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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公告登報-協商前置程序

Q:什麼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進行協商?

A: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若是因為向銀行借錢、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產生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成功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否則就不能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的協商多久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A: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即債務人提出協商後,最快30天,最慢120天,協商不成立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已經在95年12月31日 以前透過銀行公會的協商機制與銀行達成協議,這樣我還能來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和銀行協商成功以後,可以毀諾不還錢而去聲請更生或清算嗎?什麼叫做『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事由」,例如自己或家人生病、懷孕生子、子女升學學費等增加的支出;失業或減薪而減少收入等等,原則上都算有無法正常履行協商還款條件的不可歸責事由。有這些事由發生,而無法正常還款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自己已經協商成功,但是因為替人家作保又負有保證債務遭到銀行追債,導致我不能依協商條件還款,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不可歸責事由」。

 

Q:我在95年間收到債權銀行寄來的協商通知,上面記載的條件我並不同意,但因通知書上記載『若不回覆即視為同意』,那麼這個協議是否已經成立?

A:協商之達成必須得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同意才能成立,銀行單方面寄來的協商通知書並沒有得到債務人之承諾,因為該協商應屬未成立。

 

Q:我在96年以後才個別去跟債權銀行談協商,這樣我有符合協商前置程序嗎?

A:本條例所規定的協商前置程序,指的是由最大債權銀行代理其他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所進行之共同協商,並且在協商成立後必須送交管轄法院審核,或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者。因此債務人在96年以後個別與債權銀行達成的協議,應非此處所指協商,仍須依本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協商不成立者即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欠了5家銀行信用卡債務,可是只有跟其中一家銀行在96年以後完成個別協商,若我想聲請更生或清算,要在跟原來的5家銀行進行協商嗎?原來已經成立協商的銀行還要重新協商嗎?

A:仍然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與5家銀行共同協商之請求,但必須注意之前已經完成協商的債權銀行所申報之債權額是否回復協商前之數額,可爭取以原協商之數額作為債權額計算。

 

Q:我一直還沒有進行過協商,現在可以去找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嗎?這樣有符合協商前置主義嗎?

A:在金管會尚未重啟協商機制之前,要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可能會遭到最大債權銀行之拒絕,因此應請金管會儘速協調銀行公會重啟協商機制。

 

Q:銀行要求我在協商協議書裡面簽名放棄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利,我到底該不該接受這樣的協商條件?如果日後無法繳款,真的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在協商協議書內簽名表示放棄更生或清算之權利,應有違反公序良俗及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可能,該條款應為無效。

 

Q:我與銀行協商成功後,因為仍然還不起錢,所以向親友借錢還銀行,如果親友來對我提起強制執行,讓我更無法還錢,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我如果沒有銀行債務而是單純向親友借的錢,需不需要先協商?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不可歸責事由」。單純向親友借錢,可以不經協商,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債務中有向銀行借貸的項目者,則必須踐行協商前置程序,由最大債權銀行邀集所有債權人一起進行協商。http://yp123ad1.pixnet.net/blog/post/127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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