方法院公告,士林地方法院,蘋果日報登報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中院***98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中華民國99年*月*日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里*鄰*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號)於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刊法院裁定公告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
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1154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1155條(刪除)
第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1159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1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登報相關網站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71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11.html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51&FP=59147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太平洋日報電話-刊登國外版海外版航空版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英文刊登,登報全國版,登報海外版公告想要登國際航空版報紙

刊登報紙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以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為主。尤其以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海外航空版報紙。刊登海外版公告等以國際婚姻案件、清償債務事件、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判決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如需翻譯為外文,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專業處理外國語文刊登報紙-印尼文、泰國文(泰語)、法語、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英文(英語)、越南文等外藉語言之國際版航空版、海外地區版法院公告刊登。

法院公示送達 法院民事裁定 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投院**99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離婚事件,如公告事項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之下列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1.起訴狀繕本。2.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3.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股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高98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OOOO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整在本院第*辦公大樓家事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 彰院***99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00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員林鎮中正路36號)家事法庭公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ㄧ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與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
以上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廣告最便宜的報紙-限定繼承公示催告裁定費用報紙廣告,報紙廣告大小,報紙廣告公司,報紙廣告刊登費用,報紙廣告費用,線上報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中院***98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法院公示催告公文登報注意事項
核對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 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該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於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下來ㄧ定時間內將裁定內容全文刊登在全國版報紙1天。刊登後請再核對內容是否和公文內容完全一樣。報紙刊登後請自行保留報紙,於申報權利期限屆滿時再拿該份報紙整及公文影本到法院辦理除權判決。
 

刊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報紙分類廣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嘉聯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如何選定選任?如何處理?
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無人承認之繼承 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8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依民法第1178-1條 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一  編製遺產清冊。
二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遺產管理人之義務
1.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2.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遺產管理人之權益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其他規定
第118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1184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第1185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
管轄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聲請人。
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檢附文件: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為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之報紙等檢送1份至法院。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報紙刊登公告]法院公示送達聲請-國外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公告豋報,公示送達,公示送達 公告天數,公示送達 公告送達,公示送達 豋報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與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98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士院***98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號
原告***住臺北市****路**巷**號**樓訴訟代理人***律師被告***現住居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北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十三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公示送達公告相關資訊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07.html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66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16&FP=58998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民事裁定公告]士林/桃園地方法院公告刊載新聞紙-報紙廣告刊登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地址,家事法庭離婚判決,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高雄民事執行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士林簡易庭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內湖簡易庭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桃園簡易庭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刊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報紙分類廣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前提要件
1.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本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2.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程序程序:
1.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參照)。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本收發室。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6.查封以後,本處會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之以上者,應以銀行法規定之銀錢業者所簽發,並以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本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本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本院的公務車。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不限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標單,以昭公信。

民事執行地方法院查封拍賣須知
查封
一、債權人必須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權訴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在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門牌整編證明,及指封切結。指封切結應記載「茲因○○法院辦理○○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當場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請求查封,如查報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的文句,由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八、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債權人如有預納憲警的出差旅費,視為執行費用。
九、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十、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目前由民事執行處囑託澎湖縣政府(建物由建設局,土地由地政局)實施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查封物容易腐壞。3.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民事裁定寫聲請狀聲請確定證明書(要寫上案號及股別)範例
民事聲請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
訴訟金額:新台幣*元
聲請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債權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樓
郵遞區號:***電話:(**)****-****

 

相對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
郵遞區號:***電話:(**)****-****
為聲請核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已為確定之確定證明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規定,業由 鈞院於民國99年**月**日裁定強制執行在案,現已為確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 鈞院付與該案之確定證明書。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蓋章)
註:上列僅供參考,實際依各法院規定

民事裁定相關網站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65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0&FP=59010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06.html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南投、彰化地方法院-報紙刊登土地拍賣、法拍屋公告登報登報價格,報紙廣告費,報紙廣告刊登費用,報紙法院公告,蘋果刊登廣告,報紙廣告價位,刊登廣告,嘉義地方法院,登廣告報紙,廣告登報

