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費用及聲請書狀範例刊登法院公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請求離婚事件/本票裁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宣告死亡登報紙
民事裁定寫聲請狀聲請確定證明書(要寫上案號及股別)範例
民事聲請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
訴訟金額:新台幣*元
聲請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債權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樓
郵遞區號:***電話:(**)****-****
相對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
郵遞區號:***電話:(**)****-****
為聲請核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已為確定之確定證明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規定,業由 鈞院於民國99年**月**日裁定強制執行在案,現已為確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 鈞院付與該案之確定證明書。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蓋章)
註:上列僅供參考,實際依各法院規定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號
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住**縣*市*路*段*號*樓
送達代收人***住**縣*市*路*段*號*樓
相對人***住**市*區*街*號*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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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4.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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