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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廣告刊登公告

為協助卡債族合理還款,立法院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卡債族只要無擔保的債務 一千兩 百萬元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在法院裁定範圍內可爭取降利或減款,還款計畫最長可達八年,保障超過五十萬卡債族的權益。

此法公布後九個月施行,換言之,即將在下個月也就是4月11日上路,法院將可適時介入保障合理的還款計畫。

基於弱勢保障精神,此項條例最主要保障卡奴和小額信用貸款者。

只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適用對象,包括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小老百姓。

法保障債務人合理還款程序,避免遭到銀行過度剝削,這也是國內首度納入自然人更生程序。還債未來可採取雙軌制,包括「更生程序」和自然人破產概念的「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選擇合理還款的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清算程序。

依照新法,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背負債務,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破裂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此外,為避免協商程序延滯債務人清理債務,法令也明訂,債務人提出協商三十天內,銀行必須進行協商,若九十天協商期協商破裂,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換言之,債務人最晚可以在一百二十天內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

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一千元,但無力支付者可暫免繳納。

債務人向銀行聲請「更生」必須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六年,但有特別情事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以延長到八年,換言之,可提出六至八年的還款計畫。

債務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終也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分配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法院可逕行裁定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若債務人和債權人無法接受,最終仍可由法院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評估無法還款,也可以選擇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財團,若債務人不願履行清算義務,甚至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者是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強制手段介入。

為防制債務人利用清算迴避還款責任,反而過著奢華生活,新法也明定「阿B條款」,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債務人生活,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其居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

條文也訂有解除清算復權重生,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翌日起滿五年或符合清償債務完畢等條件下,也可聲請復權,債務人因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所受權利限制,不應終其一生。

此外,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造成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甚至是捏造債務,法院也可裁定債務人不可免除債務。

針對債清條例的適用對象,銀行公會內部已決議「從嚴解釋」,也就是銀行公會希望在未來訂定的施行細則中,能夠明確定義卡債族無故停止繳款、造成毀諾,將無法申請更生或清算,藉此避免引發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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