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2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標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9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拍屋第一次拍賣投標時間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法拍屋第二次拍賣投標時間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法拍屋第三次拍賣投標時間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流標)。法院就須再一 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太平洋日報登報紙 廣告便宜費用-法院公告登報簡易庭民事裁定公告,法院民事裁定,國外公示送達登報,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

刊登國外版公告、海外航空版報紙那一報最便宜?
刊登海外航空版公告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刊登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報紙刊登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院公告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英文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刊登全國版及國內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都會時報及太平洋日報法院公告國內全國版刊登報紙最便宜,次為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價格較高及中時 聯合 自由 蘋果刊登價錢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法院登報公告主要有哪些內容項目?
法院公告項目主要有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拍賣公告刊登、法拍屋公告、海外航空版(國外版公告)、限定繼承公告、遺失公告(股票、支票、證券、票據等遺失)、夫妻財產制分開制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法院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公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基金會) 、宣告死亡、離婚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履行同居義務、遺產繼承---等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刊登報主要有哪些報紙?
法院公告登刊報紙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最便宜,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或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最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刊登廣告直接找報社登不是最便宜嗎?為何要找廣告代理商?
ㄧ般以為直接到報社刊登會比較便宜,其實錯了。
台灣報紙廣告多是代理商制,到報社刊登一般都是定價(最多是繳社價)是價格最高的,找廣告公司、廣告代理商登報最便宜。

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刊登報紙公告及登報價錢費用?

公示催告公告刊登報只需刊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廣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
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每字不到一元。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廣告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我們公司會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我要刊登公告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嘉聯報業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tw/index.asp


簡易庭民事裁定相關資訊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06.html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65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0&FP=59010
簡易庭公示送達相關資訊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07.html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66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16&FP=58998
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相關資訊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08.html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67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3&FP=5902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北簡易庭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地址:23146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址:23653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板橋簡易庭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三重簡易庭地址:24141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士林簡易庭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內湖簡易庭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桃園簡易庭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新竹簡易庭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3-275
苗栗簡易庭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臺中簡易庭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
豐原簡易庭地址:42743臺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沙鹿簡易庭地址:43344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大肚鄉、龍井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彰化簡易庭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埔里簡易庭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虎尾簡易庭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嘉義簡易庭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南簡易庭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高雄簡易庭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屏東簡易庭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東簡易庭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基隆簡易庭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宜蘭簡易庭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花蓮簡易庭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馬公簡易庭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金城簡易庭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報紙廣告-臺灣臺南地院法院公告-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報紙,報紙廣告刊登,英文報紙,報紙版面,報紙尺寸,刊登報紙,報紙廣告,報紙分類廣告,網路報紙,線上報紙

高雄法院簡易庭,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士林法院簡易庭,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新店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簡易庭,法院簡易庭,簡易庭判決,地方法院簡易庭,法院簡易庭地址,三重簡易庭,士林簡易庭,中壢簡易庭,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民事簡易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金額
為減少煩雜的訴訟程序與縮短民眾耗費在訴訟上的時間和金錢,各地方法院自八十年七月起分別設置簡易庭,受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簡易訴訟程序、非訟及其他等案件,又因案件的性質不同,分為刑事簡易庭和民事簡易庭。
就民事方面,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其標的金額、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當事人亦可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適用簡易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有關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有關以下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參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部分)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收到法院判決,被告仍拒不履行清償債務,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廣告登報報紙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元(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股)領取。
二、通知書以黏貼本庭1樓牌示處,係通知此事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北院***99年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店簡字第*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一樓、第*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全國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中院**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99年度中簡字第****號原告官***及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簡***99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間返還互助會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公示送達公告,何謂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證書,存證信函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登報,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程序,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程序,法院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聲請狀,國外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格式,公示送達範本,申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要件,支付命令 公示送達,本票裁定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效力,刊登公示送達,如何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範例,聲請公示送達
相關網站資訊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16&FP=58998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66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07.htm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北簡易庭
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
地址:23146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地址:23653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板橋簡易庭
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三重簡易庭
地址:24141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士林簡易庭
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內湖簡易庭
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桃園簡易庭

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
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新竹簡易庭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
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
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3-27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苗栗簡易庭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中簡易庭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

豐原簡易庭
地址:42743臺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沙鹿簡易庭
地址:43344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大肚鄉、龍井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埔里簡易庭
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
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虎尾簡易庭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
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
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簡易庭
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
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南簡易庭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
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
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
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簡易庭
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
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
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
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屏東簡易庭
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
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東簡易庭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基隆簡易庭
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簡易庭
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
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簡易庭
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
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馬公簡易庭
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金城簡易庭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事務分配區域: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法拍公告-法院法拍屋 法院公告報紙地方法院拍賣,法院拍賣屋,法院拍賣車,法院拍賣土地資料,法院拍賣物品,台中法院拍賣,法院拍賣機車,法院拍賣,法院拍賣公告,法院拍賣房屋,法院拍賣土地

高雄市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高雄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土地拍賣公告,高雄地方法院公告,高雄地方法院拍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土地,高雄地方法院拍賣公告,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公告,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高雄法院土地拍賣公告,高雄法院拍賣房屋,高雄法院法拍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雄院*98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當日99年*月*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當眾開標。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0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OO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OOO住OO市OO區OO路O段00號00樓 電話:00-0000000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OOO

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刊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拍賣底押物裁定,因為是非訟事件,不管有沒有送達都可以確定,因為沒有送達的話,可以用公示送達即可確定。待拿到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但是要是執行程序終結還沒有賣出的話,每次執行就要繳一次執行費。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需更完整詳盡資料可參考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網站

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拍賣抵押物 費用,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如何拍賣抵押物,拍賣抵押物執行,拍賣抵押物程序,拍賣抵押物裁定費用,申請拍賣抵押物,拍賣抵押物管轄法院
拍賣抵押物裁定費用,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效,拍賣抵押物裁定抗告,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 公示送達,拍賣抵押物裁定收費,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拍賣抵押物裁定範本,拍賣抵押物裁定規費,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時效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法拍屋-法院拍賣屋 房屋報紙廣告法拍土地,如何購買法拍土地,法拍土地增值稅,法拍土地查詢,法拍土地不點交,法拍土地買賣,法拍土地點交,法拍土地過戶,法拍公告-法院法拍公告,司法院法拍公告,法拍公告應買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 1681 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 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 之。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 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 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 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法拍屋買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 法院收狀 → 民事執行處分案 → 執行處推事排定 →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 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 → 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 第一次拍賣 → 第二次拍賣 → 第三次拍賣 → 應買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稅 → 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 製作分配表 → 訂出分配日期 → 發款 → 拍定人聲請點交 →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 書記官現場履勘 → 強制執行點交 → 執行完畢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拍賣公告內容
1 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 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 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 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特別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8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應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ㄧ)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應買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應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如為支票,應加劃平行線。(二)保證金繳納收據應附入表示應買聲請狀,未附保證金繳納收據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款之票據者,其應買表示無效。(三)許其承買時,保證金抵充價款,未許承買時,通知領回保證金。(四)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時,應買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為買受表示之期限:自本院公告揭示日(民國99年7月22日)起3個月內,期間有人經本院許可應買時,公告即失其效力。
四、為買受表示之方法:具狀聲明並同時繳納保證金。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2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0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OO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OOO住OO市OO區OO路O段00號00樓 電話:00-0000000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OOO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夫妻財產制度-財產制登記法院公告地方法院登記處,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高雄地方法院登記處,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高雄市地方法院登記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台中地方法院登記處,板橋地方法院登記處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 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99士院**字第0990******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住所:台北市**路*段**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987654321號)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縣**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2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tw/index.asp


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
日期:92.1.21
內容: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

 

壹、修正目的與修正原則
問一:夫妻財產制之修正原則為何?
答: 夫妻財產制係規範夫妻間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因以夫妻為規範對象,故修法首重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又於夫妻內部關係上,注意維護婚姻生活之和諧;於外部關係上,對於財產交易安全之保障亦兼籌並顧。此外,為落實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本次修法除加強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更在相關規定彰顯對於家事勞動價值之肯定(如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等)。故本次修法即在實現並平衡「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保障財產交易安全」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等四大原則。

問二: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有哪些規定?
答:
(一)確立以分別財產為基本架構之法定財產制,並刪除「聯合財產制」之名稱,承認夫妻各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千零十八條),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之法定財產制(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二)於法定財產制及約定分別財產制中,明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三)將共同財產一律由夫管理之規定修正為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例外亦得約定由一方管理(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以符合共同財產之本質,並落實男女平等原則。
(四)補強、增訂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相關規定,以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並保障婚姻弱勢之一方,追求實質之男女平等(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問三:本次修法為維護婚姻生活和諧有哪些規定?
答: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
(二)增訂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
(三)明定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問四:本次修法為保障財產交易安全有哪些規定?
答:
(一)增訂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二項)。
(二)增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二項)。
(三)對於夫或妻之一方行使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所定撤銷權,增設短期除斥期間之規定,以維護交易安全(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四)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明定夫或妻於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問五:本次修法為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有哪些規定?
答: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言之,家事勞動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內涵(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二)完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訂保全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包括明定夫或妻惡意處分財產之價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追加計算,不足部分並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使經濟弱勢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真正保障、家事勞動之價值得有公平合理之評價(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貳、婚姻之普通效力
問六:夫妻之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究何所指?
答:
(一)依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本次修法增訂從事家務之夫或妻,可以家事勞動之方式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所以,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已由過去以有形的財產,修正為得以無形的家事勞動等方式分擔。
(二)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除法律或契 約另有約定」,查目前尚無其他法律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惟仍不排除將來可能有相關之規範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不同之規定,故本次修法乃預留一定空間,俾增訂相關制度規定時,本條即無須再配合修正。此外,家庭生活費用屬家庭自治之一環,且因家庭生活費用係規定於「婚姻之普通效力」一節,而非規定於「夫妻財產制」中,故應許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其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例如約定全部由一方負擔 之情形)。

問七: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究應由夫或妻清償?
答:家庭生活費用在夫妻雙方內部關係中,固得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惟對外關係上,宜兼顧交易安全之保障,故本次修法增訂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問八: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其所生債務,是否因採用不同財產制而有所不同?
答:家庭生活費用乃維持圓滿婚姻共同生活基本需求之一,不因夫妻婚後採行何種財產制而有不同,故本次修法乃於「婚姻之普通效力」增設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規定,俾各種夫妻財產制得一體適用。而舊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均配合刪除之。

問九:夫妻依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所為之約定,應否依第一千零零七條及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
答:按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係規定於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並非第四節「夫妻財產制」以下之規定,故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所為之約定,應無須依第一千零零七條及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辦理登記。


參、夫妻財產制通則部分
問十:
依第一千零十條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適用情形如何?
答:
(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係夫妻一方有此事由,他方得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第二項則係夫妻雙方均得以該事由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至於本條各款項係適用於原採法定財產制而經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原採共同財產制而經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視各款項規定情形而定。分別說明如下:
1.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均有適用。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限於法定財產制。
3.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4.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5.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限於法定財產制。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均有適用。
7.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限於共同財產制。
8.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包括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問十一:本次修法為何刪除通則中有關特有財產之規定?
答: 修法前包括聯合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下,均有特有財產之規定,惟修法後之法定財產制,區分夫妻財產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已無特有財產,僅共同財產制下仍有特有財產。故本次修法刪除通則有關法定及約定特有財產之規定,將特有財產移列共同財產制中(增訂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範。

肆、法定財產制
問十二: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有哪些?區別實益何在?
答:
(一)依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一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二項)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三項)」。
(二)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明確界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爰於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例如嫁妝或婚前受贈物);與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明文規定屬夫或妻各自所有。又為避免認定夫或妻之婚前或婚後財產產生爭議,並於同條增訂二種擬制規定:一種是「推定」,包括「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例如家中電視機無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另一種是「視為」,包括「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股息,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及「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三)又本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四)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實益在於: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婚前財產則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問十三: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又如何負擔債務?
答:
(一)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簡化財產分類,廢除聯合財產制下「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之分類概念,改以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取代,無論係「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夫妻均各自保有其所有權。
(二)修正前聯合財產制對於夫妻之聯合財產,規定得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無約定時,則由夫管理。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聯合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與管理費用後,所有權始歸未任管理權之他方配偶所有;對於管理上必要之處分則可不經他方之同意。此等規定於夫妻之一方不為約定時,財產之管理權一律歸夫,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且不重視妻之權益。本次修法為確保夫妻權益之平等,並保障交易安全,乃修正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為:「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並刪除第一千零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規定。至於修正後夫或妻個別財產之管理費用,應由夫或妻各自負擔,乃屬當然。
(三)依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夫妻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之責任,係依財產種類之不同而區分責任歸屬,其內容不但複雜且不易辨別,實務運作上亦十分困難。為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並兼顧交易安全,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夫妻之一方如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向他方請求償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問十四:何謂「自由處分金」?其立法目的為何?
答:本次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問十五:是否在家操持家務之一方(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才可請求自由處分金?雙薪家庭適用嗎?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無論夫妻係一方工作,他方為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或夫妻雙方均有工作之雙薪家庭,均可由夫妻雙方協議自由處分金。

問十六:如何協議自由處分金?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對於自由處分金之協議方式並未加以限制,以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均可,故夫妻雙方可自行協議,亦可至律師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協議。

問十七: 如夫妻對於自由處分金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或酌定?可否聲請法院調解?
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自由處分金之前提,必須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如夫妻未為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則無請求權,並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同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亦須有請求權基礎,故如夫妻協議不成,亦不能請求法院調解。至於夫妻如已達成自由處分金之協議,如夫妻協議每月由夫給予妻一萬元之自由處分金,嗣後夫反悔不給時,因夫妻原已達成協議,故妻得以該協議(契約)不履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夫給付自由處分金,乃屬當然。

問十八:依新修正之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為何就其婚後財產,仍互負報告之義務?又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而他方拒絕時,應如何處理?
答:
(一)依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雖已無「聯合財產」、「原有財產」之概念,但基於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對雙方財產狀況之瞭解仍有必要,故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爰修正為:「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二)又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既已規定夫妻互負報告義務,如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而他方拒絕時,應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他方報告,如仍不履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怠金。

問十九: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答:
(一)財產種類:
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
新制:各自所有。
舊制: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
新制:各自管理。
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
新制:各自負擔。
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
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新制: 各自處分其財產。舊制: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
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
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舊制: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新制: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4. 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舊制:1.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2.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
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舊制:無。

問二十: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答:
(一)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2. 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3. 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茲舉例如下: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一百萬元,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五十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兩願離婚,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五百萬元,其中三十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二十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十萬元,共有二百萬元,另負債四十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
甲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乙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 =125)一百二十五萬元。

問二十一: 本次修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有何意義?
答:
(一)本次修法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但若已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應允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爰增訂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二)舉例如下:甲夫乙妻結婚已數十年,婚後甲努力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二人並未育有子女,甲因愛妻情深,每每將工作所得購屋登記於乙之名下,嗣後甲因積勞成疾,因病去世,其名下並無財產,而乙名下則有房屋三棟,試問:甲之父母得向乙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甲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向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上開案例,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經立法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故甲一旦死亡,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甲的父母或其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問二十二: 為保全並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本次修法增修哪些規定?
答:
(一)增訂相關規定,以落實未來剩餘財產之分配:夫妻雖各具獨立人格與經濟自主權,但婚姻乃男女雙方為維繫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為保障婚姻生活之和諧,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明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又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精神,增訂一方對他方惡意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惟為避免撤銷權遭濫用,並保障交易安全,對此撤銷權之行使另設一定除斥期間之限制規定(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二)修正與補強現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使更合理,並落實對婚姻弱勢一方之保障:1.將具一身專屬性與婚姻貢獻、協力無關之「慰撫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2.為免夫或妻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而未先行補償,致影響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範圍,爰明定其計算關係,以示公平;3.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一方惡意處分之婚後財產,得追加計算其價額,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並明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與應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基準,以杜爭議;4.增訂夫或妻應給付差額之一方,不足清償他方應得之分配額時,他方得對一方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受領之第三人請求返還及其例外,與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伍、共同財產制
問二十三:共同財產制有幾種?
答: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制包括「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二種。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者,即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如果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者,則屬「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問二十四:何謂「勞力所得」?
答:
(一)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例如:以勞力所得購買彩券獲得之彩金是勞力所得之代替利益),亦屬勞力所得。又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參照)
(二)依第一千零四十一條之立法理由認為:勞力所得亦包括寫作等勞心所得在內。

問二十五:何謂「特有財產」?
答:
(一)依新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
(二)特有財產之範圍: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問二十六: 採一般共同財產制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債務如何清償?
答:
(一)採一般共同財產制時,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惟其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二)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要(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項)。
(三)至於夫或妻之「特有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由夫妻各保有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四)共同財產制下,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是以,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問二十七: 採一般共同財產制下,對於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之處理有何不同?
答:
(一)所有權: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二)管理權: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三)管理費用負擔:
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四)處分權:
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問二十八: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如何分割其財產?
答:依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自取回;至於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但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問二十九:修法前後之一般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一般共同財產制,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共同財產之管理權:
修法後:共同管理。
修法前:由夫管理。
(二)共同財產之處分權:
修法後: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修法前: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三)債務清償責任:
修法後: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負責。
修法前: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四)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修法後: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修法前: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修法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修法前: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問三十:修法前後之所得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所得共同財產制,其差異如下:
(一)財產種類:
修法後:包括勞力所得財產及勞力所得以外財產。
修法前:包括所得財產及原有財產。
(二)財產關係:
修法後: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修法前: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陸、分別財產制
問三十一: 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差異何在??
答: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主要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一)有婚前及婚後財產之區分;(二)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三)夫妻得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四)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五)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問三十二:民法親屬編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管理權:
修法後:夫妻各自管理。
修法前: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二)債務清償責任:
修法後: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修法前: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修法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修法前: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柒、施行效力
問三十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之意涵如何?
答:本次修法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其理由在於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而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係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者。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屬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故增列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使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

問三十四: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有關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是否以該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有關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僅限於本次修法後始有適用。

問三十五: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是否以該處分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有關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以該處分行為發生於本次修法後者,始有適用。

問三十六: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夫妻因判決離婚者,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如夫妻於本法修正前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於新法修正公布後始經法院判決者,有關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究應依新修正規定之「起訴時」計算?或依修法前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判決確定時)計算?
答:本次修法並未於施行法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之法律適用不溯既往原則,夫妻於本法修正前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於新法修正公布後始經法院判決者,有關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仍應依修法前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即判決確定時)作為計算婚後財產價值及範圍之時點。


附錄一 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條文(夫妻財產制部分)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第一千零零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零七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千零零八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 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第一千零十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第一千零十三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四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十七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十八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一千零十九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一千零四十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刪除)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附錄二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條文(夫妻財產制部分)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六條之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限定繼承登報範例-報紙廣告刊登費用

繼承順位,遺產繼承順位,民法親屬篇繼承順位,民法繼承順位,財產繼承順位,繼承順位表,拋棄繼承順位,法定繼承順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市**街***巷**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市**區**路**號**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8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桃園縣**市**里**鄰**路**號**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456789號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456789號,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鄰**路**號**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包建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陳報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5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兒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渠等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無法詳細得知,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為其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是聲請人之陳報,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中院***98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中華民國99年*月*日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里*鄰*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號)於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2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 http://www.yp123.tw/index.asp


辦理限定繼承
壹、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貳、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 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
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陳報人。
(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
(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四、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五、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
(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
(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
(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事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登海外 法院公告-聯合報、太平洋日報價格

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刊登海外航空版、國外航空版

報紙廣告中文、英語(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語(泰文)、法語、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等刊登外藉語言之海外版公告、國外版公告法院公告。目前國內報紙刊登海外版有中國郵報、聯合報國外版、太平洋日報海外版公告,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海外公告報紙。國外版報紙登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之離婚事件、履行同居義務、停止親權、終止收養關係...等等公示送達公告為主。刊登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與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投院**99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離婚事件,如公告事項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之下列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1.起訴狀繕本。2.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3.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股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高98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OOOO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整在本院第*辦公大樓家事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 彰院***99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00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員林鎮中正路36號)家事法庭公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ㄧ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2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起(每字不到一元)。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達注意事項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刊登報紙每字不到一元

報紙廣告刊登,刊登報紙,刊登法院公告,網路廣告刊登,自由時報刊登廣告,蘋果日報廣告刊登,自由時報廣告刊登,刊登公告,蘋果日報刊登,自由時報刊登,分類廣告刊登,中國時報廣告刊登,刊登廣告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如何選定選任?如何處理?
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無人承認之繼承 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8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依民法第1178-1條 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  編製遺產清冊。
二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遺產管理人之義務:1.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或說明遺產之狀況。2.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遺產管理人之權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其他規定:
第1182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1184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第1185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
管轄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聲請人。
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檢附文件: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為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之報紙等檢送1份至法院。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拾*日發文
中院***99司財管**字第***號
主旨:本院99年度司財管第**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公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78條、第1185條、第1176條第6項、非訟事件法第150條、第1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
一、被繼承人:***(女、身分證統一編號B*********號,生前籍設台中市**區*路*號,於民國98年*月*日死亡)。
二、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三、遺產管理人:***律師(男、住:台北市*路*段*號*樓)。
四、聲請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聲請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乙事,經本院於99年*月*日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年向遺產管理人為承認繼承之聲明。
五、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收受催告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刊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公示送達公告-三重簡易庭 新店簡易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

登法院民事裁定 法院送達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30元。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專門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分類廣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tw/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樓相對人***住桃園縣**市**里**之**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股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簡***99**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字第*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宜院***99宜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宜簡字第*號給付會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什麼是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報紙登報-選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裁定,法院民事裁定,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公告,民事裁定登報,刊登民事裁定,民事裁定費用,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登報,台中法院公告,高雄法院公告,登法院公告,民事訴訟法,民事裁定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報紙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傳真:02-22660730 信箱:ao79080@yahoo.com.tw
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臺北縣土城市福仁街49號2樓
商務部落格:http://22608602.web66.com.tw/
網址: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路*段***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號編號1發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BH*******發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住新竹縣**鄉**路*段*號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AW1234567備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樓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送達代收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國際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市**街***巷**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市**街**號**樓相對人即失蹤人***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蹤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山難剪報、搜救工作執行情形報告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監押、稅務、失蹤人口協尋結果、入出境及勞健保等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所陳應屬真正。從而,失蹤人***其失蹤迄今既已滿7年以上,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屬合法有據,應准許之,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居桃園縣**鎮**路**號關係人***住臺北縣**市**街**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為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民國**年**月**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同法第117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鈞院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補正通知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土地謄本、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門牌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OO年度繼字****號、OO年度繼字第****號拋繼承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經核***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是本院認以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限期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刊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達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在什麼情形下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後應如何登報?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ㄧ定期間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將報紙ㄧ大張(不可裁剪),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間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步驟,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訟中心,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時要在聲請狀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支(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聲請除權判決
應備文件1.公示催告之裁定2.刊有公示催告之報紙(全一版不可剪裁)3.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1.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法院裁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2.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委任他人辦理,但應提出委任狀。3.費用新台幣1000元。
備妥除權判決書正本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傳真:02-22660730 信箱:ao79080@yahoo.com.tw
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民事裁定相關網站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0&FP=59010
民事裁定相關部落
http://mypaper.pchome.com.tw/yp123ad/category/12
http://www.wretch.cc/blog/yp123ad1&category_id=13389083
http://blog.roodo.com/yp123ad/archives/cat_703205.html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